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建设领域支付民工工资保障办法

联合创作 · 2018-01-17 00:00

(2018年1月17日拉萨市人民政府第56号令公布)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领域企业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的建设领域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进入诉讼、仲裁程的劳动合同纠纷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林业绿化、电力、电信、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室内外装修等各类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及从事矿资源开发、勘探、加工的矿山类企业和从事采掘类的企业。

第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组织协调,依法对企业民工工资支付进行管理和监察工作。

第四条 公安部门负责受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移交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依法及时审查,立案查处。

第五条 市、县(区)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监察、公安、工商、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安全监管、工信、信访等有关部门和工会等社会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工资支付工作。

第六条 企业招用民工,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与民工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企业支付民工工资应当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项目、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签领登记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第八条 建设领域全面实行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民工工资保证金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中标企业(包括来拉萨施工企业)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存入项目实施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银行专用账户,企业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建设领域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证明书》到相关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民工工资保证金比例按照企业类别和诚信级别实行差异化缴存。

(一)土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绿化类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为工程合同总造价(中标额)的4%;

(二)电力、电信、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室内外装修类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为工程合同总造价(中标额)的3%;

(三)矿山企业、采掘类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为企业上年应付工资总额的4%;

(四)对一定期限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缴存比例不得高于6%。

第十条 企业通过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方式对施工项目民工工资支付进行担保的,不再缴存工资保证金。担保金额不得低于规定的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金额。

第十一条 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不缴或者缓缴民工工资保证金。

(一)当工资支付保证金由于被先行垫付民工工资导致数额不足时,施工企业必须在10日内追加缴纳,使保证金数额保持初始水平;

(二)发生拖欠民工工资时,由劳动合同双方认可,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后出具支付证明,可以先行动用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被拖欠的民工工资;

(三)工程建设项目竣(交)工验收合格,企业无拖欠民工工资并经30日公示期内无投诉、举报的,企业提出申请,项目建设单位确认后在项目实施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退还民工工资保证金手续。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法人单位督促总承包企业代工程履行地缴存工资保证金,并向工程履行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建立工资支付公示制度。企业应当将每次(每月)发放工资的情况在工地现场向民工公示;在工程项目竣工后,领回工资保证金前,将该项目工程所有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第十四条 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设立民工工资代发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民工工资。

第十五条 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当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

因工程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发包、分包,导致民工工资拖欠的,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民工工资责任。

工程发包方与工程承包企业或者班组存在工程款纠纷致使民工工资被拖欠的,从工程承包企业缴存的工资保证金中先行支付。

第十六条 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对拖欠民工工资的企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依法予以处理的同时,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财政、银行、招投标及公共资源交易等部门通报。

第十七条 实行拖欠民工工资失信企业(黑名单)管理制度。被列入失信企业管理名单(黑名单)的企业,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惩处。

第十八条 县(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应当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欠薪应急周转金,实行专账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建设资金未落实,不能提供相关部门或者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住建部门不得为其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因建设资金不到位而拖欠民工工资,行政主管部门不正确履行职责存在失职渎职情形的,市监察部门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施工企业违反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拖欠或者克扣民工工资的案件进行查处,同时记录信用档案,并通报有关部门。

住建部门协助做好对有拖欠民工工资问题企业的处理工作,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许可证等进行限制,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者取消资质,同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二条 民工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举报: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

(二)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企业未与本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签字人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的;

(四)拖欠或者克扣工资的;

(五)不支付加班工资的;

(六)侵害或者变相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形成的民工工资拖欠纠纷,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协调解决;招商引资项目形成的民工工资拖欠纠纷,由招商引资单位协调解决;出租土地建房引起的民工工资拖欠纠纷,由土地出租单位协调解决;其他民间投资项目形成的民工工资拖欠纠纷,由许可(核准)部门协调解决。

第二十四条 民工与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关于劳动争议的处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2010年11月17日市人民政府发布施行的《拉萨市建设领域支付民工工资保障办法》(政府令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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