儀禮䟽卷第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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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6 03:56

儀禮䟽卷第四十

唐朝散大夫行太學博士?文館學士臣賈 公彦 等撰

至于至北上注統于壙

釋曰自此盡拜送論至壙陳器及下棺訖送賔之事。云統于壙者,對廟中南上,此則北上,故云統于壙也。 茵先入 注當藉至茵焉。 釋曰:云當藉柩也者,解茵先入之意。以其茵入,乃後屬引下棺於其上,以須藉柩,故茵先入。云元士,則葬用輁軸加茵焉者,元士,謂天子之士,葬時先以輁軸由羨道入,乃加茵於其上,乃下棺於中。知元士葬用輁軸者,檀弓云:孺子䵍之喪,哀公欲設撥。注云:撥,可撥引輴車。所謂紼。問於有若,有若曰:其可也,君之三臣猶設之。顔柳曰:天子龍輴而椁幬,諸侯輴而設幬。爲榆沈,故設撥。三臣者廢輴而設撥,竊禮之不中者也。以此言之,天子諸侯殯葬皆用輴,朝廟用輴可知。大夫雖殯葬不用輴,朝廟亦用輴。以其士殯葬不用輁軸,朝廟得用之,明大夫朝廟得用輴,故上注云大夫諸侯以上有四周謂之輴。以其大夫諸侯以上有四周,謂之輴。以其大夫朝廟得用輴,故言之也。諸侯之大夫有三命、再命、一命,殯葬不得用輴。天子之元士亦三命、再命、一命,葬得用輁軸者,春秋之義,王人雖微,猶在諸侯之上,明天子之士尊,謂之爲元。元者,善之長,故得用輁軸,不與諸侯大夫同也。 屬引。  注於是至爲燭。 釋曰:云於是說載者,謂柩車至壙,解說去載與披及引之等。除飾者,解去帷荒池紐之等,然後下棺。云更屬引於緘耳者,案喪大記云:君窆以衡,大夫士以咸。鄭注云:衡,平也。人君之喪,又以木橫貫緘耳居旁,持而平之。今齊人謂棺束爲緘。以此而言,則棺束,君三衽三束,大夫、士二衽二束。束有前後,於束末皆爲緘耳,以紼貫結之而下棺,人君又於橫木之上以屬紼也。 主人至不哭。 注:俠羨道爲位。 釋曰:主人袒者,爲下棺變。婦人不言北上,亦如男子北上可知。不哭者,爲下棺冝靜。云俠羨道爲位者,羨道謂入壙道,上無負土爲羨道。天子曰隧,塗上有負土爲隧。僖二十五年晉文公請隧,弗許是也。 乃窆至無筭。 注:窆,下棺也。 釋曰:主人哭踊,不言處,還於壙東西面也。云窆,下棺者,春秋謂之塴,皆是下棺之名也。 襲贈至如初。 注丈八至五合。釋曰:云丈八尺曰制者,朝貢禮及巡狩禮皆有此文,以丈八尺名爲制。昏禮幣用二丈,取成數。凡禮幣皆用制者,取以儉爲節。聘禮云:釋幣制?纁束。注云:凡物十曰束。?纁之率,?居二,纁居二。此注云二制合之束,十制五合者,則毎一端丈八尺,二端爲一匹,五匹合爲十制也。 卒袒至三襲。 注主婦至反位。 釋曰:卒謂贈卒更袒拜賔。云反位者,各反羨道東西位,其男賔在衆主人之南,女賔在衆婦之南, 賔出則拜送。 注相問至中焉。 