乞改舉臺官法劄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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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7 01:56

乞改舉臺官法劄子

伏見唐制,御史屬官,皆大夫、中丞自舉。及本朝舊法,亦皆氶雜及兩制舉人,蓋以人主耳目之官,不欲今執政用其私人,以防壅蔽。近自元祐三年六月八日聖㫖指揮,殿中侍御史、監察御史並用陞朝官通判資序實歴一年以上人。自是以來,雖時復令本臺及兩制舉官,而終無一人應格可用。何者?士自選人改官,經兩任知縣,一年通判,若稍有才名,多爲朝廷擢用,其餘碌碌無取,難以復堪臺官。雖或間有沉淪,未見知賞,然蓋亦巳少矣。今法限取此人,巳傷苛細,而又縁宗舉臺官,舊法久廢不用,而執政以意選用舊人之例,遂以成風。近日雖聖意開悟,復令臣等舉官,然弊法尚存。方人物衰少之時,實患難以應法。伏乞檢臣前奏,稍改近制,令臺官得舉陞朝第二任知縣及通判以上各半。若謂知縣資淺,乞依尚書侍郎例,許權察御史。所貴稍存祖宗故事,不至執政自用臺官。雖方今君臣相信,法度可畧,而朝廷紀綱不可不經久。逺職在臺長,臺中典章,義當固守。取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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