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公共文明行为促进办法
市长 迟 威
2024年5月8日
(此文公开发布)
崇左市公共文明行为促进办法
第一条 为了引导、促进公共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推进城乡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公共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公序良俗要求,尊重他人合法权利,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公共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协同推进、群众共同参与,遵循倡导与治理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文明培育、文明实践、文明创建,协助有关部门推进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并指导所属村、社区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五条 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指导、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城乡综合执法和网络信息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 公共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应当在公共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公共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先进模范、公众人物等应当带头践行公共文明行为规范,在公共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七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平台、移动客户端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积极开展文明行为宣传工作,对文明行为先进事迹进行宣传褒奖,依法批评、曝光不文明行为。
第八条 公民应当遵纪守法、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明德知礼、勤俭自强,遵守公共文明行为规范,践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展现壮美边关魅力崇左文明形象。
第九条 倡导下列公共文明行为:
(一)遵守公共礼仪,言行举止文明,着装得体,不在公共场所赤膊;
(二)尊老爱幼,尊师重教,团结友爱,助人为乐;
(三)保护和传承红色文化、山水文化、边关文化,以及花山文化、天琴文化等崇左优秀历史文化;
(四)践行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生活方式,节约公共资源;
(五)文明就餐,使用公勺、公筷,崇尚节约,反对浪费;
(六)文明旅游,爱护风景名胜和文物古迹,尊重当地的民俗风情;
(七)文明就医,尊重和配合医护人员工作,合理表达诉求;
(八)文明上网,不信谣、不传谣,传播正能量;
(九)友善对待外来人员,热情耐心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十)移风易俗,文明婚丧嫁娶,不在公共场所从事影响市容市貌的焚烧香烛、抛洒纸钱等祭祀活动;
(十一)其他应当倡导的公共文明行为。
第十条 鼓励下列公共文明行为:
(一)参加社会服务、防灾救灾减灾等志愿活动;
(二)参加公益捐赠、扶老救孤和助残助学等慈善活动;
(三)尊崇英雄烈士,拥军优属、拥政爱民;
(四)与自身能力相适应的见义勇为;
(五)其他热心公益、奉献社会的行为。
第十一条 自觉遵守下列公共文明行为规范:
(一)咳嗽、打喷嚏时应当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时规范佩戴口罩;
(二)不大声喧哗,手机及其他电子产品外放音量不影响他人;
(三)落实“门前三包”,不在公共通道、疏散通道、建筑内的楼道、出入口等区域堆放杂物、停放车辆;
(四)爱护绿地和花草树木,不随意采摘花果,不践踏草皮绿地,不违规占用公共绿地;
(五)爱护公共设施,维护公共场所环境干净整洁;
(六)在规定地点规范有序停放机动车和互联网租赁车辆等交通工具,不以设置障碍物等形式侵占公共停车位;
(七)购买商品或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保持适当距离;
(八)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九)机动车在人行横道前主动礼让行人,非机动车不违规加装遮雨(阳)蓬,驾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
(十)其他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下列不文明行为,列入重点治理清单:
(一)乱扔烟头、纸屑、果皮、垃圾袋等废弃物,向河湖等倾倒垃圾;
(二)驾驶非机动车时不按信号指示灯行驶,逆向行驶;
(三)行人闯红灯、横穿马路,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四)在公共设施、建(构)筑物上乱张贴广告、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
(五)在公共场所开展广场舞、唱歌等娱乐、健身活动以及商业经营活动超过噪声标准使用喇叭音响,餐饮场所午间夜间猜码划拳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六)在公共绿地、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区域停放电动车,违反安全用电规定乱拉电线为电动车充电;
(七)携犬出户未采取束犬绳(链)牵领,未及时清理犬只在户外产生的排泄物;
(八)红白喜事占道搭棚、设宴;
(九)违规占道经营、摆摊设点,夜市经营场所明显影响正常交通、群众生活;
(十)其他应当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乡公共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完善环境卫生、交通出行、文化体育、便民服务等有关设施,为促进公共文明行为创造条件。
有条件的公共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无障碍通道、扶手、无障碍卫生间、母婴室等便民设施。
鼓励临街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利用本单位场所和设施提供如厕、短暂休息等便民利民服务点。
第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实施公共文明行为或者制止不文明行为中做出突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及要求,做好下列公共文明行为保障和促进工作:
(一)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加强学生的公共文明行为习惯养成教育,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开展文明行为教育和实践活动,提升学生文明素养;
(二)交通运输、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各类交通工具的管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和文明出行宣传,引导驾乘人员及行人遵守道路交通行为规范;
(三)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文明旅游宣传、推介,倡导健康、环保、有序的旅游方式,规范旅游经营者、从业者的经营服务行为;
(四)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城乡综合执法、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影响市容环境、市政设施、生态环境、园林绿化和噪声污染等不文明行为的巡查监管,提升人居环境质量;
(五)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完善医疗卫生设施,建立健全医疗卫生行业文明行为规范,倡导文明行医、文明就医,加强医护人员医德医风建设,畅通医患沟通渠道,维护良好医疗环境;
(六)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农贸市场、超市、商场等营业场所的监督管理,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七)网络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不文明行为的监测、预警,净化网络环境,引导积极向上的网络文化;
(八)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志愿服务组织的管理,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倡导婚事新办、丧事简办;
(九)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公共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遵守文明执法规范,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着装规范、仪容整洁、文明用语。
第十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行业协会等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将有关公共文明行为规范纳入到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行业规范中,督促成员共同遵守,推动本地、本行业的公共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崇左市公共文明行为促进办法》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