釋曰:鄭知賔是相問之賔也。凡弔賔有五,此舉中者,案雜記云:相趨也,出宫而退。相揖也,哀次而退。相問也,旣封而退。相見也,反哭而退。朋友,虞祔而退。注云:此弔者,恩薄厚、去遲速之節也。相趨,謂相聞姓名,來㑹喪事也。相揖,甞㑹於他也。相問,甞相惠遺也。相見,甞執摯相見也。以此而言,此經旣葬而退,是相見問遺之賔,舉中以見上下五者去,即皆拜送可知。 藏器於旁,加見。 注器用至置翣釋曰:云器,用器,役器也者,用器即上弓矢耒耜之等,役器即上甲胄干笮之屬。此器中亦有樂器,不言者,省文。知有用器、役器者,以下別云包筲之等,則所藏者是此器也。云見棺飾也者,飾則帷荒,以其與棺爲飾,是以喪大記云:飾棺,君龍帷黼荒,大夫畫帷畫荒,士布帷布荒。注云:飾棺者,以華道路及壙中,不欲衆惡其親也。此柩入壙還,以帷荒加於柩,故鄭注云及壙中也。云更謂之見者,加此則棺柩不復見矣者,以其唯見此帷荒,故名帷荒爲見,是棺柩不復見也。云先言藏器,乃云加見者,器在見内也。内之者,明君子之於事,終不自逸也者,以用器役器近身陳之,是不自逸也。引檀弓者,見帷荒在柩外,周人名爲牆,若牆屋然,其外又置翣爲飾也。 藏包筲於旁。 注於旁至容甒。 釋曰:云於旁者,在見外也者,以其加見,乃云藏包筲,故知見外也。云不言罋甒饌相次可知者,以其陳器之法,後陳者先用罋甒,後用包筲,包筲藏,明罋甒先藏可知,故云相次可知。云四者兩兩而居者,謂包筲居一旁,罋甒居一旁,故云兩兩而居也。引喪大記者,欲見椁内棺外所容寛狹,得容器物之意也。 加折至抗木。 注冝次也。 釋曰:云冝,次也者,冝謂折上陳之,美面郷上,今用即美面郷下,抗席又覆之,又折冝承席,席冝承木,皆是其冝也。次者,木則先陳後用,席則後陳先用,是其次也。 實土至郷人 注謝其勤勞。 釋曰:案雜記云:郷人五十者從反哭,四十者待盈坎。注云:非郷人則少長皆反。以此而言,於時主人未反哭,郷人並在,故今至實土三徧,主人拜謝之,謝其勤勞。勤勞者,謂在道助執紼,在壙助下棺及實土也。 即位,踊,襲如初。 注哀親之在斯。 釋曰:謂旣拜郷人,乃於羨道東即位,踊無筭如初也。云哀親之在斯者,以親之在斯,故哀號甚,踊無筭, 乃反至北上。 注西階至神位。 釋曰:自此盡門外拜稽顙,論主人反哭賔弔之事。反哭者,拜郷人訖,反還家,哭于廟,入?,西階東面哭。云西階東面,反諸其所作也者,案檀弓云:反哭?堂,反諸其所作也。注云親所行禮之處是也。云反哭者,於其祖廟者,謂下士祖禰共廟,故下經賔出,主人送于門外,遂適于殯宫。適士二廟者,自殯宫先朝禰,後朝祖,今反哭,則先於祖,後于禰,遂適殯宫也。案春秋僖八年經書用致夫人,左氏云凡夫人不殯於廟者,春秋之丗,多行殷法,不與禮合也。云不於阼階西面,西方神位者,以特牲、少牢主人行事,?降皆由阼階,今不於阼階,故決之以西方神位。知者,特牲、少牢皆布席于奥,殯又在西階,是西方神位。主人非行事,直哭而巳,故就神位, 婦人至阼階。 注辟主人也。 