合肥市暴雨灾害应对规定
合肥市暴雨灾害应对规定
(2023年11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12月20日市政府令第221号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暴雨灾害应对工作,避免、减轻暴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暴雨灾害预警、响应、灾害处置、灾后恢复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暴雨灾害应对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预防为主,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暴雨灾害应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制定暴雨灾害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暴雨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完善暴雨灾害防御、信息共享机制及应急联动体系,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暴雨灾害应对应急演练、风险隐患排查处置、灾情险情报告、人员转移安置、抢险救灾等具体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排查暴雨灾害风险隐患,开展暴雨灾害应对知识宣传和应急演练;按照要求传达转移、避灾等信息,收集上报灾情,配合组织村民、居民开展危房处置、紧急转移和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第五条 市、县(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协调暴雨灾害应对工作。
第六条 气象主管部门负责暴雨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建立预报预警机制,加强会商研判,提出灾害防范建议。
第七条 暴雨预警信号分为四级,由低到高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预警信号内容主要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预警等级、影响时间、影响范围、防御指南等。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保障暴雨预警信号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号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统一制作发布。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根据天气变化情况,按照标准规范提前向社会发布暴雨预警信号,并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以及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及时更新或者解除暴雨预警信号。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公众传播非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预警信号。
第九条 教育、经济和信息化、数据资源、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务、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林业和园林等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气象主管部门,建立完善暴雨预警信号快速有效传播渠道。
广播电视、网络媒体、通信运营商等媒介应当通过滚动字幕、加开视频窗口等形式及时、准确、无偿向社会公众广泛传播暴雨预警信号。紧急情况下根据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要求随时采取插播、手机短信全网发布等方式迅速传播预警信号。
医院、商场、车站、港口、码头、集市、体育场馆、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收到暴雨预警信号后,应当利用电子显示装置、公众广播、警报器等设施,及时向受影响的公众传播。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利用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多种方式,及时传播预警信号。
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传播方式。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暴雨预警信号等级和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督促各单位在必要时依法停工、停业、停课、停运,提醒社会公众尽量减少外出。
预警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险情、灾情的严重和紧急程度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按照应急预案和工作职责落实应急处置措施。
气象部门负责适时启动应急观测,提供精细化监测、预报预警等气象服务信息,组织开展加密天气会商,分析研判暴雨发展趋势和影响。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根据属地人民政府指令,配合做好居民转移安置及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指导开展暴雨灾害可能引发的各类自然灾害应急防范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材等其他行业企业停产。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幼儿园、中小学和高等院校等做好暴雨防范应对工作,必要时依法采取停课、调整上课时间等措施。
公安部门负责提高对城市主要道路桥梁涵洞、高速公路、国省干线、事故多发路段等易受暴雨灾害或者次生、衍生灾害影响路段的巡逻管控频次,必要时采取分段通行、交通分流、阶段性或者区域性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组织涉水熄火的机动车辆驾驶员和乘客撤离积水区域。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加强地质灾害监测,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向同级党委、政府或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提出地质灾害防范应对的建议。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会同气象等部门联合做好城市暴雨内涝监测预警发布,统筹降雨期间城市积水积涝的巡查值守和应急处置,指导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市政公用企业做好汛期建设工地和市政公用设施的暴雨灾害安全防范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配合公安部门实施交通管制,对存在风险隐患的客运、公交线路依法督促其停止运营,指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适时启动应急预案,通知通航水域水上、水下等户外作业单位做好防范准备,必要时停止作业。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组织种植、养殖主体和农户转移处于危险区域的大牲畜、鱼苗和养殖设施,对设施大棚及河流、水库等自然水体中布设的养殖设施进行加固。
水务部门负责做好水情监测预警预报,联合气象等部门及时发布山洪灾害气象预警,组织编制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调度方案,视情组织开展水利工程调度以及巡护、查险、排险,做好水库泄洪、河道分洪和蓄滞洪区运用等相关工作准备。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指导文化和旅游经营单位做好暴雨灾害防御及安全运行,必要时及时采取封闭景区、疏散游客等紧急措施;协调指导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时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配合防汛抗旱指挥部做好应急广播对农村村民的预警和提示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事发地及时将因暴雨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符合临时救助或者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困难群众,按照规定纳入保障范围;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应对暴雨灾害引发的人员伤亡的医疗救援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组织、指挥所属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援工作;协助疏散和营救危险地区的遇险群众。
宣传部门负责舆论引导工作,及时通报暴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发布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做好暴雨灾害应对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在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采取停工、停业、停课以及交通管制、关闭旅游景点、强制人员撤离等防范应对措施;必要时,除直接保障城市运行的企业事业单位外,对其他单位可以采取停运措施。
各中小学校、幼托园所、校外辅导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停课措施,并对因不知情等原因到校的学生做好相应安排;上课期间发布红色预警信号的,学校可以继续上课,停止户外活动,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用人单位对因暴雨红色预警造成误工的职工,不得作迟到、缺勤处理,但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推进城市治理一张图建设,逐步实现暴雨灾害监测、预警、处置等在城市治理一张图应急调度场景中的应用。
第十三条 灾害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迅速启动应急响应,成立灾害应对处置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暴雨灾害按照其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级别。一般、较大灾害原则上由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处置,超出处置能力范围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重大、特别重大灾害由市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处置。
第十四条 灾害发生地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事故处置、秩序维护、人员搜救、伤员救治、交通管制等工作。
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受灾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维护现场秩序。
第十五条 受灾单位应当立即疏散、撤离、安置现场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营救受灾人员,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在处置的同时向灾害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告。
遇突发严重危及行车安全的情况,城市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驾驶员、行车岗位人员可以先行采取停止运行、疏散乘客等紧急安全防护措施,再按照规定报告。
第十六条 灾害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首报要快、续报要准、终报要全原则,组织牵头处置部门按照规定及时报送、发布应急处置相关信息,以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等方式,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氛围。
雨情、水情由气象、水务部门收集,灾情由应急管理部门收集,其他涉灾部门配合。
第十七条 应急处置结束后,灾害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修复受损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农业、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输油、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
第十八条 灾害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开展灾情核查、临时安置点管理以及受灾群众心理抚慰等工作,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平稳有序。
第十九条 灾害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受灾企业的指导服务,帮助受灾企业尽快恢复生产。
灾害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农业抗灾救灾和农业生产工作,根据农业受灾情况,科学分类组织指导农作物补救措施。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暴雨灾害应对的人力、物力、财力等支持保障工作,储备并及时更新抢险救援物资,保障物资供应和抢险救援需要,加强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支持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发展,为各类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抢险救援装备和通信设备,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街道应急管理机构建设和社区、村应急服务站建设,落实人员、物资和经费,提升基层综合应急管理能力。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学校应当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类媒体,开展暴雨灾害应对相关法律法规和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增强社会防御暴雨灾害的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在暴雨灾害应对工作中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或者履职不力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