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唐律䟽议卷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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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4 18:39

故唐律䟽议卷第三

诸犯奸、盗、略人及受财而不枉法,

䟽议曰:奸、盗、略人,并谓监临外犯罪。及受财而不枉法者,谓虽即因事受财,于法无曲,并谓断徒以上者。

若犯流、徒,狱成逃走,

䟽议曰:犯流、徒者,谓非疑罪及过失,此外犯流、徒者。狱成逃走,谓减讫仍有徒刑。若依令责保叅对,及合徒不禁,亦同律。既不注限日,推勘迯实,即坐。

问曰:免所居官之法,依律比徒一年。此条犯徒流迯走,即获免官之坐,未知免所居官人逃亡,亦入犯徒免官以否?

荅曰:免所居官之色,亦有罪不至徒本罪,若其合徒逃者,即当免官之坐。若犯杖罪逃走,便异本犯徒流,以其元是杖刑,不入免官之法。

祖父母、父母犯死罪,被囚禁,而作乐及婚娶者,免官。䟽议曰:曽髙以下,

祖父母、父母犯死罪,见被囚禁,其子孙若作乐者,自作、遣人作者,并同上条。遣人与自作不殊,此条理亦无别。及婚娶者,止㩀男夫娶妻,不言嫁娶者,明妇人不入此色。自犯奸盗以下,并合免官。

注谓二官并免,爵及降所不至者听。留䟽议曰:二官为职事官、散官、卫官为一官,勲官为一官,比二官并免。三载之后,降先品二等叙爵及降所不至者听留。爵者,王及公、侯、伯、子、男。降所不至者,谓二等以外歴任之官是也。若会降有余罪者,听从官当、减、赎法。

诸府号官称犯父祖名而冒荣居之,

䟽议曰:府号者,谓省台、府、寺之?。官称者,谓尚书、将军、?、监之?。假有人父祖名常,不得任太常之官,父祖名?,亦不合任?职。若有受此任者,是谓冒荣居之。选司唯责三代官名,若犯髙祖名者,非

祖父母、父母老疾无侍,委亲之官。䟽议曰:老谓八十以上,疾谓笃疾,并依令合侍。若不侍,委亲之官者,其有才业灼然,要藉驱使者,令带官侍,不拘此律。

问曰:亲老疾合侍,今求选得官,将亲之任同委亲之官以否?又得官之后,亲始老疾,不请解侍,复合何罪?荅曰:委亲之官,依法有罪。既将之任,理异委亲。及先已任官,亲后老疾,不请解侍,并科违令之罪。在父母䘮生子及娶妾

䟽议曰:在父母䘮生子者,?,谓二十七月内而怀胎者。若父母未亡以前而怀胎,虽于服内而生子者,不坐。纵除服以后始生,但计胎月是服内而怀者,依律得罪。其娶妾亦准二十七月内为限。

兄弟别籍异财,冒哀求仕:

䟽议曰:居䘮未满二十七月,兄弟别籍异财,其别籍、异财不相须。冒哀求仕,谓父母䘮,禫制未除及在心䘮内者,并合免所居之一官,并不合计闰。

若奸监临内杂户、官户、部曲,妻及婢者,免所居官

䟽。议曰:杂户者,谓前代以来,配?诸司职掌课役,不同百姓。依令老免,进丁,受田依百姓例,各于本司上下。官户者,亦谓前代以来,配?相生,或有今朝配没,州县无贯,唯属本司部曲。妻者,通娶良人女为之。及婢者,官私婢亦同。但在监临之内,奸者、强、和并是从府号、官称以下犯者,并合免所居官。

