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南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 书(第二号)的批复(2001年30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南省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
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第二号)的批复
国函〔2001〕101号
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上报湖南省人民政府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第二号)的请示》(桂政报〔2001〕27号)及附件收悉。同意《湖南省人民政府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第二号)》。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共同维护两省(自治区)边界地区的稳定,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国 务 院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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