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连云港市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深化全市文化遗产保护,维护和培育文化生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连云港市文化生态保护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连云港市文化生态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是指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相对集中、形式和内涵保持相对完整,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连云港地域文化进行整体性、系统性保护,经文化和旅游部门同意设立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保护区建设管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贯彻新发展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四条 保护区建设管理坚持保护优先、整体保护、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理念,加大文化生态保护力度,实现“遗产丰富、氛围浓厚、特色鲜明、民众受益”的目标。
第五条 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规定程序做好保护区规划纲要和总体规划的编制及衔接工作,并将保护区建设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保护区总体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相关的生态保护、环境治理、土地利用、旅游发展、文化产业等各类专门性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明确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推进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有关文化建设、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实施保护区的各项建设管理制度,创新工作机制和保护方式、措施;
(三)负责实施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
(四)组织开展文化生态保护理论研究;
(五)开展文化生态保护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评估、报告和公布保护区建设情况和成效。
第七条 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尊重当地居民的意愿,保护当地居民权益,根据文化生态与人文和自然环境之间的关联性,依照确定的保护区域范围、重点区域、一般区域和重要场所保护清单,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保持重点区域和重要场所历史风貌。
在重点区域内从事开发建设活动,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文化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第八条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调查工作,建立完善文化遗产档案和数据库,开展数字化保护。
第九条 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开展文化生态存续状况评测和保护绩效评估,制定落实分类保护政策措施,优先保护急需保护的文化遗产,不断提高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传承能力。
第十条 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相关制度,为文化生态保护传承活动创造条件、提供支持,资助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教学、交流等活动;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帮助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提高传承能力,增强传承后劲。
第十一条 市、县(区)应当建设综合性文化遗产展示场所,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村(社区)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综合性传习中心、传习所或传习户,形成集传承、体验、教育、培训、旅游等功能于一体的传承体验设施体系。
第十二条 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整合资源,推动将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纳入当地国民教育体系,编写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普及辅导读本,开设文化遗产乡土课程,推进文化遗产进校园、进课堂、进教材。
第十三条 保护区建设应当加强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文化遗产保护,选择文化遗产比较密集、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为完整的乡镇(街道)、村落(社区),突出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等整体性保护;加强对具有地方特色的山海丝路文化、西游文化、山岳文化、海洋文化等文化生态的保护。
第十四条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集中组织开展有影响力的文化遗产展演、展示活动,鼓励和支持民众按照当地习俗依法依规举办传统文化活动。
第十五条 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深入挖掘、阐释非物质文化遗产蕴含的优秀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注重与美丽乡村建设、农耕文化保护、城市建设相结合,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提升乡村文明水平,助力乡村振兴。
第十六条 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正确把握保护与利用的关系,推动文化生态保护与产业融合发展,挖掘传统工艺项目资源,培养一批能工巧匠,培育一批知名品牌,推动传统工艺产业振兴,带动劳动就业。
第十七条 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依托区域内独具特色的文化生态资源,开展文化观光游、文化体验游、文化休闲游等多种形式的旅游活动,开发特色鲜明的文创产品,推动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打造文化产业新增长点。
第十八条 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开展文化生态保护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委托相关高等院校或机构,培养文化生态保护专业人才;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文化生态保护工作。
第十九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投资、合作、开展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参与保护区建设工作。
第二十条 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总体规划,每年对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和建设工作成效开展自评,将年度重点工作清单和自评报告广泛征求区域内民众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