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縣令乙與其故人丙醉歐乙乙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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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7 09:11

甲為縣令乙與其故人丙醉歐乙乙詣

縣訟丙,令問曰:傷乎?曰:無傷也。相識

乎?曰:故人三十年矣。嘗相失乎?曰:未

也。何為而?汝乎?曰:醉也。觧之使去。

有司劾甲,故出丙罪。甲曰:闘不至傷

敇許在村了奪耆長則可,縣令顧不

可乎?       王  回

令親民而敺之於善者也,士所以學為君子也。今釋一醉忿相敺,笞四十之, 全其三十年間未嘗相失之交,敺民於善,而責士以君子之道者也。仲尼為魯司㓂,赦父子之訟,漢馮朝、韓延壽不肯决昆弟之争,篤於親而故舊不遺,其義盖一耳。甲之所為,於古為能教,於今為應法,不可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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