釋曰:反哭之禮,主人男子等先入,主婦婦人等後入,故婦人入,丈丈在位者皆踊,婦人不?西階者,由主人在西階,故鄭云辟主人 主婦至踊三。 注入于至更也。 釋曰:案檀弓云:主婦入于室,反諸其所養也。鄭注云:親所饋食之處。但主人旣在西階,親所行禮之處,以婦人無外事,故於饋食之處哭也。云出即位,堂上西面也者,自小斂奉尸夷于堂巳後,主婦等位皆在阼階上西面,是以知出即位者,阼階上西面也。云拾,更也者,凡成踊而拾,皆主人踊,主婦人踊,賔乃踊,故云更也。 賔弔至稽顙。 注賔弔至無曰。 釋曰:知賔弔是衆賔之長者,以其弔賔皆在堂下,今?堂釋詞,故知賔中爲首者,賔之長也。云反而亡焉,失之矣,於是爲甚者,亦檀弓文。引之證周人反哭而弔,哀之甚也。云弔者北面者,以經云賔弔者?自西階,即云曰如之何,不見弔者改面之文,明?堂北面可知。云主人拜于位者,拜于西階上東面位,知者,以其上經主人?自西階東面,故知仍東面位也。云不北面拜賔東者,以其亦主人位也者,郷飲酒、郷射主人酬賔,皆於賔東主人位。特牲、少牢助祭之賔,主人皆拜送于西階東面,故於東面不移,以其亦主人位故也。 賔降至稽顙。 釋曰:此於雜記五賔當相見之賔,故鄭上注云舉中焉,明五賔皆依節而弔也。 遂適至踊三。 注啓位至之位。 釋曰:案士喪禮朝夕哭位云:婦人即位于堂南上,主人堂下,直東序西面。啓殯時云主人位如初,又云主人入即位,則此主啓位,婦人亦即位于堂東面,主人即位于堂下,直東序西面。直東序西面,即中庭位也。 兄弟至拜送。 注兄弟至以歸。 釋曰:丈夫婦人在殯宫,拾踊旣訖,兄弟入門者出,主人拜而送之。知兄弟小功以下也者,此兄弟等始死之時,皆來臨喪,殯訖,各歸其家,朝夕哭則就殯所,至葬,開殯而來喪所,至此反哭,亦各歸其家,至虞卒祭,還來預焉,故喪服小記云緦、小功,虞卒哭則皆免是也。云異門,大功亦可以歸者,大功以上有同財之義,爲異門則恩輕,故可歸也。 衆主至就次。 注次?廬也。 釋曰:云衆主人出門者,則主人拜送,兄弟因在門外。云闔門者,鬼神尚幽闇。云次,?廬也者,以未虞以前,仍依於初東壁下?木爲廬,齊衰居堊室,大功張幃。喪服傳云:旣虞,柱楣前屏。此直云?廬,據主人斬衰者而言。猶朝夕哭不奠。 注是日至易奠。 釋曰:自啓殯已來常奠,今反哭,至殯宫,猶朝夕哭如前不奠耳。檀弓云:葬日虞,弗忍一日離也。是日也,以虞易奠,故不奠也。 三虞 注虞喪至日離。 釋曰:云虞,喪祭名,日中而虞,不忍一日離,皆檀弓文。案彼云葬日虞,弗忍一日離也。又云:卒哭曰成事。是日也,以吉祭易喪祭。喪祭則三虞也。云虞,安也者,主人孝子葬之時,送形而往,迎魂而返,恐魂神不安,故設三虞以安之。云骨肉歸于土,精氣無所不之者,案檀弓云:延陵季子葬其長子於嬴博之閒,旣窆左袒,右還其封。云骨肉歸復于土,命也。若魂氣則無不之,是其骨肉歸于土,精氣無所不之之事。言此者,欲見迎魂而反,以虞祭安之,是以鄭云孝子爲其彷徨,三祭以安之。云朝葬,日中而虞,即檀弓所云葬日虞,弗忍一日離,又下士虞記亦云日中而行事是也。 卒哭 注卒哭至而巳。 