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等分職任差遣劄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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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6 23:18

十二等分職任差遣劄子

臣竊以國家張官置吏,任事乆則能否著,能否著則黜陟明,黜陟明則職業脩,職業脩則萬事理,此古今致治之要術也。今朝廷明知任官不乆之弊,然不能變更者,其患有二:一者仕進資塗,等級太繁,若不踐歴,無由擢用;二者歳月叙遷,有増無減,貟少人多,無地可處。此所以熟視日乆而無如之何者也。臣甞不自知其愚賤,私爲陛下慮之。?以今之所謂官者,古之爵也;所謂差遣者,古之官也。官以任能,爵以疇功。今官爵渾殽,品秩紊亂,名實不副,貟數濫溢,是以官吏愈多,而萬事益廢。欲治而清之,莫若於舊官九品之外,别分職任差遣爲十二等之制,以進退群臣。謹具條列如左:

一十二等之制:宰相第一,兩府第二,兩制以上第三,三司副使、知雜御史第四,三司判官、轉運使第五,提㸃刑獄第六,知州第七,通判第八,知縣第九,幕職第十,令、録第十一,判司、簿、尉第十二。其餘文武職任差遣,並以此比。?爲十二等。若上等有闕,則於次等之中擇才以?之。

一十二等之中,舊無貟數者,並乞以即今人數爲定貟。自今有闕,則?不可更増。

一十二等之人,德行、學術、政事、勇略、錢榖、刑獄、文辭,各隨才授任。其提㸃刑獄以上,皆無罷滿之期。知州、知縣、縣令四年,餘皆三年爲滿。未滿之間,稱職有功,則改官益禄,賞賜奬諭,仍居舊任。必須上等有闕,然後選擇遷?。其不能稱職者,則移易黜廢,有罪者貶竄刑誅。

一、同等之人,雖名有尊卑,事有閑劇,地有逺近,治有小大,遇遷?之時,不復以資任相壓,皆合爲一等,選擇進用。

一、提㸃刑獄以上,伏乞陛下與執政大臣親加詳擇,其知州以下委之審官院,幕職以下委之流内銓。遇上等有闕,即於次等之中取職業修舉、功利及民、累經褒賞,或有舉主數多者,次取常調,少過者以次遷?。

一、應磨勘合改京官,又且依常調差遣,須候上等有闕,即取有功或舉主最多者以次遷?。其自幕職入知縣者,並改京官。

一、因資䕃得京官者,分監當爲三等,?任皆入下等監當。候中等、上等有闕,亦依簿、尉、令、録之制,取有功或舉主多者以次遷?。若知縣有闕,則與幕職混同遷?,但不改官而已。仍自今後以資䕃授官者,須歴薄尉,不得直除京官。

一應因貪虐不公,或昏懦廢職,坐除免停替之人,永不得復舊等差遣。内别無入已?曽,經叙理得差遣,或降充監當者,五年之外,有舉主五人以上,聽復舊等差遣。

右十二等之制,伏望裁擇。或有可采,乞下公卿大臣詳議,然後施行。取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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