難范縝神滅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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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6 04:33

難范縝神滅論

來論云:形即是神,神即是形。又云:人體是一,故神不得二。若如雅論,此二物不得相離,則七竅百體無處非神矣。七竅之用既異,百體所營不一,神亦隨事而應,則其名亦應隨事而改。神者對形之名,而形中之形各有其用,則應神中之神,亦應各有其名矣。今舉形則有四肢百體之異,屈伸聽受之别,各有其名,各有其用。言神唯有一名。而用分百體。此深所未了也。若形與神對。片不可差。何則。形之名多。神之名寡也。

若如來論七尺之神。神則無處非形。形則無處非神矣。刀則唯刅。猶利非刃。則不受利名。故刀是舉體之稱。利是一處之目。刀之與利既不同矣。形之與神,豈可妄合耶。

又昔日之刀,今鑄爲劒,劒利即是刀利,而刀形非劒形。於利之用弗改,而質之形已移。與夫前生爲甲,後生爲丙,天人之道或異,往識之神猶傳,與夫劒之爲刀,刀之爲劒,有何異哉。

又一刀之質分爲二刀,形已分矣,而各有其利。今取一牛之身而剖之爲兩。則飲齕之生即謝。任重之用不分。又何得以刀之爲利譬形之與神耶。來論謂刀之與利。即形之有神。刀則舉體是一利。形則舉體是一神。神用於體則有耳目手足之别。手之用不爲足用。耳之用不爲眼用。而利之爲用,無所不可。亦可斷蛟虵,亦可截鴻雁,非一處偏可割東陵之瓜,一處偏可割南山之竹。

若謂利之爲用亦可得分,則足可以執物,眼可以聽聲矣。若謂刀背亦有利,兩邊亦有利,但未鍜而銛之耳。利若遍施四方,則利體無處復立,形方形直並不得施利。利之爲用正存一邊毫毛處耳。神之與形舉體若合。又安得同乎。刀若舉體是利。神用隨體則分。若使刀之與利其理若一。則胛下亦可安眼。背上亦可施鼻。可乎。不可也。

若以此譬爲盡耶。則不盡。若謂本不盡耶。則不可以爲譬也。若形即是神。神即是形。二者相資理無偏謝。則神亡之日形亦應消。而今有知之神亡。無知之形在。此則神本非形。形本非神。又不可得强令如一也。

若謂總百體之質謂之形。總百體之用謂之神。今百體各有其分。則眼是眼形。耳是耳形。眼形非耳形,耳形非眼形。則神亦隨百體而分,則眼有眼神,耳有耳神,耳神非眼神,眼神非耳神也。而偏枯之體,其半已謝,已謝之半,事同木石。譬彼僵尸,永年不朽。此半同滅,半神既滅,半體猶存。形神俱謝,彌所駭愓。若夫二負之尸,經億載而不毁;單開之體,尚餘質於羅浮。神形若合,則此二士不應神滅而形存也。

來論又云:歘而生者,歘而滅者,漸而生者,漸而滅者,請借子之衝以攻子之城。漸而滅,謂死者之形骸始乎無知而至于朽爛也。若然,則形之與神本爲一物。形既病矣,神亦告病,形既謝矣,神亦云謝。漸之爲用應與形俱。形以始亡未朽爲漸。神獨不得以始末爲漸耶。

來論又云。生者之形骸變爲死者之骨骼。案如來論生之神明。生之形骸既化爲骨骼矣。則生之神明獨不隨形而化乎。若附形而化。則應與形同體。若形骸即是骨骼。則死之神明不得異生之神明矣。向所謂死定自未死也。若形骸非骨骼。則生神化爲死神。生神化爲死神。即是三世。安謂其不滅哉。神若隨形。形既無知矣。形既無知。神本無質。無知便是神亡。神亡而形在。又不經通。

若形雖無知。神尚有知。形神既不得異。則向之死形翻復非枯木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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