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2022年12月19日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发布 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认定、保存、传承、传播、利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在本地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山海丝路文化、西游文化、岩画文化、淮盐文化、徐福文化等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第四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类保护的原则,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整体性和传承性。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部门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文化和旅游部门承担。
第七条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八条 教育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将本地具有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推荐列入在校学生课外教育内容,支持中小学、大中专院校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教学和研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指导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历史建筑、传统村落的申报、保护及管理工作。
知识产权部门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商标、专利、版权、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处理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违法违规行为。
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九条 鼓励支持社会团体、高等院校、研究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社会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名录。
第十一条 市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系统,对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行全程动态信息化管理与服务。
第十二条 市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建立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评审、咨询、评估、推荐等工作。
第十三条 加强对传统文化历史积淀深厚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相对集中的区域整体保护,重点保护海州古城、老新浦风情街、连云港老街、赣榆二道街、花果山、海上云台山、大伊山、秦山岛、东海水晶产业园、二郎神文化公园等区域。
第十四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有积极作用;
(二)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社会价值;
(三)在本地传承一百年以上;
(四)具有世代传承传播、活态存在的特点;
(五)具有鲜明的民族或者区域特色,并在本地有较大影响。
第十五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程序,依照《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分类保护:
(一)对已丧失传承人、客观存续条件已消失或者基本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施记忆性保护,通过收集文字、图片、音像等相关资料和实物,建立档案库。
(二)对濒临消失、活态传承较为困难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施抢救性保护,制定抢救保护方案,优先安排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并采用技术手段,全面、真实、系统地记录、整理代表性项目的内容、表现形式、技艺流程以及代表性传承人掌握的相关知识和技艺等。
(三)对具有地域特色的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传统医药、传统音乐、传统戏剧、曲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施生产性保护,将保护与文化旅游产业相结合,打造以东海水晶雕刻、云雾茶制作、樱桃酒酿造、辣黄酒酿造、汪恕有滴醋酿制、老海边煎饼制作、灌云豆丹制作等传统技艺和塔山柳编、连云港贝雕等为代表的地方特色品牌。
(四)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实施区域性整体保护,探索建立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的文化生态保护区及其保护扶持机制,并将涉及特定空间载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内容依法纳入城乡规划。
第十七条 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传播,依法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经费资助标准由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予以确定。
第十八条 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档案,每两年对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一次评估。
第十九条 市、县(区)建设综合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综合性传习中心,村(社区)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所、传习户。
鼓励和支持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建设特色鲜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馆和传习场所。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和传播,设定每年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次年二月初二为“连云港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月”,每年六月份第二周为“连云港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周”,集中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展示活动。
第二十一条 文化和旅游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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