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德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2020年7月17日德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 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和管理,创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德阳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德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德阳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是指德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县城建成区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文字、图像、电子显示装置、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行为,包括:
(一)利用户外场地、道路、隧道等市政设施设置展示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广告栏、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的行为;
(二)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等公共设施设置广告或者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广告的行为;
(三)利用公共汽车车身等移动载体外部设置广告的行为;
(四)利用布幅、气球、充气装置等其他设施在户外设置广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地、办公地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据法定职责做好本辖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违反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举报;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规划与规范
第六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德阳市市辖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城乡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形式等具体要求。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规划适量的公益广告点位,并对商业广告点位投放公益广告的时长、篇幅等作出要求。
第九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城市容貌标准》以及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等管理规范依法编制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
第十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应当征求公安、城乡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气象等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专家、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实施管理。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应当公开,方便设置者、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三章 设置管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户外广告的;
(五)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征得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大型户外广告是指广告设施任一边边长大于等于4米或者广告设施单面面积大于等于10平方米的户外广告。
第十四条 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的文件;
(三)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证明文件和载体位置关系图;
(四)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及效果图;
(五)户外广告设施制作说明及安全维护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修建占用城乡用地和空间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因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活动许可。
第十六条 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效果图等要求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空置或招商期间应当刊载、播放公益广告。
利用公共载体发布户外广告,户外广告设施每年累计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不得少于十五天。出让公共载体使用权时,应当对公益广告设置作出安排。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使用电子显示装置或者附带其他夜景光源的,应当科学控制亮度和使用时间,避免对他人生产生活造成影响。
第十九条 设置者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进行维护,确保牢固安全。
设置者应当保证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整洁、完好、美观,出现外形污损、图文残缺、显示不完整、松动脱落等影响城市市容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或者更换,修复前停止使用。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在户外广告设施上标识日常维护责任人及其联系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在广告设施上标识设置许可证号。
第二十一条 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遮盖、涂改、损坏。因城市规划调整或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