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中共海口市委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的要求,市政府全面清理了市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含垂直管理单位)。经研究,决定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0项,调整管理方式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32项,现予公布。
各部门应当根据市政府的决定,对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应转变和创新管理方式,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的监管,或移交社会组织管理,避免出现管理真空。对调整管理方式的非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再实行审批管理,应当重新调整办事流程及所需材料,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1.海口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0项)
2.海口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管理方式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32项)
附件1
海口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非行政许可
审批事项(10项)
实施单位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备注 |
海口市国土资源局 |
1 |
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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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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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采矿权抵押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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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4 |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担保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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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劳动能力鉴定 |
直接向海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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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地方税务局 |
6 |
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理、处置财产减免税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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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承接和处置不良资产减免税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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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农业局 |
8 |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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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规划局 |
9 |
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用地规模4公顷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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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物价局 |
10 |
《收费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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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海口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管理方式的非行政
许可审批事项(32项)
实施单位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及条文 |
备注 |
海口市档案局 |
1 |
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审批(针对四个区档案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20条 |
调整为内部审批事项 |
2 |
专业性较强或须保密的档案延长移交期限审批(针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部分的管理按政府内部审批事项进行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13条 |
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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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3 |
少数民族成份变更审批 |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第7条 |
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 |
4 |
宗教团体负责人审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第170项 |
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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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5 |
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 |
《房屋登记办法》第59条、第61条 |
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 |
6 |
房屋地役权登记 |
《房屋登记办法》第63条、第66条、第90条 |
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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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房屋权属登记(含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的初始、变更、转移、更正、异议、注销登记等具体类型以及房屋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补发、换发等具体情形) |
《房屋登记办法》第27、30— 41、74、75、76、77、78、79、82、83、85、86、87条 |
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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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房屋抵押权登记(含设立、变更、转移、注销登记及相应的预告登记等具体类型) |
《房屋登记办法》第42—58条 |
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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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房屋预告登记 |
《房屋登记办法》第67—73条 |
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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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国土资源局 |
10 |
积压房地产土地确权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积压房地产产权确认工作的决定》第2条 |
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作为“土地权利登记”子事项) |
11 |
换地权益书流转、变更或者质押登记(含换地权益书司法判决过户等具体类型) |
《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流转与收回暂行办法》第5条
《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第17条 |
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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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土地权利登记(含初始、转让、变更、更正、异议、预告、注销登记等具体类型以及查封、司法判决过户、商品房分摊土地过户、办理房屋土地分割转让证明书及分割转让证明书换发土地证、土地证补发等具体情形) |
《土地登记办法》第3条 |
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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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 物价局 |
13 |
价格与收费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8条、第19条、第20条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第3条 |
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 |
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4 |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9条 |
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 |
15 |
工伤认定 |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 |
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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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提前退休审批 |
《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 |
调整为内部审批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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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地税局
海口市地税局 |
17 |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营业税审批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 |
18 |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税收优惠审批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
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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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个人所得税减免审批(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所得税减免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5条 |
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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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个人销售住房、无偿赠与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减免税审批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 |
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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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免审批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问题的通知》 |
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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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民政局 |
22 |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审批 |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第117项 |
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 |
海口质量技术监督局 |
23 |
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 |
《海南经济特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8条 |
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 |
海口市财政局 |
24 |
建账登记 |
《海南省建账登记监督管理办法》第12条 |
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 |
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25 |
股权出质登记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3条 |
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 |
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26 |
机动车转移登记 |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18条 |
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 |
27 |
机动车抵押登记 |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22条 |
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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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外事侨务办公室 |
28 |
办理华侨、外侨、归侨、侨眷、港澳台胞身份证明 |
《海南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若干规定》第2条 |
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 |
29 |
派出国(境)培训项目审批 |
《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的暂行管理办法》第4条 |
调整为内部审批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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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审批 |
《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管理办法》第13条 |
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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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初审 |
《关于民营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的通知》第3条 |
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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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华侨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确认 |
《海南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若干规定》第8条 |
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