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拥军优属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拥军优属工作,促进国防建设和民族团结,保证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和军队离退休干部(统称优抚对象),依照本规定享受优待。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拥军优属是指拥护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优待优抚对象。
本市范围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科研院
所、学校、经济组织和公民,都应依照本规定,自觉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 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简称双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军地的双拥工作;研究、制定双拥工作的政策、规划、措施;评比命名本市和自治区推荐命名表彰的双拥模范城(县)、双拥模范单位和个人;协调处理军地纠纷和军地关系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检查、交流情况,推广先进经验。
市双拥办是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和市双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旗、县、区应建立健全拥军优属领导机构;乡、镇(苏木)
和街道办事处应有专人负责拥军优属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拥军优属宣传教育工作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和全民国防教育规划,每年元旦、春节期间定为“双拥宣传”活动月。
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国防教育和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宣传教育活动。
第六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毁坏军事设施。
地方需要在军事设施范围内进行生产、建筑等活动,必
须按程序逐级报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生产、施工。
第七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保障驻军的粮、油、水、电、煤、气的正常供应,并认真落实各项补贴政策。
第八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部队战备、训练和国防施工征用的土地,以及改善部队的用地、草牧场,应优先给予解决,并及时办理审核、报批手续,适当减免土地征用费。对过去属于军队的草牧场,没有办征的,要尽快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不办。军队的草牧场不得划分和挪作他用。
第九条 市内无论以何种投资方式修建和何种经营方式管理的各种公路、桥梁、渡口和各类停车场,对军车一律免收通行费和停车费。
第十条 各级政府和人民群众对部队执行军事演习野营拉练、抢险救灾等重大任务,要全力支持,热情接待和慰问,为部队提供各种保障,并严守军事机密。
第十ー条 认真贯彻《兵役法》,保证向部队输送优质兵员。积极支持和配合军队开展争创先进连队和优秀士兵活动,对在“双争”活动中立功或获得荣誉称号的,由所在旗、县、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荣获军以上荣誉称号者,奖励其家属700元;荣立一等功者,奖励其家属500元;荣立二等功者,奖励其家属400元;荣立三等功者,奖励其家属300元;优秀士兵,奖励其家属200元。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政府和大中专院校、科研单位,要支持部队搞好现代化建设,积极开展智力拥军和科技拥军活动,帮助部队开展文化教育和科技培训,协助培养军地两用人才,对合格者,有关部门应依照规定颁发证书。
第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部门,以任何名义向部队非法摊派各种费用和赞助。地方兴办公益事业或建设项目确需部队支持时,由军分区与部队协商安排,以保证部队正常战备执勤和训练。
第十四条 经批准在我市安置的转业干部、退伍义务兵和志愿兵,以及符合随军条件的军官家属和志愿兵家属,按国家有关规定,公安部门要及时办理落户手续,并免收城市增容费。
第十五条 革命烈士和现役军人子女就学,保证优先录取,学校不得附加条件和收取额外费用。革命烈士、二等以上伤残军人及现役军人子女报考本市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的,录取分数线降低10分。在本市公立中、小学读书的烈士子女免收学杂费。
第十六条 家居城镇的未随军的军队干部家属,有工作的,其住房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双职工待遇解决,计算工龄按夫妻工龄长的一方计算。无单位的,在购买商品房时,应给予优先照顾。农村牧区优抚对象需要建房的,当地政府应依法优先划分宅基地。
第十七条 市内民航、铁路、公路客运站应对现役军人、伤残军人优先售票并按规定给予伤残军人减价优惠。有条件的要设立军人窗口和开设军人候车室。服务行业要对军人提供优先优质服务。各旅游景点、展览馆、公园、医院、存车处和市内公共汽车对持证的现役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革命伤残军人免收门票、挂号费、存车费和车票。
第十八条 对分居两地的现役军人配偶,有关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当在工种、班次等方面给予照顾;军属按规定到部队探亲,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在煤气供应、子女药费、入托费报销等方面,享受本单位双职工待遇。
第十九条 贯彻执行《自治区优待金统筹管理办法》,对家居农村、牧区的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实行以旗、县、区社会统筹,优待金标准不低于当地农牧民上年人均纯收入水平。
凡包头市范围内农牧民、城镇居民和国家机关、社会团
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个体工商户,均要承担优待金统
筹任务。
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义务兵或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的学员及文艺专业人员,不享受优待。
第二十条 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在职的伤残军人享受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职工相同的医疗待遇。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现役军人的家属以及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减免办法由市卫生局制定)。
第二十ー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职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的旗、县、区对享受定期抚恤和定期定量补助的优抚对象给予最低生活保障金。所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优抚对象,其抚恤和定补费均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二十三条 认真落实各项优抚政策,积极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脱贫致富。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与当地群众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的自然增长机制,在保证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群众生活水平,相应提高抚恤、补助标准,确保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
要保证各项优抚费的足额到位,各级财政和主管部门
不得截留、挪用优抚费。
各旗、县、区和各乡镇要逐步建立拥军优属保障基金认真解决在乡优抚对象特别是老复员军人的生活、医疗、住房等困难。
第二十四条 认真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志愿兵和退伍义务兵的接收安置工作。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必须按规定接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并尽量做到专业对口。
对长期在边防、海防、沙漠等艰苦地区工作和从事飞行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在分配去向上,应予以适当照顾。
第二十五条 积极做好军队离退休干部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按规定落实他们的政治生活待遇,妥善解决地方性各种补贴。
第二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在劳动制度改革中对现役军人家属、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伤残军人实行必要的保护措施。对已下岗的,在同等条件下保证优先上岗,优先聘用。破产或兼并的企事业单位,由原主管部门尽快帮助他们重新就业或保障他们的生活。对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从事第三产业,开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各有关部门要优先办理各种营业手续,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给予适当照顾。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坚持每年组织检查拥军优属暂行规定的执行情况,并作为评比命名拥军优属模范城(县)、单位和个人的重要依据。对在拥军优属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落实优抚政策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包头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