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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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6 19:30

議法

古者以仁義行法律,後丗以法律行仁義。夫三代之盛王,其敎化之本出於學校,蔓延於天下,而形見於禮樂。下之民被其風化,循循翼翼,務爲仁義,以求避法律之所禁,故其法律雖不用,而其所禁亦不爲不行於其間。下而至於漢唐,其敎化不足以動民,而一於法律,故其民懼法律之及其身,亦或相勉爲仁義。唐之初,大臣房、杜輩爲刑統,毫氂輕重,明辨别白,附以仁義,無所阿曲,不知周公之刑何以易此。但不能先使民務爲仁義,使法律之所禁不用而自行,如三代時然。要其終,亦能使民勉爲仁義,而其所以不若三代者,則有由矣。政之失,非法之罪也。是以宋有天下,因而循之,變其節目而存其大體,比閭小吏,奉之以公,則老姦大猾束手請死,不可漏略。然而獄訟常病多,盗賊常病衆,則亦有由矣,法之公而吏之私也。夫舉公法而寄之私吏,猶且若此,而況法律之間,又不能無失,其何以爲治?今夫天子之子弟?大夫與其子弟,皆天子之所優異者。有罪而使與甿?並笞而偕戮,則大臣無恥而朝廷輕。故有贖焉,以全其肌膚而厲其節。故贖金者,朝廷之體也,所以自尊也,非與其有罪也。夫刑者必痛之,而後人畏焉;罰者不能痛之,必困之。而後人懲焉。今也大辟之誅,輸一石之金而免貴人近戚之家一石之金,不可勝數。是雖使朝殺一人而輸一石之金,暮殺一人而輸一石之金,金不可盡,身不可困,況以其官而除其罪,則一石之金又不皆輸焉,是恣其殺人也。且不笞不戮,彼巳幸矣。而贖之又輕,是啓姦也。夫罪固有疑。今有人或誣以殺人而不能自明者,有誠殺人而官不能折以實者,是皆不可以誠殺人之法坐。由是有減罪之律,當死而流。使彼爲不能自明者邪。去死而得流,刑巳酷矣。使彼爲誠殺人者邪。流而不死。刑已寛矣,是失實也。故有啓姦之舋,則上之人常幸,而下之人雖死而常無告。有失實之弊,則無辜者多怨,而僥倖者易以免。今欲刑不知重,赦不加多,獨於法律之間變其一端,而能使不啓姦、不失實,其莫若重贖。然則重贖之說何如?曰:古者五刑之尤輕者止於墨。而墨之罰百鍰。逆而數之。極於大辟。而大辟之罰千鍰。此穆王之罰也。周公之時則又重於此。然千鍰之重。亦巳當今三百七十斤有竒矣。方今大辟之贖。不能當其三分之一。古者以之赦疑罪而不及公族。今也貴人近戚皆贖,而疑罪不與。記曰:公族有死罪致刑于甸人,雖君命宥,不聽。今欲貴人近戚之刑舉從于此,則非所以自尊之道,故莫若使得與疑罪皆重贖。且彼雖號爲冨強,苟數犯法,而數重困於贖金之間,則不能不斂手畏法。彼罪疑者雖或非其辜,而法亦不至殘漬其肌體。若其有罪,則法雖不刑,而彼固亦已困於贖金矣。夫使有罪者不免於困,而無辜者不至陷於笞戮,一舉而兩利,斯智者之爲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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