注谓免所居之一官。若兼带勲官者,免其职事䟽。议曰:称免所居官者,职事、散官、卫官同阶者,緫为一官。若有数官先追髙者,若带勲官,免其职事。如无职事,即免勲官。髙者

注即因冒荣迁任者,并追所冒告身。

䟽议曰:伐有父祖名常,冒任太常之职,秩满之后,迁任髙官,事发论刑,先免所居髙品,前得冒荣告身,仍须追夺。

诸除名者,官爵悉除,课役从本色。

䟽议曰:若犯除名者,谓出身以来,官爵悉除,课役从本色者,无䕃同庶人,有䕃从䕃例,故云各从本色。又依令,除名未叙人,免役输庸,并不在杂徭及征防之限。

六载之后听叙,依出身法。

䟽议曰:称六载听叙者,年之与载,异代别名。假有元年犯罪,至六年之后,七年正月始有叙法,其间?有闰月,但据载言之,不以称年,要以三伯六十日为限。一、依出身法,犯除名人,年满之后,叙法依选举令:三品以上奏闻听勑,正四品于从七品下叙,从四品于正八品上叙,正五品于正八品下叙,从五品,于从八品上叙。六品、七品,于从九品上叙。八品、九品,并于从九品下叙。若有出身品髙于此法者,听从髙。出身谓藉䕃及秀才明经之?凖此令文,出身髙于常叙,自依出身法;出身卑于常叙,自依常叙,故云出身品髙者听从髙。又军防令勲官犯除名,限满应叙者,二品于骁骑尉叙,三品于飞骑尉叙,四品于云骑尉叙,五品以下于武骑尉叙。

若本犯不至免官而特除名者,叙法同免官例。

疏议曰:本犯不至免官者,情在可责,而特除名,矜其所犯先轻,故许同免官之例收叙。问曰:本犯虽非免官,当徒用官并尽,依律当徒用官尽者,叙限同免官,未知当徒用官各尽,今被特责除名,叙法亦同免官以否?

荅曰:凡称除名官当,不论本犯轻重,从例除免,不计徒年。罪不至免官而特除名者,止论正犯免官之法,当徒官尽,不在其中。

注妇人因夫、子得邑号,犯除名者,年满之后,夫、子见在有官爵者,听依式叙。

䟽议曰:妇人因夫、子而得邑号,曰夫人、郡君、县君、郷君等,其身犯罪而得除名,年满叙日,计夫、子见有官爵,仍合授夫人、郡、县、郷君者,并依前授,不降其品。若夫、子被降官者,并依降授法,如夫、子进官者,听依髙叙。其妇人叙法,令备明文,为因夫、子官爵,故不依降减之例。

问曰:妇人不因夫、子别加邑号,犯除名者,合叙以否?荅曰:律云不因夫、子别加邑号者,同封爵之例。爵无常叙之法,除名不合更叙。

免官者,三载之后,降先品二等叙。

䟽议曰:称载者,理与六载义同,亦止取三载之后,入四年听叙。降先品二等,正四品以下,一阶为一等,从三品以上及勲官正从各为一等。假有正四品上免官,三载之后,得从四品上叙。上柱国免官,三载之后,从上护军叙。是为三载之后,降先品二等叙。

免所居官及官当者,期年之后,降先品一等叙。䟽议曰:免所居官及官当,罪又轻,故至期年听叙。称期者,匝四时曰期。从勑出解官日,至来年满三百六十日也。

称年者,以三百六十日。称载者,取其三载、六载之后,不计日月。

若本犯不至,免所居官,及官当而特免官者,叙法同免所居官。

䟽议曰:本犯不至免所居官者,谓非府号、官称,犯父祖名以下等罪。本犯不至官当者,谓玖品以上,犯?罪不至一年徒,公罪不至二年徒;五品以上,私罪不至二年,公罪不至三年徒。特勑免官者,叙法一同免所居官,期年降先品一等叙,故云叙法同免所居官。

其免官者,若有二官,各听依所降品叙。

䟽议曰:二官,谓职事等带勲官,前已释讫。若犯免官,职事、勲官并免假从正六品上职事免官,降至从六品上叙。又带上柱国,亦免从上䕶军叙。此是各听依所降品叙。故注云:若勲官降一等者,从上柱国削授柱国;降二等者,削授上护军之?。即降品卑于武骑尉者,听从武骑尉叙。

即免官、免所居官及官当㫁讫,更犯,余有歴任官者,各依当、免法。

䟽议曰:假有人犯免官及免所居官,或以官当徒,各用一官、二官当免讫,更犯徒流;或犯免官、免所居官、官当。余有歴任之官,告身在者,各依上法当免。未㫁更犯,通以降所不至者当之。

注兼有二官者,先以髙者当

䟽议曰:此既重犯之人,明非见任职事。若有勲官、职事,二官先以髙者当。假有前任六品职事及五品勲官,先以勲官当,若当罪不尽,亦以次髙者当,不限勲官、职事,

仍累降之。所降虽多,各不得过四等䟽议曰:假有前犯免官,已降二等,又犯免官,或当徒官尽,亦降二等,故云仍累降之。即虽㫁讫,更犯经三度以上,叙日止依此律再降四等法。其免所居官及当徒用官不尽,㫁讫更犯,后叙各降一等。及至四度重犯,緫降四等;后犯虽多,止以四等为限。或频犯免官讫,又再犯免所居官者,亦各计所犯降四等叙之,故云所降虽多,各不得过四等。