釋曰:云卒哭,三虞之後祭名者,三虞者,再虞用柔日,後虞改用剛日,又隔柔日,卒哭用剛日,故云卒哭,三虞之後祭名也。云始朝夕之閒,哀至則哭,至此祭止也者,始死,主人哭不絶聲,小斂之後,以親代哭,亦不絶聲。至殯後,主人在廬,廬中思憶則哭。又有朝夕於阼階下哭,至此爲卒哭祭,唯有朝夕哭而巳,言其哀殺也。然則喪有三無時哭者,始死至殯,哭不絶聲,一無時。旣殯廬中思憶則哭,二無時。卒哭祭後,唯有朝夕哭爲有時。至練祭之後,又止朝夕哭,唯有堊室之中,或十日或五日一哭,通前爲三無時之哭也。是以檀弓云:哭無時,使必知其反也。是據練後哭無時也。 明日以其班祔。 注班次至爲胖。 釋曰:云班,次也者,謂昭穆之次第。云祔,卒哭之明日祭名者,以卒哭用剛日,祔用柔日,是以下士虞記云卒哭祭,即云明日以其班祔,故云卒哭之明日祭名。云祔猶屬也,祭昭穆之次而屬之者,以其孫祔於祖,孫與祖昭穆同,故以孫連屬於祖,而就祖而祭之也。 記 釋曰:凡記者,皆是經,不具記之,使充經文理備足也。 士處至墉下。 注將有至爲於。 釋曰:云將有疾,乃寢於適室者,以士喪篇首云士死于適室,此記云適寢者,適室一也,故互見其文。若不疾,則在燕寢,將有疾,乃寢卧于適室,故變室爲寢也。云東首者,郷生氣之所。云墉下者,墉謂之牆,喪大記謂之北牖下。必在北墉下,亦取十一月一陽生於北,生氣之始故也。士喪禮論其死事,故不云疾,此記人記其不備。凡人死皆因疾,故記其疾之所在也。 有疾,疾者齊。 注正情至其室。 釋曰:云有疾者,旣有疾當齊戒,正情性故也。云適寢者不齊,不居其室者,案郷黨孔子齊居必遷坐,又祭義云致齊於内,散齊於外,皆在適寢,但散齊得郷外,故云於外耳。是其齊居適寢也。 養者皆齊, 注憂也。 釋曰:案曲禮云:父母有疾,冠者不櫛,行不翔,笑不至矧,怒不至詈,不飲酒食肉,疾止復故。男女養疾皆齊戒,正情性也。 徹琴瑟。 注去樂。 釋曰:君子無大,故,琴瑟不離其側。今以父母有疾,憂不在于樂,故去之。案喪大記云:疾病,内外皆埽,君大夫徹縣,士去琴瑟。注云:凡樂器,天子宫縣,諸侯軒縣,大夫判縣,士特縣。去琴瑟者,不□之士,亦謂子男之士,不命者也。 疾病外内皆埽。注爲有至曰病。 釋曰:云疾甚曰病者,則外内皆埽爲賔,客來問疾,自絜清也。 徹褻衣,加新衣, 注故衣至惡之。 釋曰:此文承疾病者及養病者,則徹褻衣,據死者而言,則生者亦去故衣,服新衣矣。徹褻衣,謂故?端已有垢汙,故來人穢惡,是以徹去之。加新衣者,謂更加新朝服。喪大記亦云:徹褻衣,加新衣。鄭注云:徹褻衣,則所加者新朝服矣。互言之也。加朝服者,明其終於正也。互者,褻衣是?端,新衣是朝服。朝服言新,則褻衣是故?端言褻,朝服是絜不褻矣。各舉一邊而言,明皆有言也。必知褻衣是?端,新衣是朝服者,案司服士之齊戒服?端,則疾者與養疾者皆齊,明服?端矣。檀弓云:始死,羔裘?冠者,易之而已。羔裘?冠則朝服,故知臨死所著新衣則朝服也。故鄭云終於正也。 御者至持體。 注爲不至之人。 