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防空警报维护管理规定

联合创作 · 1990-09-25 00: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防空警报的建设和维护管理,保障战时迅速、准确地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平时发挥抗震救灾报警的作用,根据《人民防空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警报执勤维护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是人防警报的主管部门。人防警报实行市人防办通信站、旗县区及厂矿人防(战备)办、警报所在单位三级管理。警报所在单位要设专职或兼职警报设施维护管理人员。

第三条  凡本市辖区内的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警报信号及发放权限

 

第四条  警报信号

预先警报:鸣36秒,停24秒,重复3次。

防空警报:鸣6秒,停6秒,重复15次。

解除警报:鸣3分钟—长声。

地震警报:鸣6分钟—长声。

第五条  警报信号的发放,由市人民防空委员会最高首长发布命令,市人防办用有线电和无线电迅速向全市警报网发放警报信号,广播、电视同时传递警报信号。

第六条  各单位自控的警报设施,按市人防办专用密语指令,发放警报信号。

第七条  在警报网遭到破坏,控制失灵的情况下,各警报所在单位按市人防办的密语指令,用手控方式发放警报信号。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动用警报设施和发放警报信号。

第九条  邮电、广播、电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通信系统,应按规定优先传递警报信号,各单位通信设施要为人防警报建设提供方便。

 

第三章  警报鸣响试验

 

第十条  鸣响试验由市人防办统一组织,每年八月十五日为全市人防警报试鸣日。

第十一条  警报设施进行日常检修时,允许做二至三秒的点动试鸣,如需较长时间试鸣,需经市人防办批准。

第十二条  鸣响试验应严格按照市人防办制定的有关规定施行。

 

第四章  警报设施的施置、更新、搬迁、拆除

 

第十三条  警报器的设置是根据城市防空需要确定的,其选点、更新、改造、搬迁、拆除,由市人防办统一规划并组织实施,有关单位应积极支持,对已建立的警报设施,任何单位均不得擅自搬迁或拆除。

第十四条  市人防办确定应该设置警报器的建设单位,要把警报设施的安装列入总体设计中,并承担安装任务,否则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第十五条  警报所在单位因建筑物拆除、加固、改造等原因,需移动警报设施,应在施工前一个月向区、市人防办分别提出书面申请,经市人防办批准后,在人防部门的指导下施行,工程竣工后及时恢复。

 

第五章  各部门、各单位职责

 

第十六条  市人防办通信站职责:

(一)负责全市警报网的规划、建设、改造,制定有关规章制度,组织技术培训。

(二)负责总控制设备(无线遥控接收、发射设备和有限控制系统)的维护管理。

(三) 负责警报值勤、信号发放和检测

(四)定期对全市警报设施进行检查,如发生事故应及时处理并向市人防办报告。

第十七条  旗、县、区、厂矿人防办职责:

(一) 负责所属人防警报设施的值勤、维护管理工作。

(二)定期对所属警报进行检查和试验,配合市人防部门组织警报试鸣。

(三)及时向市人防办报告人防警报事故并协同处理。

(四)协同市人防部门做好警报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等项工作。

第十八条  人防警报所在单位职责:

(一)负责设置在本单位警报设施(终端设备)的值勤、维护、管理工作,保证警报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二)积极配合人防部门检查警报鸣响试验,发生事故及时向上级人防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邮电、供电、广播、电视部门职责:

(一)邮电部门要为人防通信警报提供质量良好的通信线路,保证线路畅通,协助人防部门完成指挥通信和警报信号传递任务,并负责设在局内的警报中间控制设备的值勤和维护管理工作,人防部门定期检查。

(二) 供电部门要确保警报设施不间断供电。

(三)广播电视部门要优先播放警报信号

 

第六章  警报设备的维护

 

第二十条  警报设备维护要作到值勤维护管理制度完善,各项设备性能良好,布局合理,操作、维修方便。各种检测、试机、巡回检查均应记录入档。

第二十一条  总控制台及控制系统的维护标准:

(一)无线遥控发射机应有主用和备用设备。除日常维护外,每月进行一次全信号发射试机,各项性能须达到规定技术标准。

(二)警报信号控制器应有主用和备用设备。每月检测一次,警报信号准确可靠、覆盖全网,发射天线牢固,周围无易燃易爆物品,防雷接地良好,天线馈线布放牢固,焊接良好,无老化变质现象,防腐防蚀措施好。

(三)有线控制系统每月检测一次,保持线路通畅,控制可靠,电气性能良好。

(四)无线遥控设备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技术检测,接受设备(含天线)每月检测一次,各项技术指标达到产品说明书规定,接收信号灵敏可靠,部件齐全。

第二十二条  中间控制设备的维护标准:

每两个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测。达到继电器(接触器)清洁、无锈、无尘,接线牢固,吸合性能灵活可靠。控制线路通畅,电气性能可靠。

第二十三条  终端设备的维护标准:

(一)警报器建筑牢固,防雨防尘设施完善,无锈、无蚀、无霉变,启动灵活,运转正常,周围无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表面防护层完好。电动警报器每季度全网巡回检查一次,每二年表面刷漆一次,每三年清晰轴承,加换黄油;升降式警报器每季度注油一次,五年大修一次,每月启动试机。

(二)接收天线牢固端正,天线馈线布线牢固,焊接良好,无老化现象,防蚀防锈措施好,接地良好;警报设施供电线路符合国家电气安装标准,布线安全合理,缆线无磨损老化,绝缘性能良好。

(三)警报控制箱由维护人员加锁专管,每月检测一次,进行除尘、点动试机。控制箱要安装在安全、干燥、防雨、防尘、无腐蚀的清洁房间;控制设备无锈、无蚀、无尘、无霉变,电气性能良好。

(四)电声警报(含喇叭)每三个月检测试机一次(长时间检修可接假负载)。要有防雨防尘设备,达到无锈、无蚀、无霉变,表面防护层完好,发音纯正,音响效果好,输出功率达到产品说明书标准。

第二十四条  警报全程全网完好率不小于95%,鸣响率不小于95%。

第二十五  警报维护人员工资、奖金、福利、劳保用品和日常的维护经费、维护工具,由警报所在单位承担。

 

第七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人防警报设施维护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人防部门应给予表彰或物质奖励。战时或抗震救灾中立功的单位或个人,由市人民防空委员会会同有关单位给予记功、授奖、晋升工资等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擅自拆除、丢失警报设施的单位,除责令按期恢复外,市人防部门要视情节轻重,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通报批评、追究分管领导和维护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因管理不善,警报设施损坏、误警造成重大损失的,由警报所在单位承担责任。人防部门要对事故单位及肇事人给予经济处罚,主管部门给予政纪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严重违反《人民防空条例》和本规定,故意破坏人防警报设施,造成重大事故的单位或个人,由人防部门提请市人民防空委员会和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战时或地震时从重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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