注各谓二官各降,不在通计之限。

䟽议曰:职事、散官、卫官为一官,所降不得过四等;勲官为一官,所降亦不得过四等。此二官犯者,各降四等为法,不在通计之限。

若官尽未叙,更犯流以下罪者,听以赎论。䟽议曰:谓用官当、免并尽,未到叙日,更犯流罪以下者,听以赎论,以其年限未充,必有叙法,故免决配,听依赎论。本犯不合赎者,亦不得赎。

问曰:此条内有殴告大功尊长、小功尊属者,合以赎论否?

荅曰:上条殴告大功尊长、小功尊属,不得以荫论。今此自身官尽,听以赎论,即非用荫之色,听同赎法,注叙限各从后犯计年。

䟽议曰:犯免官及免所居官未叙,更犯免官及免所居官官当者,各依后犯计年听叙。官尽更犯,听依赎法。若犯当免官,更三载之后听叙;免所居官者,更期年之后听叙。其犯徒、流不合赎而真配者,流即依令六载,徒则役满叙之,?役满仍在免官限内者,依免官叙例,

不在课役之限。虽有歴任之官,不得预朝叅之例䟽议曰:不在课役者,谓有叙限,故免其课役。虽有歴任之官者,假有一品职事,犯当免官,仍有歴任二品以下官,未叙之间,不得预朝叅之例。其免所居官,及以官当徒,限内未叙者,亦凖此。

诸以官当徒者,罪轻不尽,其官,留官收赎。官少不尽其罪,余罪收赎。

䟽议曰:假有五品以上官,犯私坐徒二年例减一等,即是罪轻不尽,其官,留官收赎。官少不尽其罪者,假有八品官,犯私坐一年半徒,以官当徒一年,余罪半年收赎之?,

其犯除免者,罪虽轻,从例除、免。

䟽议曰:假有五品以上职事及带勲官,于监临内盗绢一疋,本坐合杖八十,仍须准例除名;或受财六疋一尺而不枉法,本坐徒一年半,亦准例免官。或奸监临内婢,合杖九十,亦准例免所居官

罪。若重,仍依当赎法。

䟽议曰:凡是除名、免官,本罪虽轻,从例除。免罪重者,各准所犯,准当流徒及赎法。假有职事正七品上,复有歴任从七品下,犯除名流,不合例减者,以流比徒四年。以正七品上一官当徒一年,又以从七品下一官当徒一年,更无歴任及勲官,即徴铜四十斤,赎二年徒坐,仍准例除名。若罪当免官者,亦准此当赎法,仍依例免官。此名

罪若重,仍依当赎法。

其除爵者,?有余罪不赎。

䟽议曰:爵者,既得传授子孙,所以义同带砺。今并除削,在责已深,为其国除,故有残罪不赎。

诸除名者,比徒三年,免官者,比徒二年,免所居官者,比徒一年。流外官不用此律。

䟽议曰:除名、免官、免所居官,罪有差降,故量轻重,节级比徒。流外之职,品秩卑㣲,诬告反坐,与白丁无异,故云不用此律。

注谓以轻罪诬人及出入之?,故制此比。

䟽议曰:假有人告五品以上官监临主守内盗绢一疋,若事实,盗者合杖八十,仍合除名。若虚,诬告人不可止得杖罪,故反坐比徒三年。免官者,诬告五品,于监临外盗绢五疋,科徒一年,仍合免官;若虚,反坐不可止科徒一年,故比徒二年。免所居官者,谓告监临内奸婢合杖九十,奸者合免所居官,若虚,反坐不可,止得杖罪,故比徒一年。及出入之?者,谓不盗监临内物,官人枉判作盗所监临;或实盗监临,官人判作不盗,即是官司出入,除名,比徒三年;若出入免官者,比徒二年;出入免所居官,比徒一年之法。其藏匿罪人,若过致资给,或为保证及故纵等有除免者,?从比徒之例,故云之?