釋曰:案喪大記云體一人,注云:爲其不能自屈伸也。若然,四體各一人,亦爲不能自轉側。詩云輾轉反側,據身。云不能自屈伸,據手足,二文相兼乃具。云御者,今時侍從之人者,士雖無臣,亦有侍御僕從,近人終於其手也。 屬纊以俟絶氣。 注有其至新絮。 釋曰:案喪大記注云:纊,今之新緜,易動揺,置口?之上以爲?。亦二注相兼乃具。云纊,新絮,即新緜,禹貢豫州貢纎纊。明纊,新緜也。 男子至之手 注備褻。 釋曰:案喪大記注云:君子重終,爲其相褻。若然,疾時使御者持體并死于其手。若婦人則内御者持體還死于其手。故喪大記云:其母之喪,則内御者抗衾而浴。僖三十三年冬,公薨于小寢,左氏傳曰:即安。服注云:小寢,夫人寢也。禮,男子不絶于婦人之手。今僖公薨于小寢,譏其近女室,是男子不絶于婦人之手,備褻也。 乃行禱于五祀。 注盡孝至曰行。 釋曰:云盡孝子之情者,死期巳至,必不可求生,但盡孝子之情,故乃行禱五祀,望祐助病者,使之不死也。云五祀,博言之,士二祀,曰門,曰行者,祭法文。今禱五祀,是廣博言之,望助之者衆。其言五祀,則與諸侯五祀同,則祭法云諸侯五祀是也。 乃卒。 注卒,終也。 釋曰:自此盡遷尸,論上篇始死,遷尸於南牖之事。曲禮與爾雅皆云大夫曰卒,士曰不禄。今士不言不禄而云卒者,義取君子曰終,小人曰死,故鄭云卒,終也。美言之,使與大夫同稱也。 主人啼,兄弟哭。注哀有至易之。 釋曰:云哀有甚有否者,啼即泣也。檀弓云:皐柴泣血三年。注云:言泣無聲,如血出則啼。是哀之甚,發聲則氣竭,而息之聲不委曲,若往而不反,對齊衰以下,直哭無啼,是其否也。知於是始去笄纚,服深衣者,禮記問喪云:親始死,雞斯徒跣,扱上衽。注云:雞斯當爲笄。纚上衽,深衣之裳。前是其親始死,笄纚服深衣也。引檀弓者,證服深衣易去朝服之事也。 設牀至設枕, 注病卒至爲茨。 釋曰:經直云士死于適室,憮用斂衾,不云此等之事,故記人言之也。云病卒之閒廢牀至是設之者,喪大記云:疾病,寢東首於北牖下,廢牀。是其始死,亦因在地無牀,復而不蘇,乃設牀於南牖下,有枕席,是病卒之閒廢牀,於是設之。云事相變者,謂疾病時去牀,旣死設牀,是生死事相變也。衽,卧席者,曲禮云:請席何郷?請衽何趾。鄭云:坐問郷,卧問趾,因於隂陽。是衽爲卧席。昏禮注云:衽,卧席也。 遷尸 注徙於至斂衾。 釋曰:云徙於牖下者,即上文牀第當牖者也。於是幠用斂衾者,釋士喪禮幠用斂衾之時節也。 復者至而左。 注衣朝至以變。 釋曰:云招而左者,以左手執領,還以左手以領招之。必用左者,招魂所以求生,左陽,陽主生,故用左也。復者,士之有司著朝服,左執領,謂爵弁服也。云衣朝服,服未可以變者,謂始死未可以變之,服凶服,以其復所以求生故也。喪大記小臣復,復者朝服。彼言小臣,據君,則上下尊卑復者皆朝服也。 楔貌至兩末。注事便至作厄。 釋曰:云如軛者,軛謂馬鞅軛馬領,亦上兩末,令以屈處入口取出時易,故鄭云事便也。此用柶,異於吉時所用也。 綴足至持之。 注校脛至爲枝。 