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宪治论
公司的本质是什么?这是一个纠结了数百年的基础理论问题,由此派生出一系列发问,并直接影响公司法律规则的制定和运行,比如公司的价值目标何在?治理结构应如何设计?管理层权力的正当性来自何方?股东救济途径的有效性如何衡量?与主流的公司契约论不同,公司宪治论将公司视为一个类似于共和国的政治实体(body politic),宛如代议制的政府体系一样具有严谨有效的组织结构和运行程序,但并不简单地将政治理论套用到公司场合,主要关注公司的决策过程,希望通过程序正义实现实质正义,由此提出问责原则(accountability)、协商原则(deliberation)、争议原则(contestability)等三原则。围绕三原则的讨论,作者对公司进行了一个政治学维度的思考,为公司本质等基本问题提供了一个全新的分析框架,极具启发性。
斯蒂芬·波特姆利(Stephen Bottomley),澳大利亚国立大学法学院院长,商法学教授。1988年入职澳大利亚国立大学法学院,从教20多年来为本科生、研究生讲授公司法、收购法与公司治理等课程。《公司宪治论》为其代表作,2007年英国Ashgate出版社首版,次年荣获名望很高的“哈特社会法律图书奖”(Hart Socio-Legal Book Prize),其也是《语境中的法律》一书的合作者,联邦出版社多次再版。主要研究兴趣是公司法、证券法、公司治理与社会责任、法律与规制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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