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决定接受《〈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九条第(3)款修正案》的 批复(2000年14号)联合创作 · 1999-09-24 00:00国务院关于决定接受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九条 第(3)款修正案》的批复 国函〔2000〕17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外交部: 国务院决定接受1999年9月24日在日内瓦通过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九条第(3)款修正案》。接受书由外交部部长签署,具体手续由外交部办理。 国 务 院 二○○○年三月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浏览 1点赞 评论 收藏 分享 手机扫一扫分享分享 举报 评论图片表情视频评价全部评论推荐 点赞 评论 收藏 分享 手机扫一扫分享分享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