郡县论七

2024-02-07 00:42

郡县论七

法之敝也,莫甚乎以东州之饷而给西边之兵,以南郡之粮而济北方之驿。今则一切归于其县,量其冲僻,衡其繁简,使一县之用常寛然有余,又留一县之官之禄,亦必使之溢于常数,而其余者然后定为解京之?。其先必则壤定赋,取田之上、中、下,列为三等或五等,其所入悉委县令收之。其解京曰贡、曰赋,其非时之办,则于额赋支销。若尽一县之入,用之而犹不足,然后以他县之赋益之,名为协济。此则天子之财不可以为常额。然而行此十年,必无尽一县之入,用之而犹不足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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