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捕賊賞罰劄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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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6 11:04

論捕賊賞罰劄子

臣伏見方今天下盗賊縱横,王倫、張海等?過州縣,縣尉廵檢,有迎賊飲宴者,有獻其器甲者,有畏懦走避者,有被其驅役者。朝廷於此憂賊之時,正患乏人之際,或於廵檢縣尉之内,得一捕賊可使之人,則必湏特示旌酬,以行激勵。苟或未能者,猶湏懸賞以待之,何況有而失賞?伏見吏部選人區法,自出身以来,兩任縣尉,?任臨江軍新淦縣,三年之内,大小賊盗獲四十餘火。内雖小盗數多,其如強劫群賊,亦不爲少。據於賞格,合改京官。而有司守纎細之文,執尋常之例,謂其?獲雖爲全火,而不同時,因不與理爲勞績。臣料天下州縣盗賊之多,無如新淦。天下縣尉能捉賊之多,亦無如區法。又聞法次任吉水縣尉,使其縣民結爲伍保,至今吉水一縣全無盗賊,民甚便之。法爲縣尉,官至卑賤,?至之處,皆有可稱。臣思朝廷非不欲賞善罰惡以行勸戒,而患於有司法弊,拘守常文,致抑才能,失於旌賞,其區法偶與臣相識,因得知之,然人?不知,抑而不申者,何可勝數。竊以盗賊是方今急患,縣尉方今切要之人,皆朝廷常合留意之事。臣輙有起請事件,具畫一如後:一、選人區法捕賊之効甚多,但為有司拘守細碎之文,不理勞績,其人已升得職官,伏乞追取本人歷子,别加考驗,如實有勞能,即乞不拘常格,特與酬奬,以勸後来。

一、臣謂天下群盗縱横,皆由小盗合聚,今但患其大而不防其㣲,故必欲止盗,先從其小。能絶小盗者,廵檢縣尉也。然而賞罰之法,其弊極多,只如捕盗去惡,但要浄盡,豈必湏是一日之内同時捕獲?假如有全火強盗,縣尉廵檢以死命?敵,若於兩日内捉盡,已不理為勞績。其守文之弊,如此極多。欲乞下銓司重定捕賊賞格施行。

一、臣伏見自天下有盗賊以来,議者多陳禦盗之䇿,皆欲使民結為伍保,則姦惡不容。今區法於吉水縣立伍保之法,三年之内,劫賊不敢入其縣界。臣欲乞特降指揮下江南西路,體量吉水縣自區法創立伍保之法以来,如實全無劫賊,又民間以為便利,即乞頒行伍保之法於天下。

右謹具如前。取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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