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高速铁路沿线禁止高空抛物等行为管理办法

联合创作 · 2014-12-23 00:00

贵阳市高速铁路沿线禁止高空抛物等行为管理办法 (2014年12月23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公布 自2014年12月23日起施行)

(市政府令第26号,2014年12月23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12月23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6月2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20年12月23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等76件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根据2022年12月19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等59件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改。)

第一条 为加强高速铁路沿线安全管理,确保铁路运行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高速铁路沿线禁止高空抛物等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空抛物等行为,是指向高速铁路线路及其安全保护区和邻近区域、列车等抛掷物品以及随意倾倒、抛洒垃圾,或者因违反规定导致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邻近区域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上堆放、悬挂物品坠落、脱落、飘落等影响高速铁路安全的情形。

本办法所称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是指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 (含铁路、道路两用桥 )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有以下方面:

(一)城市市区10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12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15米;

(四)其他地区20米。

第四条 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负责高速铁路沿线高空抛物等行为的治安管理。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高速铁路沿线涉及的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

综合行政执法、住房城乡建设、教育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高速铁路沿线禁止高空抛物等行为管理涉及的相关工作。

高速铁路沿线的县级人民政府及所属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高速铁路安全常识、爱路护路等宣传教育活动,提高防护意识,落实防护责任。

高速铁路沿线的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对本校学生的安全教育。

高速铁路沿线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禁止高空抛物等行为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自觉爱路护路的义务,不得扰乱高速铁路沿线正常秩序,有权举报高速铁路沿线的有关违法行为。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条 高速铁路沿线禁止下列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

(一)从高速铁路沿线两侧的建(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二)向高速铁路接触网抛掷物品,或者向列车投掷物品;

(三)在高速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500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飘浮物体;

(四)在高速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100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七条 高速铁路沿线产生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堆放、收集、运输、处置,不得随意倾倒、抛洒、堆放。

第八条 高速铁路沿线两侧从事工程建设、房屋拆除等施工、作业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防止高空坠落施工材料及其他物品危及铁路安全。

第九条 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外200米范围内,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露台、阳台、天台等露天部位堆放物品,废品收购站、露天垃圾消纳场(点)、堆放彩钢板等轻型材料的场所,采用轻型材料搭建的广告牌(匾)、灯箱及农用薄膜、塑料大棚及其他设施,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坠落、脱落或者风吹飘落、倒塌等危及铁路安全。

第十条 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在本辖区内高速铁路沿线的建(构)筑物安装监控高空抛物等行为的电子设备。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二)向高速铁路接触网抛掷物品,或者在高速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500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飘浮物体的,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罚;

(三)在高速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100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燃放,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外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或者建筑垃圾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的相关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外从事工程建设或者房屋拆除等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措施影响安全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外 200 米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一)在建(构)筑物的露台、阳台、天台等露天部位堆放物品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废品收购站、露天垃圾消纳场(点)、堆放彩钢板等轻型材料的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的;

(三)采用轻型材料搭建的广告牌(匾)、灯箱及农用薄膜、塑料大棚及其他设施存在坠落、脱落或者风吹飘落、倒塌隐患的。

第十五条 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行为,本市无管辖权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铁路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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