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5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委托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实施部分煤层气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的 决定(2016年20号)

联合创作 · 2016-03-31 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 65 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委托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实施部分煤层气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的决定》已经2016年3月31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姜大明

                                             2016年4月6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委托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实施部分煤层气

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的决定

(2016年3月31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


为探索完善煤层气矿业权审批登记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决定委托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实施部分煤层气勘查开采审批登记:

一、煤层气勘查审批登记以及已设煤层气探矿权的延续、变更、转让、保留和注销审批登记;

二、储量规模中型以下煤层气开采审批登记以及已设储量规模中型以下煤层气采矿权的延续、变更、转让和注销审批登记;

三、煤层气试采审批。

国土资源部对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实施上述行政许可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委托事项范围内,以国土资源部的名义实施上述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上述行政许可。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应当自作出准予煤层气勘查开采审批登记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审批登记档案报送国土资源部。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应当加强对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煤层气勘查开采行为的监督检查,协调煤层气与煤炭资源勘查开采时序,加强综合勘查开采管理,促进煤层气与煤炭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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