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 共和国政府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的决定(2006年29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打击恐怖主义、
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的决定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
批准外交部部长李肇星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2005年4月5日在伊斯兰堡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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