注,若所枉重者,自从重

䟽议曰:谓诬告及出入之罪,重于比徒之法者,自从反坐等重法科之,不复仍准比徒之法。

若诬告道士、女冠应还俗者,比徒一年。其应苦使者,十日比笞十。官司出入者,罪亦如之。

䟽议曰:依格,道士等輙著俗服者还俗。假有人诬道士等輙着俗服,若实,并须还俗,既虚,反坐比徒一年。其应苦使者,十日比笞十。依格,道士等有歴门教化者,百日苦使,若实不教化,枉被诬告,反坐者,诬告苦使,十日比笞十,百日杖一百。官司出入者,谓应断还俗及苦使官司判放,或不应还俗及苦使官司枉入,各依此反坐徒、杖之法,故云亦如之。失者,各从本法。

诸犯流应配者,三流俱役一年。

䟽议曰:犯流若非官当收赎老疾之色,即是应配之人,三流逺近?别,俱役一年为例。加役流者,本法既重与常流理别,配流三千里,俱役三年。

注役满及会赦免役者,即于配处从户口例。

䟽议曰:役满一年及三年,或未满会赦,即于配所从户口例,课役同。百姓应选者须满六年,故令云:流人至配所,六载以后听仕。反逆縁坐流,及因反逆免死配流,不在此例。即本犯不应流而特配流者,三载以后亦听仕。妻妾从之。

䟽议曰:妻妾见已成者,并合从夫,依令犯流断定,不得弃放妻妾。

问曰:妻有七出及义绝之状,合放以否?

荅曰:犯七出者,夫若不放,于夫无罪。若犯流听放,即假伪者多,依令不放,于理为允。犯义绝者,官遣离之,违法不离,合得徒罪。义绝者离之。七出者不放,

父祖子孙欲随者,听之

䟽议曰:曽髙以下及玄孙以上,欲随流人去者,听之。

移郷人家口,亦准此。

䟽议曰:移郷人妻妾随之,

父祖子孙欲随者,听。不得弃放妻妾,?准流人,故云亦准此。

若流移人身,䘮家口,?经附籍,三年内愿还者,放还。䟽议曰:籍谓三年一造,申送尚书省。流人若到配所三年,必经造籍,故云?经附籍,三年内听还。既称愿还,即不愿还者,听住。

即造畜蛊毒,家口不在听还之例。

䟽议曰:依本条,造畜蛊毒,并同居家口,?会赦犹流,况此已至配所,故云不在听还之例。注下条准此。

䟽议曰:谓下条云流人逃者身死,所随家口仍准上法听还。上有下条准此之语,下有准上法之文。家口合还及不合还,一准上条之义。

诸流配人在道会赦,计行程过限者,不得以赦原。

䟽议曰:行程,依令:马日七十里,驴及步人五十里,车三十里。其水程,江河余水,沿溯程各不同。但车马及步人同行,迟速不等者,并从迟者为限。

注:谓从上道日緫计行程,有违者,

䟽议曰:假有配流二千里,准步程合四十日。若未满四十日,会赦,不问已行逺近,并从赦原。从上道日总计行程,有违者,即不在赦限。有故者,不用此律。

䟽议曰:故谓病患、死亡及请粮之?。准令,临时应给假者,及前有阻难,不可得行,听除假,故不入程限,故云不用此律。

若程内至配所者,亦从赦原。

䟽议曰:假有人流二千里,合四十日程,四十日限,前已至配所,而遇恩赦者,亦免。逃亡者虽在程内,亦不在免限。即逃者身死,所随家口,仍准上法听还。

䟽议曰:行程之内,逃亡,虽遇恩赦,不合放免。即迯者身死,所随家口虽已附籍,三年内愿还者,准上法听还。

诸犯死罪非十恶,而

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家无期亲成丁者,上请。䟽议曰:谓非谋反以下、内乱以上死罪,而祖父母、父母通曽,髙祖以来,年八十以上及笃疾,㩀令应侍。户内无期亲年二十一以上、五十九以下者,?申刑部,具状上请,听勅处分。若勅许允侍,家有期亲进丁,及亲终更奏,如元奉进止者,不奏。家无期亲成丁者,律意属在老疾人期亲,其曾髙于曽玄非期亲,纵有,亦合上请。若有曽玄数人,其中有一人犯死罪,则不上请。

犯流罪者,权留养亲。

䟽议曰:犯流罪者,虽是五流及十恶,亦得权留养亲。会赦犹流者,不在权留之例。其权留者,省司判听,不须上请,不在赦例。

䟽议曰:权留养亲,动经多载,虽遇恩赦,不在赦限。依令,流人季别一遣。同季流人若未上道而㑹赦者,得从赦原。课调依旧。

䟽议曰:侍丁依令免役,唯输调及租。为其充侍未流,故云课调依旧。问曰:死罪囚家无期亲,上请勑许?侍,若逢恩赦,合免死以否?

