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宁夏回族自治区设立地级中卫市等有关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2004年7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宁夏回族自治区设立
地级中卫市等有关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
国函〔2003〕139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设立地级中卫市等有关行政区划调整问题的请示》(宁政发〔2003〕9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中卫县,设立地级中卫市。市人民政府驻沙坡头区滨河西路。
二、中卫市设立沙坡头区,以原中卫县的行政区域为沙坡头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鼓楼西街。
三、中卫市辖从吴忠市划入的中宁县、从固原市划入的海原县和新设立的沙坡头区。
四、撤销石嘴山市惠农县和石嘴山区,设立石嘴山市惠农区,以原惠农县和石嘴山区的行政区域为惠农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北大街。
五、撤销石嘴山市陶乐县。将原陶乐县的红崖子乡、高仁乡、马太沟镇划归平罗县管辖,月牙湖乡划归银川市兴庆区管辖。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区自行解决。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勘定。
国 务 院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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