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文明行为促进办法
南宁市文明行为促进办法
(2022年8月18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 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社会规范,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公序良俗要求,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进步的行为。
第四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推进、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遵循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倡导与治理相结合、奖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工作原则,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健全教育引导、文明实践、信息共享、执法联动、资金保障等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机制,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推动文明行为促进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部门,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并接受本级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要求,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 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章 文明行为倡导
第七条 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彰显民族团结进步、城市开放包容的文化魅力。引导单位和个人注重文明礼仪,展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壮美广西首府文明形象。
第八条 加强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推动公民积极践行以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热情服务、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以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互助为主要内容的家庭美德,以爱国奉献、明礼遵规、勤劳善良、宽厚正直、自强自律为主要内容的个人品德。
第九条 倡导全民阅读,打造全民阅读精品项目,建设“书香绿城”。
鼓励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书店、出版发行机构等单位开展阅读推广活动;鼓励公共场所管理者、经营者设立阅读设施,提供阅读服务;鼓励公民开展家庭阅读、亲子阅读等活动。
第十条 倡导文明出行,遵守“五个礼让”,践行斑马线前讲礼让、有序排队讲礼让、行车会车讲礼让、乘坐公交讲礼让、乘坐电梯讲礼让。
第十一条 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践行绿色生活,提倡优先使用绿色产品,减少使用一次性物品,拒绝奢侈浪费和不合理消费;践行低碳出行,提倡优先选择步行、骑行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践行健康生活,提倡参加全民健身活动,树立良好饮食风尚,推广分餐制,倡导使用公筷公勺。
倡导尊重自然,爱护环境,鼓励单位和个人主动参与社区和房前屋后绿化美化净化,打造绿色整洁人居环境。
第十二条 倡导守望相助、互相关爱,弘扬南宁“能帮就帮”的优良传统,鼓励为他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鼓励为需要紧急救助的人员拨打紧急救助电话,提供必要的帮助;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公民对需要急救的人员实施紧急救助。
鼓励临街单位为环卫工人、快递员、网约配送员等户外劳动者以及其他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饮用水、餐食加热、遮风避雨、临时休息、如厕等便利。
第十三条 倡导志愿服务,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支持社会力量、社会资金参与志愿服务事业,依法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合法权益。推动有关部门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同开展志愿服务,拓宽志愿服务领域,创新志愿服务方式。
鼓励志愿者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教育和不文明行为制止、纠正等工作。
第十四条 倡导见义勇为,鼓励公民采取合法、适当的方式,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实施见义勇为行为。
依法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并在医疗、基本生活、住房、教育、就业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实施见义勇为的人员给予援助、帮扶、奖励和支持。
第十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主动开展、参与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济困、医疗救助、助学支教、防灾减灾救灾、生态环境保护等慈善活动,依法保护公益性社会组织和从事慈善活动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关爱和尊重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为其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提供设施、信息和服务便利。
关爱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培育积极健康的家庭文化,树立和传承优良家风。
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
第十八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规定列入重点治理清单的不文明行为,以及下列不文明行为,列入本市重点治理清单:
(一)从建筑物或者车辆内向外抛掷物品;
(二)损坏公共设施,在道路、建(构)筑物、设施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或者乱悬挂;
(三)在住宅小区违法搭建或者擅自占用小区公共区域种植农作物、饲养家禽家畜、乱堆放物品;
(四)在住宅小区内不按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乐器,进行娱乐、室内装修等活动;
(五)违反安全用电规定乱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六)在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大声外放电子设备声音;
(七)毁坏或者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在城市绿地内采挖植物,采摘花果,损毁草坪树木;
(八)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逆行,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九)机动车、非机动车乱停放;
(十)制作、复制、发布违法信息以及影响网络生态的不良信息;
(十一)不依法履行传染病防治义务,不配合执行相关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以及应急措施。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现状和目标,依法及时调整重点治理清单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需要,确定需要列入重点治理清单的其他不文明行为,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不文明行为治理体系建设,制定重点治理年度工作方案,确定实施重点治理的时段和区域,明确工作任务、期限和工作目标等,并向社会公布。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工作方案,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不文明行为治理,针对列入重点治理清单的不文明行为,开展联合执法、重点监管等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报告本级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公开招募等方式,组建公共文明引导员队伍,在礼仪示范、秩序维护等方面开展文明行为宣传引导,劝阻、制止不文明行为。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职业道德规范教育,加强本单位、本行业文明行为的引导、促进和保障。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对于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内的不文明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并协助取证。
