乞除民事一条劄子

轻识古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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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5 20:28

乞除民事一条劄子

臣闻立法所以防奸,法既具矣。又増益之,则条目苛碎,而猾吏得以舞文,奸必愈甚。臣窃见祖宗以来,爱养生民,唯恐贪残之吏有以伤之,故立公私?罪三等之法,俾吏部量其所犯而限其注拟,行之既久,轻重咸得其当。顷因臣寮建议,遂増置民事之科,应缘民事被罪者,并不得注知州军、通判、知县差遣。夫守令、通判亲民之官,苟有所犯,未有不干渉于民者。使其人实由奸贪而犯?私之罪,则坐以重法,固不足䘏。万一素行廉勤,偶陷公过,而或傅致于民事,遂令终身不入亲民之选,则人才必有废弃者,岂不重可惜哉!又况刀笔之吏,因此执疑似之迹,故生沮难,或致交通贿赂,为害不细。臣?取吏部民事条令观之,始于绍兴六年,而相继申明冲改,议论纷纭,至今犹未止也。葢天下皆知其不便,唯一时权臣欲专予夺之柄,故不肯遽罢,但令申取朝廷指挥,殊不以紊乱祖宗法度为意。臣愚欲望 陛下特降睿旨,将吏部民事一条早赐蠲除,所有百官注拟及公私?罪格法,并依旧制施行。庶几法令简明,易于遵守。取进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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