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國文正公文集卷第五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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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6 23:24

温國文正公文集卷第五十五

章奏四十

論監司守資格任舉主劄子

舉孫凖自劾第二劄子

辭明堂 衛劄子

辭提舉修實録劄子

乞合兩省爲一劄子

乞令六曹長官專逹劄子

乞令三省諸司無條方用例白劄子

乞令監司州縣各舉按所部官吏白劄子

乞不帖例貸配劄子

再申明役法

李文恭謚議

錢宣靖謚議

趙僖質公謚議

侍衛親軍副都指揮使威塞軍節度使贈太

尉馮守信謚議

論監司守資格任舉主劄子

臣竊見御史韓川上言,諸路監司不當拘限資格,專任舉主,當令宰相自加選擇。竊縁常調之人,不可不爲之立資格,以抑躁進,塞倖門。若果有賢材,朝廷自當不次遷擢,豈拘此制?凡年髙資深之人,雖未必盡賢,然累任親民,歴事頗多,知在下艱難,比於元不親民,便任監司者,必小勝矣。朝廷執政止八九人,若非交舊,無以知其行能,不惟渉徇私之嫌,兼所取至狹,豈足以盡天下之賢才。若采訪聲譽,則愛憎毀譽,情僞萬端,與其聽遊談之言,曷若使之結罪保舉。故臣奏設十科以舉士,其中一科公正聦明,可備監司,誠知請屬挾私所不能無,但有不如所舉者,其舉主嚴加譴責,無所寛宥,則今後自然慎擇,不敢妄舉矣。至如楚潜等,雖無聲名,安知其無實用?俟其到官無狀廢職,并舉主坐之,亦未爲晚。取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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