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市政府令第102号,2002年8月1日施行。根据2019年7月11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贵阳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 等20件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20年12月23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贵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等76件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根据2022年12月19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等59件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改。)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商品房预售款,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支付的定金或者房价款。
第三条 商品房预售款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商品房预售款使用实行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的指导、督促工作,建立全市统一的商品房预售款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用于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设立、支出、对账、解除监管等事务办理,并与相关监管银行签订金融服务协议。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本辖区商品房预售款实施监督管理:
(一)运用全市统一的商品房预售款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结合工程建设进度进行监督管理;
(二)依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行为进行检查;
(三)受理购房人对商品房预售款违规使用的投诉;
(四)开展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按照前款规定,对其管理范围内的商品房预售款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商品房经依法核准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到其开户银行办理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监督手续,并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线上办理。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所收取的商品房预售款存入其开户银行的预售款账户。
第八条 使用商品房预售款,应当按照工程进度并结合工程造价与预售款总额比例核定。
第九条 开户银行支付商品房预售款,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监督手续的约定办理。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开户银行发生变更,应当告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办理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监督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的,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