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绿地建设补偿费缴纳办法

联合创作 · 1997-11-02 00:00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西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建设的管理,确保本市绿化指标的完成,根据《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园林管理行政部门、市土地规划管理行政部门按照管理分工,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本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均应按《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由建设单位实施绿化建设。

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照规定的绿地比例进行规划建设的,经市园林管理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应按其所缺绿地面积向市土地规划管理行政部门缴纳绿地建设补偿费。

第四条建设单位将建设立项、审批的有关资料及绿化建设总平面方案报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查总平面布置图时,一并复核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

第五条绿地建设补偿费按建设项目所处地域和所缺绿化用地面积的当年地价计收。

第六条绿地建设补偿费按所缺少地绿化用地面积计算,其计算公式:建设项目所缺绿化用地面积等于工程建设用地总面积乘以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规划控制指标,再减去建设项目实际绿化用地面积。

第七条对未按规定办理绿地建设补偿费缴纳手续的,由市园林管理行政部门和市土地规划管理行政部门责令补办手续,并按照《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市土地规划管理行政部门收取绿地建设补偿费,应统一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九条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西宁市园林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19971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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