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法解第六十七管子解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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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4 13:57

明法解第六十七管子解五

明主者有术数而不可欺也,审于法禁而不可犯也,察于分职而不可乱也。故群臣不敢行其私,贵臣不得蔽贱,近者不得塞逺,孤寡老弱不失其所职,竟内明辨而不相逾越,此之谓治国。故明法曰:

所谓治国者,主道明也。明主者,上之所以一民使下也;私术者,下之所以侵上乱主也。故法废而私行,则人主孤特而独立,人臣群党而成朋。如此,则主弱而臣强,此之谓乱国。故明法曰:所谓乱国者,臣术胜也。

明主在上位,有必治之势,则群臣不敢为非。是故群臣之不敢欺主者,非爱主也,以畏主之威势也;百姓之争用,非以爱主也,以畏主之法令也。故明主操必胜之数,以治必用之民,处必尊之势,以制必服之臣,故令行禁止,主尊而臣卑。故明法曰:尊君卑臣,非计亲也,以势胜也。

明主之治也,县爵禄以劝其民,民有利于上,故主有以使之;立刑罚以威其下,下有畏于上,故主有以牧之。故无爵禄,则主无以劝民,无刑罚则主无以威众。故人臣之行理奉命者,非以爱主也,且以就利而避害也。百官之奉法无奸者,非以爱主也,欲以爱爵禄而避罚也。故明法曰:百官论职,非惠也,刑罚必也。

人主者,擅生杀,处威势,操令行,禁止之柄,以御其群臣,此主道也。人臣者,处卑贱,奉主令,守本任,治分职,此臣道也。故主行臣道则乱,臣行主道则危。故上下无分。君臣共道,乱之本也。故明法曰:君臣共道则乱。

人臣之所以畏恐而谨事主者,以欲生而恶死也。使人不欲生,不恶死,则不可得而制也。夫生杀之柄,专在大臣,而主不危者,未甞有也。故治乱不以法断,而决于重臣;生杀之柄不制于主,而在群下,此寄生之主也。故人主专以其威势予人,则必有劫杀之患;专以其法制予人,则必有乱亡之祸。如此者,亡王之道也。故明法曰:专授则失。凡为主而不得行其令,废法而恣群臣,威严已废,权势已夺,令不得出,群臣弗为用,百姓弗为使,竟内之众不制,则国非其国,而民非其民。如此者,灭主之道也。故明法曰:令本不出谓之灭。

明主之道,卑贱不待尊贵而见,大臣不因左右而进,百官条通,群臣显见。有罚者主见其罪,有赏者主知其功,见知不悖,赏罚不差,有不蔽之术,故无壅遏之患。乱主则不然,法令不得至于民䟽逺鬲闭而不得闻,如此者,壅遏之道也。故明法曰:令出而留谓之壅。

人臣之所以乗而为奸者,擅主也。臣有擅主者,则主令不得行,而下情不上通。人臣之力,能鬲君臣之闲,而使美恶之情不扬闻,祸福之事不通彻,人主迷惑而无从悟,如此者,塞主之道也。故明法曰:下情不上通谓之塞。

明主者,兼听独断,多其门户。群臣之道,下得明上,贱得言贵,故奸人不敢欺。乱主则不然,听无术数,断事不以叅伍,故无能之士上通。邪枉之臣专国,主明蔽而聦塞,忠臣之欲谋,谏者不得进。如此者,侵主之道也。故明法曰:下情上而道止,谓之侵。

人主之治国也,莫不有法令,赏罚具。故其法令明而赏罚之所立者当,则主尊显而奸不生;其法令逆而赏罚之所立者不当,则群臣立私而壅塞之,朋党而劫杀之。故明法曰:灭塞侵壅之所生,从法之不立也。

法度者,主之所以制天下而禁奸邪也,所以牧领海内而奉宗庙也。私意者,所以生乱长奸而害公正也,所以壅蔽失正而危亡也。故法度行则国治,私意行则国乱。明主虽心之所爱而无功者,不赏也;虽心之所憎而无罪者,弗罚也。案法式而验得失,非法度不留意焉。故明法曰:先王之治国也,不淫意于法之外。

明主之治国也,案其当宜,行其正理。故其当赏者,群臣不得辞也;其当罚者,群臣不敢避也。夫赏功诛罪,所以为天下致利除害也。草茅弗去,则害禾榖;盗贼弗诛,则伤良民。夫舎公法而行私惠,则是利奸邪而长暴乱也。行私惠而赏无功,则是使民偷幸而望于上也。行私惠而赦有罪,则是使民轻上而易为非也。夫舎公法,用私意,明主不为也。故明法曰:不为惠于法之内。

