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一批省政府部门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和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一批省政府部门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和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2016年11月4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 自2016年12月4日起施行)
省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决定,清理规范68项省政府部门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权力的受理条件。其中,取消40项(本次取消的省级初审或审核转报类事项中介服务,仅为省级初审要求的相关中介服务事项,国务院部门实施审批时依法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的,应按要求提供)、规范15项、转化13项。同时,取消3项行政许可事项。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和取消行政许可事项决定的落实工作,加快推进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权力事项,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后,要进一步强化相关监管措施,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本决定自2016年12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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