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渤海碧海行动计划的批复(2001年32号)

联合创作 · 2001-01-01 00:32

国务院关于渤海碧海行动计划的批复


国函〔2001〕124号  

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山东省人民政府,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科技部、财政部、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农业部、环保总局、林业局、海洋局:

环保总局《关于申请批准渤海碧海行动计划的请示》(环发〔2001〕5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渤海碧海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计划》),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要提高认识,加强宣传,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确保到2005年,渤海海域的环境污染得到初步控制,生态环境破坏的趋势得到初步缓解,陆源COD入海量比2000年削减10%以上,磷酸盐、无机氮和石油类的入海量分别削减20%;到2010年,渤海海域环境质量得到初步改善,生态环境破坏得到有效控制,陆源COD入海量比2005年削减10%以上,磷酸盐、无机氮的入海量分别削减15%,石油类的入海量削减20%;到2015年,渤海海域环境质量明显好转,生态系统得到初步改善。

二、《计划》是渤海和环渤海地区水环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和海洋资源保护工作的重要依据。渤海和环渤海地区的各项生产、建设活动必须符合《计划》的要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山东省(以下简称四省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计划》,尽快制定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具体实施计划,按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程序列入地方、部门和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并同其他环保规划相衔接,加强部门、地方之间的配合,认真组织实施。

三、渤海环境保护的主要责任在四省市人民政府。四省市人民政府要将《计划》目标和措施纳入省、市、县长目标责任制,切实加强对碧海行动的领导。要坚持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并重,以陆源污染防治为重点,积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大力推行清洁生产,有效控制入海污染物总量,实施污染源控制、非污染性破坏控制、生态恢复工程和保护、环境管理等措施。要加强对《计划》实施的监督,做到资金到位,措施落实,任务具体,责任明确,确保《计划》按期完成。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计划》实施的指导和支持。《计划》中提出的一些需国家支持的项目,由国家计委加强指导和督促。有关产业结构调整、推行清洁生产等方面的工作,由国家经贸委加强指导和检查。有关科技攻关和示范工程的建设,由科技部予以支持。有关城镇污水处理厂、城镇垃圾处置工程建设计划的实施,由建设部加强指导并监督。有关港口、船舶的污染防治计划和海上污染应急计划的实施,由交通部等部门指导并监督。有关水土保持及流域治理计划的实施,由水利部加强指导和检查。有关生态农业、生态渔业与生态养殖计划的实施,由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并监督。有关海岸生态隔离带及绿化工程等项目,由林业局等部门指导并监督实施。有关海上石油平台、海洋倾废等方面的工作,由海洋局加强指导并监督。有关军舰、军港的污染防治,由军队环保部门组织并督促有关单位实施。

五、四省市及北京市、吉林省、内蒙古自治区、山西省、河南省人民政府要根据《计划》中对入海河口氮、磷等主要污染物的总量控制要求和陆海统筹兼顾的原则,对有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作进一步完善。

六、要多方筹集污染防治和生态建设资金。渤海污染防治和生态建设投资以地方投入为主,国家给予适当支持。四省市要尽快健全污水处理收费机制,加大污水处理费收取力度,逐年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使污水处理企业实现保本微利运行;要逐步收取垃圾处置费。要加快《计划》工程项目的实施,做到起步要加快,投入要保证,管理要加强,确保工程质量。

七、加强对渤海流域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的执法检查。环保总局、国家海洋局要加强环境执法监督检查。由环保总局牵头,建立渤海碧海行动计划联席会议制度,督促地方政府落实好《计划》,对流域重大环境问题要加强组织协调,提出解决方案并监督落实。

国 务 院         

二○○一年十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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