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慮論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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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7 23:37

深慮論四

有天下者常欲傳之於後世,而不免於敗亡者,何哉?其大患在於治之非其法,其次則患守法者非其人也。民心難合而易離,譬之龍蛇虎豹然,欲久畜之,則必先求其嗜欲、好惡、喜怒之節,而勿違其性,使性安於我而無他慕之心,然後可得而畜也。既不失其性矣,猶恐後之人未能皆若吾之用心專且勞,於是立爲畜之之法,而著之於書曰:如是則可以久畜,如彼則将逸去而不可禁。使後世雖庸夫小子,能守吾法而不變,亦可以畜之而不失,此創業者之責也。法可以治而亂也,法可以存而亡也,歸罪於子孫而委諸天命可也。茍吾法有未盡焉,亂亡因吾法以起,其可謂之天命乎?周之嗣王,自成、康、昭穆以下,惟宣王爲賢,其他者與漢、唐亂亡之主無異。然而至於七百餘年而後亡者,守法者雖闇劣而其法善也。當七國之時,周雖巳衰,使有賢主如宣王者復出,赫然奮發,舉文、武之遺典而修明之,諸侯有不歛袵而朝者乎?故周之?,在乎守法者非其人,而不在乎法。漢、唐之法,駁雜而踈畧,得賢主則治,不得其人即亂而亡。故其?在乎法不足周事,而不可專罪守法之非人。若秦之法,固不可得守矣。使有賢主繼始皇之後,猶不免於亂,况胡亥之刻虐乎?故二者俱?而亡者秦也。隋之法與秦異,而守法者與秦同。故法雖不足以取亡,而亡於暴虐者隋也。此五世之君,惟周之亡爲天命。秦、隋、漢、唐雖爲法不同,而自速其危亡則一而巳。夫有天下者,豈有自速危亡之心哉?而子孫卒不免焉者,其爲法之過也。世之爲法者,莫不欲禁暴亂、貪猾、詭僞、盜?之人,而此數者,常布滿海内之獄,不爲少止,豈爲刑罰之不重哉?俟其爲暴亂、貪猾、詭僞、盜?而後禁之,而不能使其不爲也。聖人之爲法,常治之於未爲之先,使其心自知其非而不肯爲。故爲法者不煩,守法者不勞,而民不敢爲亂。易曰:豶豕之牙,吉。豶牙非無牙也,有牙而不能傷也。此聖人治天下之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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