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許舉留守令勑劄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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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6 22:36

論許舉留守令勑劄子

臣伏奉今月二十九日中書降到 勑語,諸州知州、知軍、知縣、縣令内有清白不擾而政迹尤異,實惠及民,有如係三周年或三十箇月替,到任已及成資;係二周年替,到任已及一年已上,其知州軍許本路安撫、轉運使副、判官、提㸃刑獄,知縣、縣令即更與本處知州軍、通判並連署同辠保舉再任,仍須於奏狀内將本官到任以來政迹可紀實狀一一條列奏委中書門下更加察訪。如不是妄舉,即進呈取㫖,當議量所述政迹及合入資序,推恩,許令再任,令臣撰勑辭者。臣竊以謂朝廷欲使守令之宜民者久於其官,誠亦方今政務之先急,然 勑意有於方今事變尚未合者。今審官除知州軍皆待一年八月闕。知縣縣令亦大抵待闕一年以上。今若使係三年及三十月替者。須?成資。方得舉留再任。比及朝廷報許。即其人係三十月替者。巳及替期。係三年替者。亦巳去替期不逺待闕之人。亦巳赴任。雖未赴任。亦多巳待闕一年。方復使之還就審官。別求差遣。即於人情有所未安。兼朝廷欲使守令久於其官。爲其自知勢可以久。則果於有爲。而又上下相安。莫有茍且之意。則必候成資。然後許之再任。孰若一年以上。即皆許之舉留。如此則己除待闕之人。免徃返之勞弊。而被留之守令。又早自知其當久。而於興利除害。敢有所爲。所有勑詞。臣雖巳具草。如以臣議爲允。只乞於所降 勑語内除去。如係三周年或三十箇月替到任巳及成資。係二周年替二十二字。取 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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