凡人主莫不欲其民之用也,使民用者,必法立而令行也。故治国使众莫如法,禁淫止暴莫如刑。故贫者非不欲夺富者财也,然而不敢者,法不使也。强者非不能暴弱也,然而不敢者,畏法诛也。故百官之事,案之以法,则奸不生;暴慢之人,诛之以刑,则祸不起;群臣并进,䇲之以数,则私无所立。故明法曰:动无非法者,所以禁过而外私也。

人主之所以制臣下者,威势也。故威势在下,则主制于臣;威势在上,则臣制于主。夫蔽主者,非塞其门,守其户也,然而令不行,禁不止,所欲不得者,失其威势也。故威势独在于主,则群臣畏敬;法政独出于主,则天下服德。故威势分于臣,则令不行;法政出于臣,则民不听。故明主之治天下也,威势独在于主,而不与臣共;法政独制于主,而不从臣出。故明法曰:威不两错,政不二门。

明主者,一度量,立表仪而坚守之,故令下而民从。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吏者,民之所悬命也。故明主之治也,当于法者诛之。故以法诛罪,则民就死而不怨;以法量功,则民受赏而无德也。此以法举错之功也。故明法曰:以法治国,则举错而已。

明主者有法度之制,故群臣皆出于方正之治,而不敢为奸。百姓知主之从事于法也,故吏之所使者,有法则民从之,无法则止。民以法与吏相距,下以法与上从事。故诈伪之人不得欺其主,嫉妬之人不得用其贼心,谗䛕之人不得施其巧,千里之外,不敢擅为非。故明法曰:有法度之制者,不可巧以诈伪。

权衡者,所以起轻重之数也,然而人不事者,非心恶利也,权不能为之多少其数,而衡不能为之轻重其量也。人知事权衡之无益,故不事也。故明主在上位,则官不得枉法,吏不得为私。民知事吏之无益,故财货不行于吏。权衡平正而待物,故奸诈之人不得行其私。故明法曰:有权衡之称,若不可欺以轻重。

尺寸寻丈者,所以得短长之情也。故以尺寸量短长,则万举而万不失矣。是故尺寸之度,虽富贵众强不为益长,虽贫贱卑辱不为损短。公平而无所偏,故奸诈之人不能误也。故明法曰:有寻丈之数者,不可差以长短。

国之所以乱者,废事情而任非誉也。故明主之听也,言者责之以其实,誉人者试之以其官。言而无实者诛,吏而乱官者诛,是故虚言不敢进,不肖者不敢受官。乱主则不然,听言而不督其实,故群臣以虚誉进其党;任官而不责其功,故愚污之吏在庭。如此,则群臣相推以美名,相假以功伐,务多其佼而不为主用。故明法曰:主释法以誉进能,则臣离上而下比周矣。以党举官,则民务佼而不求用矣。

乱主不察臣之功劳,誉众者则赏之;不审其罪过,毁众者则罚之。如此者,则邪臣无功而得赏,忠正无罪而有罚。故功多而无赏,则臣不务尽力;行正而有罚,则贤圣无从竭能。行货财而得爵禄,则汗辱之人在官,寄托之人不肖而位尊,则民倍公法而趋有势。如此,则悫愿之人失其职,而亷㓗之吏失其治。故明法曰:官之失其治也,是主以誉为赏,而以毁为罚也。

平吏之治官也,行法而无私,则奸臣不得其利焉,此奸臣之所务伤也。人主不参验其罪过,以无实之言诛之,则奸臣不能无事贵重,而求推誉以避刑罚,而受禄赏焉。故明法曰:喜赏恶罚之人,离公道而行私术矣。奸臣之败其主也,积渐积微,使主迷惑而不自知也。上则相为?望于主,下则买誉于民,誉其党而使主尊之,毁不誉者而使主废之。其所利害者,主听而行之。如此,则群臣皆忘主而趋私佼矣。故明法曰:比周以相为慝。是故忘主死佼以进其誉。

主无术数,则群臣易欺之;国无明法,则百姓轻为非。是故奸邪之人用国事,则群臣仰利害也。如此,则奸人为之视听者多矣,虽有大义,主无从知之。故明法曰:佼众誉多,外内朋党,虽有大奸,其蔽主多矣。

凡所谓忠臣者,务明法术,日夜佐主,明于度数之理,以治天下者也。奸邪之臣知法术明之必治也,治则奸臣困而法术之士显。是故邪之所务事者,使法无明,主无悟,而已得所欲也。故方正之臣得用,则奸邪之臣困伤矣。是方正之与奸邪不两进之势也。奸邪在主之侧者,不能勿恶也。惟恶之,则必?主闲而日夜危之。人主不察而用其言,则忠臣无罪而困死,奸臣无功而富贵。故明法曰:忠臣死于非罪,而邪臣起于非功。

