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门前六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提升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西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责任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门前六包”责任制,是指责任人在其责任范围内包市容、包卫生、包绿化、包设施、包举报、包责任的制度。
第四条 “门前六包”责任制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公众参与、精细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门前六包”责任制的指导、监督和考核工作。
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园区城市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门前六包”责任制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划定“门前六包”责任区域,与辖区内的责任人按年度签订“门前六包”责任书,并监督、检查责任人履行“门前六包”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门前六包”区域责任制的宣传动员等工作。
第六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违法建设行为的认定和违反规划行为的监督管理。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依法查处损坏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依法处理损毁绿化的行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管控道路交通秩序,查处车辆乱停乱放的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和取缔。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临时停车场、公交站亭的监督管理。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物业小区落实“门前六包”责任制。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门前六包”责任制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门前六包”责任制宣传教育,营造全社会参与城市管理的氛围,增强市民对城市环境的保护意识。
第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对不履行“门前六包”责任制的责任人以及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监督、举报、投诉。
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园区城市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事项。
第九条 “门前六包”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人负责;
(二)车站、公园、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图书馆、医院、宾馆、大型商场、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由使用管理人负责;没有使用管理人的,由产权人负责;
(三)临街单位、门店、摊点由该单位、门店、摊点的使用管理人负责;没有使用管理人的,由产权人负责;
(四)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由本单位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人负责;
(五)建筑工程施工场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和拆迁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六)城市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风景旅游区等地的公共区域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七)电力通信、公安交通等市政公用设施,由使用管理人负责。
第十条 “门前六包”责任区域,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街道两侧临街的责任人,其责任区是以左右相邻交接中心线为界,临街建筑立面和临街其他设施立面至车行道路缘石的区域;
(二)巷道内的责任人,其责任区是以左右相邻交接中心线为界,建筑物立面(含建筑物)至道路中心线;
(三)集贸市场(含早夜市)、建筑工地、停车场、售货亭、市政公用设施等,按照批准或者规定的范围确定。
无明确责任人的区域,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该区域的“门前六包”责任制。
第十一条 责任人按照下列要求和标准做好“门前六包”责任工作:
(一)包市容:不乱摆乱放、乱搭乱建、乱拉乱挂、乱贴乱画,不乱停车辆,不私设地锁;建(构)筑物立面整洁、完好,围墙、门(橱)窗、灯饰保持美观整洁,无破损;户外广告、标牌设施符合规定,保持完好整洁,保证景观照明设施功能正常;不将餐饮烟道(烟囱)设置在街面,空调设施不占用人行道;施工现场按规定设置围挡,竣工后及时清理;经营摊贩按划定的区域合法经营;不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二)包卫生:沿街地面干净整洁,不乱倒垃圾、污水,垃圾按照规定分类投放,不将垃圾、污水倒入下水道口或者扫出责任区域外;不焚烧垃圾、落叶、枯草等废弃物,餐饮烟道(烟囱)排污口保持干净;规范摆放各类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收集容器及周边区域地面、立面干净整洁,主要大街餐饮门店不将餐厨垃圾收集容器摆放在街面;遇雨雪天气责任人需及时清理积水、积雪、积冰,保持地面无积水、积雪、积冰。
(三)包绿化:不践踏绿地、损毁苗木,不擅自采摘花果,不在树木上钉钉、架线、拴系物品等;不擅自砍伐、移植、修剪树木;不损坏绿地护栏、标牌、花池等绿化设施;不向绿地内倾倒垃圾、污水和堆放杂物。
(四)包设施:不擅自拆除、移动、损坏人行道路面井盖、雨水篦子、路灯路牌、休闲座椅、垃圾箱、隔离护栏、电力通信、交通设施、消防设施、环卫设施等公用设施;责任人配合有关单位维护责任区内的公用设施,发现公用设施发生移位、错位、未及时关闭等问题时,责任人应及时向有关单位报告,可以进行复位、关闭;责任人发现公用设施损坏的,应当通知相关单位及时维修。
(五)包举报:责任人发现其责任范围内有破坏市容秩序、环境卫生、绿化管护和公用设施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并协助处理。
(六)包责任:责任人应当按照“门前六包”责任制的规定,履行其责任区域内的管理维护责任。
第十二条 责任人对其责任范围内的清扫保洁等工作,可以委托专业的服务单位代为清扫保洁等;委托后的清扫保洁责任等仍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三条 责任人应当将“门前六包”管理责任牌和责任书悬挂在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的醒目位置。
“门前六包”管理责任牌和责任书样式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门前六包”责任制管理费用。
第十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规划、城乡建设、林业和草原、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房产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定期对“门前六包”责任制落实进行监督检查和联合执法,协同做好“门前六包”责任制工作。
第十六条 “门前六包”责任制工作纳入年度绩效目标考核,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门前六包”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将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落实“门前六包”责任制情况纳入文明单位评选条件。
第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门前六包”责任区域检查评比公示制度,实行“日检查、周评比、月公示”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责任人不签订“门前六包”责任书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责任人不履行“门前六包”责任的或者履行“门前六包”责任未达到要求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对阻挠、妨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违反“门前六包”责任制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三)在“门前六包”责任制管理中收取管理费或者侵占、私分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2017年7月5日公布的《西宁市“门前三包”区域责任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