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國文正公文集卷第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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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6 23:19

温國文正公文集卷第二十三

章奏八

論因差遣例除監司劄子

論財利䟽

論因差遣例除監司劄子

臣光竊以轉運使、提㸃刑獄、轉運判官等,皆宣布國家詔令,督察官吏善惡,一方之民,休戚所繫,事任至重,不可輕以授人。伏見近歳以來,多以所歴差遣循例得之,不問其人賢與不肖,有無績效。至如真、楚、泗州之?,雖云繁劇,然民事至少,賔客實多,大抵能飾厨傳,即爲稱職,官滿之日,徃徃擢爲監司。若其人實有材能,政迹,則雖在它州,亦當擢用。若無以異於庸人,則不當獨以此數州爲僥倖之津塗也。臣欲乞應諸處知州軍有政迹尤異及功效著明者,特賜勑書奬諭,仍令中書記録姓名。若轉運使、提㸃刑獄、轉運判官等有闕,即采擇用之。其餘諸處差遣,舊例得監司者,今後亦皆寝罷,得替日依舊入常程差遣。如此,則官吏有所勸,監司皆得人矣。取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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