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省撤销丹徒县设立镇江市丹徒区的批复(2002年17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省
撤销丹徒县设立镇江市丹徒区的批复
国函〔2002〕24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丹徒县设立镇江市丹徒区的请示》(苏政发〔2001〕166号)收悉。同意撤销丹徒县,设立镇江市丹徒区,以原丹徒县的行政区域为丹徒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谷阳镇。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所需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国 务 院
二○○二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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