釋曰:云几脛在南,以拘足,則不得辟戾矣者,古者几兩頭各施兩足,今以夾則豎用之。尸南首,足郷北,故以几脚郷南以夾足。恐几欹側,故使生存侍御者一人坐持夾之,使足不辟戾,可以著屨也。 即牀至巾柶。 注腢肩至新酒。 釋曰:即,就也,謂就尸牀而設之。尸南首,則在牀東,當尸肩頭也。此即檀弓云始死之奠,其餘閣也與?云用吉器,器未變也者,謂未忍異於生,故未變。至小斂奠,則變毼豆之等爲變矣。云或卒無醴,用新酒者,釋經若醴若酒,科有其一,不得並有之事。以其始死,卒未有醴,則用新酒。若然,醴酒俱有,容有醴則用之,不更用酒,以其始死不備故也。若小斂以後,則酒醴具設,甒二醴酒是也。 赴曰至某死。 注赴走至作訃。 釋曰:云母妻長子則曰君之臣某之某死者,上某是士名,下某是母妻長子。假令長子則云長子某甲母妻,則婦人不以名行,直云母與妻也。云赴,走告也者,言赴取急疾之意,故云赴走告也。云今文赴作訃者,雜記作訃者,義取以言語相道,亦一塗也。 室中至亦坐, 注別尊卑也。 釋曰:云兄弟有命夫命婦在焉,亦坐者,若無命夫命婦,則皆立可知。此士喪禮,故鄭云別尊卑也。尊謂命夫命婦。案大記君之喪,主人、主婦坐,以外皆立。若大夫喪,主人、主婦、命夫、命婦皆坐,以外皆立也。士之喪,主人父兄、主婦、姑、姊妹皆坐。鄭云:士賤,同宗尊卑皆坐。此命夫命婦之外立而不坐者,此謂有命夫命婦來,兄弟爲士者則立。若命夫命婦,則同宗皆坐也。 尸在至不出。注不二主。 釋曰:經直云主人唯君命出,不言衆主人,故記人辨之。云衆主人不出,在尸東耳。云不二主者,曽子問云:喪有二孤,廟有二主,爲非禮不?云不二孤,而云不二主者,彼廟主與喪孤相對,此孤不對廟主,孤亦是喪主,故以主言之也。 禭者至不坐。 注牀髙由便。 釋曰:云牀髙由便者,曲禮云:授立不跪,授坐不立。此委衣於牀者不坐,委之以牀髙,亦如授立不坐之義,故云由便也。 其襚至致命。 注始死時也。釋曰:云始死時者,謂未小斂之前,尸在室中戸西,故北面致命。若小斂之後,奉尸夷於堂,則中庭北面致命。 夏祝至盛之。 注差擇之。 釋曰:經直云祝淅米于堂,南面用盆,不言夏與盛之,故記人言之。 注内御至冠也。 釋曰:云内御,女御者,以婦人稱内,故以女御爲内御。婦女不死男子之手,故知内御,女御也。天子八十一御妻,亦曰女御,與此別也。云無笄,猶丈夫之不冠也者,喪服小記云:男子冠而婦人笄。士喪禮男子免不冠,此云婦人不笄,與男子不冠同,故云猶丈夫不冠也。 設明至中帶。 注中帶至禪襂。 釋曰:經直云設明衣,不辨男子與婦人,故此記人云設明衣者男子,其婦人則設中帶。鄭云中帶,若今襌襂者,鄭舉目驗而言,但男子明衣之狀,鄭不明言,亦當與中帶相?,有不同之處,故別。雖名中帶,亦號明衣,取其圭潔也。 卒洗至左齻 注象齒堅。 釋曰:經直云實貝於尸左右及中,不言逺近,故記人辨之。云右齻左齻,謂牙兩畔最長者,象生時齒堅也。 夏祝徹餘飯: 釋曰:經不言夏祝徹,故記人言之。 瑱,塞耳。 釋曰:經直云瑱用白,纊用掩之,不云塞耳,恐同生人縣于耳旁,故記人言之也。 