富贵尊显,久有天下,人主莫不欲也。令行禁止,海内无敌,人主莫不欲也。蔽欺侵凌,人主莫不恶也;失天下,灭宗庙,人主莫不恶也。忠臣之欲明法术以致主之所欲,而除主之所恶者,奸臣之擅主者,有以私危之,则忠臣无从进其公正之数矣。故明法曰:所死者非罪,所起者非功。然则为人臣者,重私而轻公矣。

乱主之行爵禄也,不以法令案功劳;其行刑罚也,不以法令案罪过。而听重臣之所言。故臣有所欲赏,主为赏之;臣欲有所罚,主为罚之。废其公法,专听重臣如此,故群臣皆务其党重臣而忘其主,趋重臣之门而不庭。故明法曰:十至于私人之门,不一至于庭。

明主之治也,明于分职而督其成事,胜其任者处官,不胜其任者废免,故群臣皆竭能尽力以治其事。乱主则不然,故群臣处官位,受厚禄,莫务治国者,期于管国之重而擅其利,牧渔其民,以富其家。故明法曰:百虑其家,不一图国。

明主在上位,则竟内之众,尽力以奉其主,百官分职致治以安国家。乱主则不然,虽有勇力之士,大臣私之,而非以奉其主也;虽有圣智之士,大臣私之,非以治其国也。故属数虽众,不得进也;百官虽具,不得制也。如此者,有人主之名而无其实。故明法曰:属数虽众,非以尊君也;百官虽具,非以任国也。此之谓国无人。

明主者,使下尽力而守法分,故群臣务尊主,而不敢顾其家。臣主之分明,上下之位审,故大臣各处其位而不敢相贵。乱主则不然,法制废而不行,故群臣得务益其家。君臣无分,上下无别,故群臣得务相贵。如此者,非朝臣少也,众不为用也。故明法曰:国无人者,非朝臣衰也,家与家务相益,不务尊君也。大臣务相贵,而不任国也。

人主之张官置吏也,非徒尊其身、厚奉之而已也,使之奉主之法,行主之今,以治百姓而诛盗贼也。是故其所任官者大,则爵尊而禄厚;其所任官者小,则爵卑而禄薄。爵禄者,人主之所以使吏治官也。乱主之治也,处尊位,受奉禄,养所与佼而不以官为务,如此者,则官失其能矣。故明法曰:小臣持禄养佼,不以官为事,故官失职。

明主之择贤人也,言勇者试之以军,言智者试之以官。试于军而有功者则举之,试于官而事治者则用之。故以战功之事定勇怯,以官职之治定愚智。故勇怯愚智之见也,如白黒之分,乱主则不然,听言而不试,故妄言者得用;任人而不言,故不肖者不困。故明主以法案其言而求其实,以官任其身而课其功,专任法不自举焉。故明法曰:先王之治国也,使法择人,不自举也。

凡所谓功者,安主上。利万民者也。夫破军杀将,战胜攻取,使主无危亡之忧,而百姓无死虏之患,此军士之所以为功者也。奉主法,治竟内,使强不凌弱,众不暴寡,万民驩尽其力而奉养其主,此吏之所以为功也。匡主之过,救主之失,明理义以道其主,主无邪辟之行,蔽欺之患,此臣之所以为功也。故

明主之治也,明分职而课功劳,有功者赏,乱治者诛。诛赏之所加,各得其冝,而主不自与焉。故明法曰:使法量功,不自度也。

明主之治也,审是非,察事情,以度量案之,合于法则行,不合于法则止;功充其言则赏,不充其言则诛。故言智能者,必有见功而后举之;言恶败者,必有见过而后废之。如此,则士上通而莫之能妬,不肖者困废而莫之能举。故明法曰:能不可蔽,而败不可饰也。

明主之道,立民所欲以求其功,故为爵禄以劝之;立民所恶以禁其邪,故为刑罚以畏之。故案其功而行赏,案其罪而行罚。如此,则群臣之举无功者不敢进也,毁无罪者不能退也。故明法曰:誉者不能进,而诽者不能退也。制群臣檀生杀,主之分也;县令仰制,臣之分也;威势尊显,主之分也;卑贱畏敬,臣之分也;令行禁止,主之分也;奉法听从,臣之分也。故君臣相与髙下之处也,如天之与地也;其分画之不同也,如白之与黒也。故君臣之闲明别,则主尊臣卑。如此,则下之从上也,如响之应声;臣之法主也,如景之随形。故上令而下应,主行而臣从。以令则行,以禁则止,以求则得,此之谓易治。故明法曰:君臣之闲明别则易治。

明主操术任臣下,使群臣効其智能,进其长技。故智者効其计,能者进其功。以前言督后事,所効当则赏之,不当则诛之。张官任吏,治民案法,试课成功,守法而法之,身无烦劳而分职。故明法曰:主虽不身下为,而守法为之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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