第二十二条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行业协会、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将文明行为相关要求依法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协会章程、管理规约等社会规范,引导全体成员自觉遵守,共同抵制不文明行为。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投诉、反映。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举报、投诉、查处制度,及时受理不文明行为举报、投诉,依法查处不文明行为,并将受理、查处情况反馈实名举报人、投诉人。
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保障和激励机制,制定政策措施、落实资金保障,关爱、礼遇时代楷模、道德模范、见义勇为人员、优秀志愿者等文明行为先进模范人物。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提供资金、技术、劳动、智力成果等方式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对文明行为先进模范人物给予奖励、帮扶。鼓励用人单位在聘用招录、待遇激励等方面对文明行为先进模范人物给予优待。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完善交通出行、市容环境、便利生活、文化体育、休闲娱乐、广告宣传等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公共设施。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公共文化设施、休闲娱乐设施、基层公共服务设施、广告宣传设施等公共资源,依托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县级融媒体中心等平台,褒扬文明行为先进模范人物,传播文明行为先进事迹,开展公民道德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并落实普法责任制,加强文明行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宣传,推进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相辅相成。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平台和移动客户端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依照有关规定刊播公益广告,传播美德善行,营造促进文明行为的社会氛围。
户外广告牌、电子广告屏、公交场站和公共交通工具、建筑围挡等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规范刊播、展示公益广告。
第二十九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统筹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各行业领域信用建设,弘扬诚信文化,依法依规运用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手段,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第三十条 网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网络空间生态治理,维护网络传播秩序,规范网络空间行为,推动诚信用网、文明上网;加强对网络不文明行为的监测、预警,依法治理公众账号、直播带货、知识问答等领域不文明行为,开展互联网领域虚假信息治理。
第三十一条 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对文明校园建设的统筹指导和监督,强化学生文明行为养成教育、礼仪礼节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育教学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法治宣传教育,预防校园欺凌现象发生,建设安全文明校园。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完善道路标志、标线和交通信号灯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及时制止道路交通安全不文明行为,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和文明出行宣传。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政和园林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合理划定城市道路停车泊位。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长途汽车、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地铁等客运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引导从业人员提高职业道德和文明素质,提升文明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区文明建设。完善城乡社区治理协商机制,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提升社区治理能力;推进移风易俗,倡导文明祭扫,文明婚嫁。
第三十四条 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加强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科学布局农贸市场,推进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和改造提升,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市场环境卫生,依法查处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乱堆放、乱搭盖、车辆乱停放以及跨门槛、超摊位、占用公共通道经营,非法交易和宰杀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 文化广电和旅游、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会同科学技术协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地域民俗文化,免费开放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支持实体书店发展,推动数字化文化传播与服务。
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应当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规范旅游经营服务行为,依法对不文明旅游行为实行惩戒。
第三十六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推进完善医疗卫生设施,普及健康知识,建立健全医疗卫生行业文明行为规范,加强医护人员医德医风建设和医患沟通,优化服务流程,维护良好医疗环境。
第三十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指导和监督,推动物业服务人组织、参与小区文明建设。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物业管理小区的指导和管理,推动无物业管理小区通过市场化管理、单位自管、业主自行管理等模式提升小区管理。
第三十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推进“城中村”改造和老旧小区整治,组织实施城市背街小巷综合整治提升,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和适老化改造。
市政和园林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垃圾分类处置等方面的管理规范,及时维护、更新市政和园林绿化设施。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查处乱涂、乱画、乱刻,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随意张贴、喷涂广告,违法摆摊设点、占道经营、乱搭乱建,随地吐痰、乱扔垃圾以及损坏市政和园林绿化设施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九条 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推动乡风文明建设,深化村庄清洁和绿化美化,加强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治理农村生活污水、黑臭水体以及面源污染,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卫生厕所建设,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依法查处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建设美丽宜居乡村。
第四十条 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文明执法规范,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政务服务机构和公共服务机构应当制定文明服务规范,优化办事流程,规范设置服务窗口,落实便民服务措施,推广线上线下并行提供服务,开展延时错时服务,满足企业和群众的多样化办事需求。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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