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功名第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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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6 00:26

考功名第二十一

考績之法,考其所積也。天道積聚衆精以爲光,聖人積聚衆善以爲功。故曰:月之明,非一精之光也;聖人致太平,非一善之功也。明所從生,不可爲源;善所從出,不可爲端。量勢立權,因事制義。故聖人之爲天下興利也,其猶春氣之生草也,各因其生小大,而量其多少。其爲天下除害也,若川瀆之瀉於海也,各順其勢傾側而制於南北。故異孔而同歸,殊施而鈞德,其趣於興利除害一也。是以興利之要,在於致之,不在於多少;除害之要,在於去之,不在於南北。考績絀陟,計事除廢,有益者謂之公,無益者謂之煩。擥名責實,不得虛言,有功者賞,有罪者罰。功盛者賞顯,罪多者罰重。不能致功,雖有賢名,不予之賞;官職不廢,雖有愚名,不加之罰。賞罰用於實,不用於名;賢愚在於質,不在於文。故是非不能混,喜怒不能傾,姦軌不能弄,萬物各得其眞,則百官勸職,爭進其功。考試之法,大者緩,小者急,貴者舒而賤者促。諸侯月試其國,州伯時試其部,四試而一考。天子歲試天下,三試而一考。前後三考而絀陟,命之曰計。

考試之法,合其爵祿,并其秩,積其日,陳其實,計功量罪,以多除少,以爲名。定實,先内弟之。其先比二三分,以爲上、中、下,以考進退,然後外集,通名曰進退。增減多少,有率爲第九,分三三列之,亦有上中、下以爲一。最五爲中,九爲殿,有餘歸之於中。中而上者有得,中而下者有員。得少者以一益之至於四,員多者以四減之至於一,皆逆行三四十二而成於計,得滿計者絀陟之。次次每計各逐其第,以通來數。初次再計,次次四計,各不失,故,第而亦滿,計絀陟之。

初次再計,謂上第二也。次次四計,謂上第三也。九年爲一,第二得九,并去其六爲置三,第六六得等爲置二。并中者得三,盡去之,并三三計得六,并得一計得六,此爲四計也。絀者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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