荅曰:权留养亲,不在赦例。既无各字。止为流人,但死罪上请,勑许留侍,经赦之后,理无杀法。况律无不免之制,即是会赦合原。又断死之徒,例无输课,虽得留侍,课不合徴,免课霑恩,理用为允。

又问:死罪是重,流罪是轻?流罪养亲,逢赦不免,死罪留侍,却得会恩,则死刑何得从寛,流坐乃翻为急,轻重不?,义有惑焉。

荅曰:死罪上请,唯听勑裁;流罪侍亲,准律合住。合住者须依常例,勑裁者已沐殊恩,岂将恩许之人,比同曹判之色?以此甄异,非为重轻。

若家有进丁及亲终期年者,则从流;计程会赦者,依常例。

䟽议曰:本为家无成丁,故许留侍。若家有期亲进丁,及亲终已经期年者,并从流配之法。计程会赦者,一准流人常例。

即至配所,应侍合居作者,亦听亲终周年,然后居作。䟽议曰:流人至配所,亲老疾,应侍者,并依侍法。合居作者,亦听亲终周年,然后居作。

问曰:犯死罪听侍流人,权留养亲,中间各犯死罪以下,若为科㫁?

荅曰:依下文,犯罪已发及已配而更为罪者,各重其事。若死囚重犯死罪,亦同犯流加杖法。若本坐是绞,重犯斩刑,即须攺㫁从斩。前更犯绞者,亦依加杖例。若依前应侍,仍更重请。若犯流、徒者,各准流、徒之法。杖罪以下,依数决之。流人听侍者,犯死罪上。诸若犯流,依留住法加杖,侍亲终于配所累役。犯徒应役,亦准此。应荫赎者,各依本法。

诸犯徒应役,而家无兼丁者,注云妻年二十一以上,同兼丁之限。妇女家无男夫兼丁,亦同。

䟽议曰:应役者,谓非应收赎之人,法合役身。而家无兼丁者,谓户内全无兼丁,妻同兼丁,妇女虽复非丁,㩀礼与夫齐体,故年二十一以上,同兼丁之限。其妇人犯徒,户内无男夫,年二十一以上,亦同无兼丁例。言以上者,谓五十九以下,其残疾既免丁役,亦非兼丁之限。

问曰:家内?有二丁俱犯徒坐,或一人先从征防,或任官,或逃走及被禁,并同兼丁以否?

荅曰:家无兼丁,免徒加杖者,矜其粮饷乏绝,又恐家内困穷,一家二丁俱在徒役,理同无丁之法,便须决放一人。征防之徒,逺从戍役,及犯徒罪以上,狱成在禁,同无兼丁之例,㩀理亦是弘通。居官之人,?非丁色身,既见居荣禄,不可同无兼丁。若兼丁迯走在未发之前,既不预知,得同无兼丁之限?如家人犯徒事发后兼丁然始迯亡,若其许同无丁,便是长其奸诈,即同有丁之限,依法役身。

又问:二人俱徒,许决放一人,若三人俱犯徒坐,家内更无兼丁,若为决放?

荅曰:律称家无兼丁,本谓全无丁者。三人决放一人,即是家有丁在,足堪粮饷,不可更放一人。若一家四人徒役,决放二人,其徒有年月及尊卑不等者,先从见应役日少者决放,役日若停,即决放尊长。其夫妻并徒,更无兼丁者决放。其妇

徒一年加杖一百二十,不居作一等加二十䟽议曰:

徒一年加杖一百二十,一等加二十,即是半年徒加杖二十。不居作既已加杖,故免居作。流至配所应役者,谓流人应合居役,家无兼丁,应加杖者,亦准此。

若徒年限内无兼丁者,緫计应役日及应加杖数,准折决放。

䟽议曰:徒限未满,兼丁死亡,或入老疾,或犯罪征防,见无兼丁者,若犯徒一年,三百六十日,合杖一百二十,即三十日当杖十。若犯一年半,五百四十日,合杖一百四十,即是三十八日当杖十;若犯二年徒,七百二十日合杖一百六十,即是四十五日当杖十;若犯二年半徒,九百日合杖一百八十,即五十日当杖十;若犯三年徒,一千八十日合杖二百,即五十四日当杖十;若犯三年半徒,一千二百六十日亦杖二百,即六十三日当杖十;若犯四年徒,一千四百四十日亦合杖二百,即七十二日当杖十。其役日未尽,不满杖十者,律云加者数满乃坐既;不满十,据理放之。