掘坎至其壤, 釋曰:經直云甸人掘坎于階閒,不辨大小,故記人明之。 注塊,堛也。 釋曰:云塊,堛者,爾雅釋言文。孫氏云:堛,土塊也。 明衣至下膝。 注幕布至深也。釋曰:云明衣裳用幕布,則衣裳同用幕布。云袂屬幅長下膝者,唯據衣而言,以其下別云裳故也。云幕布,帷幕之布者,周禮幕人云:掌帷幕幄帟綬。鄭云:帷幕皆以布爲之,幄帟皆以繒爲之。以其帷幕所以張之於外,恐不相勝舉,故須用布。鄭亦取此文用幕布爲義也,故此云帷幕之布。云?數未聞者,以其不云䟽布,直云幕布,故云未聞也。云屬幅不削幅者,布幅二尺二寸,凡用布,皆削去邊幅旁一寸,爲二寸計之,則此不削幅,謂繚使相著,還以袂二尺二寸。云長下膝者,謂爲此衣長至膝下。云又有裳於蔽下體深者,凡平爲衣,以其有裳,故不至膝下,此又有裳而言膝下,故云於蔽下體深也。蔽下體,解此經衣至膝下也。 有前至及觳。注不辟至被土。 釋曰:云不辟,質也者,以其凡男子裳不連衣,故皆前三幅,後四幅。辟積其要閒,示文。今此亦前三後四不辟積者,以其一服不動,不假上狹下寛也。云凡他服短,無見膚,長無被土者,他服謂深衣。深衣云短母見膚,注云衣取蔽形。又云長母被土,注云爲汙辱是也。此裳及觳至足跗,亦是不被土,故引爲證也。 縓,綼緆。 注一染至曰緆。 釋曰:云一染謂之縓者,爾雅文。謂一入赤汁染之,即漢時紅,故舉以爲況也。云飾裳在幅曰綼者,案深衣云純袂縁純邊。注云:純謂縁之也。縁邊,衣裳之側,廣各寸半,則表裏共三寸矣。此在幅,亦衣裳之側,縁法如彼也。 設握至于?, 注?掌至結之。 釋曰:手無決者,以其經巳云設握麗于?,與決連結,據右手有決者,不言左手無決者,故記之。云以握繫一端,繞?,還從上自貫,反與其一端結之者,案上文握手用?,纁裏長尺二寸,今裏親膚,據從手内置之,長尺二寸,中掩之,手?相對也。兩端各有繫,先以一端繞?,一帀還從上自貫,又以一端郷上鉤中指,反與繞?者結於掌後節中。 甸人築坅坎。 注築實至曰坅釋曰:經直云甸人掘坎,不云還使甸人築,故記人明之,還使甸人築之也。 隷人涅廁。 注隷人至不用 釋曰:知隷人,罪人者,案周禮司厲職云:其奴男子入於罪隷。則中國罪人對夷隷、蠻隷、貉隷之等,是征四夷所得也。故鄭舉漢法,今之徒役作者也。云爲人復往褻之,又亦鬼神不用者,若然,古者非直不共偪浴,亦不共廁,故得云死者不用也。 旣襲至中庭。 釋曰:士之喪,死日而襲,經不云中庭設燎,故記明之也。厥明,滅燎陳衣。 注記節。 釋曰:云記節者,爲小斂陳衣當襲之明旦滅燎之時,故記節。正經不云,故記人亦明之也。 凡絞至朝服。 注凡凡至爲輪。 釋曰:言凡非一之言,以其唯小斂至大斂有絞,大斂又有紟,故知凡中有大小斂也。言?如朝服者,雜記云朝服十五?是也。

儀禮䟽卷第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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