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决定接受《〈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九条第(3)款修正案》的 批复(2000年14号)
国务院关于决定接受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九条
第(3)款修正案》的批复
国函〔2000〕17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外交部:
国务院决定接受1999年9月24日在日内瓦通过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九条第(3)款修正案》。接受书由外交部部长签署,具体手续由外交部办理。
国 务 院
二○○○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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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决定接受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九条
第(3)款修正案》的批复
国函〔2000〕17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外交部:
国务院决定接受1999年9月24日在日内瓦通过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九条第(3)款修正案》。接受书由外交部部长签署,具体手续由外交部办理。
国 务 院
二○○○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