盗及伤人者,不用此律。

䟽议曰:盗及伤人,徒以上并合配徒,不入加杖之例。诸条称以盗论及以故杀伤论、以?杀伤论者,各同真盗及真杀伤人之法。亲老疾合侍者,谓有祖父母、父母年八十以上及笃疾合侍,家无兼丁者,虽犯盗及伤人,仍依前加杖之法。

诸工、乐、杂户及太常音声人,䟽议曰:工、乐者,工属少府,乐属太常,并不贯州县。杂户者,散属诸司上下,前已释讫。太常音声人,谓在太常作乐者,元与工乐不殊,俱是配?之色,不属州县,唯属太常。义宁以来,得于州县附贯,依旧太常上下,别名太常音声人。

犯流者,二千里决杖一百,一等加三十,留住,俱役三年。

䟽议曰:此等不同百姓职掌,唯在太常、少府等诸司,故犯流者不同常人例。配合流二千里者,决杖一百,二千五百里者,决杖一百,三十,三千里者,决杖一百六十,俱留住,役三年。犯加役流者,役四年。名例云:累徒流应役者,不得过四年,故三年徒上,止加一年,以充四年之例。若是贱人,自依官户及奴法。

若习业已成,能专其事,及习天文,并给使、散使,各加杖二百。

䟽议曰:工、乐及太常音声人,?取在本司习业,依法各有程试。所习之业已成,又能专执其事,及习天文业者,谓在太史局天文观生及天文生,以其执掌天文。依令,诸州有阉人,并送官,配内侍省及东宫内坊,名为给使,诸王以下为散使。多本是良人,以其宫闱驱使,并习业已成,天文坐等,犯流罪并不逺配,各加杖二百。

犯徒者,准无兼丁例加杖,还依本色。

䟽议曰:工乐及太常音声人,习业已成,能专其事,及习天文并给使、散使犯徒者,?不配役,准无兼丁例加杖。若习业未成,依式配役。如元是官户及奴者,各依本法。还依本色者,工、乐还掌本业,杂户、太常音声人还上本司,习天文生还归本局,给使、散使各送本所,故云还依本色。其有官荫,仍依本法当赎。若以流内官当徒及解流外任,亦同前还本色,叙限各依常法。

其妇人犯流者,亦留住。䟽议曰:妇人之法,例不独流,故犯流不配。留住,决杖居作,造畜蛊毒,所在不容,摈之荒服,绝其根本。故?妇人,亦须投窜。纵令嫁向中华,事发还从配遣,并依流配之法,三流俱役一年,纵使遇恩,不合原免。妇人教令造畜者,只得教令之坐,不同身自造畜,自依常犯科罪,

流二千里,决杖六十,一等加二十,俱役三年。

䟽议曰:妇人

流二千里,决杖六十,流二千五百里,决杖八十,流三千里决杖一百,三流俱役三年。若加役流,亦决杖一百,即是役四年。既决杖之文在上,明须先决后役。

若夫、子犯流配者,听随之至配所免居作。

䟽议曰:妇人元不合配,以夫、子流故,所以听随,矜其本法无流,所以得免居作。从流无杖,不在决例。其有夫子在路身死,妇人不合从流,既得却还,不复更令居作。

问曰:妇人先犯流刑,在身乃有官荫,夫子犯流,既听随去,未知官䕃合用以否?

荅曰:律唯言至配所免居作役,既许免,更无罪名。若犯十恶、五流者,各依除名之律。若别犯流以下罪,听从官当、减、赎法。

又问:注云,造畜蛊毒妇女应流者,配流如法。未知此注唯属妇人,唯复緫及工、乐以否?

荅曰:案贼盗律,造畜蛊毒者,?会赦不免,同居不知情亦流。但是诸条犯流加杖、配徒之色,若有蛊毒,并须配遣,故于工、乐等留住下立例,故云造畜者配流如法。斯乃工、乐以下緫摄,不独为妇人生文故唐律疏议卷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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