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唐律䟽議卷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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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6 04:27

故唐律䟽議卷第五

諸犯罪未發而自首者,原其罪。

䟽議曰:過而不攺,斯成過矣。今能攺過來首其罪,?合得原。若有文牒言告,官司判令三審,牒?未入曹局,即是其事已彰,?欲自新,不得成首。注正?,猶徴如法。

䟽議曰:稱正?者,謂盗者自首,不徴倍?。稱如法者,同未首前法,徴還官主。枉法之?,彼此俱罪,猶徴没官,取與不和及乞索之?,猶徴還主。

其輕罪?發,因首,重罪者,免其重罪。

䟽議曰:假有盜牛事發,因首鑄錢,鑄錢之罪得原,盗牛之犯仍坐之。?

即因問所劾之事,而别言餘罪者,亦如之。

䟽議曰:劾者,推鞫之别名。假有已被推鞫,因問乃更别言餘事,亦得免其餘罪,同因首重罪之義,故云亦如之。即遣人代首,若於法得相容隱者,爲首及相告言者,各聽如罪人身自首法。

䟽議曰:遣人代首者,假有甲犯罪,遣乙代首,不限親踈,但遣代首即是。若於法得相容隱者,謂依下條同居及大功以上親等,若部曲、奴婢爲主首,及相告言者,此還據得容隱者。縱經官司告言,?同罪人身首之法。其小功、緦麻相隱,旣減凡人三等;若其爲首,亦得減三等,

注縁坐之罪。及謀叛以上,本服期?,捕告,俱同自首例。

䟽議曰:縁坐之罪者,謂謀反、大逆及謀叛已上道者,並合縁坐。及謀叛以上本服期者,謂非縁坐,若叛未上道,大逆未行之??,尊壓、出降無服,各依本服期?捕告以送官司,俱同罪人自首之法。

其聞首告被追不赴者,不得原罪。䟽議曰:謂犯罪之人,聞有代首,爲首及得相容隱者,告言,於法?復,合原。追身不赴,不得免罪,謂止坐不赴者身,首告之人及餘應縁坐者,仍依首法。

即自首不實及不盡者,以不實不盡之罪罪之,至死者,聽減一等。

䟽議曰:自首不實,謂強盜得?首,云?盗??首盡,仍以強盗不得財科罪之。?及不盡者,謂枉法取財十五疋,?首十四疋,餘一疋,是爲不盡之罪。稱罪之者,不在除、免、倍?、監主加罪、加役流之例。假有人強盗二十疋,自首十疋,餘有十疋不首,本法尚合死罪,爲其自有悔心,罪狀因首而發,故至死聽減一等。問曰:謀殺凢人,乃云是舅,或謀殺親舅,復云凢人,姓名是同,舅與凢人狀别,如此之?,若爲科斷?

荅曰:謀殺凢人是輕,謀殺舅罪乃重,重罪旣得首免,輕罪不可仍加所首姓名旣同,唯止舅與凡人有異。謀殺之罪首親舅,與凡人狀虚坐,是不應得爲從輕,合笞四十。其謀殺親舅,乃云凡人者,但謀殺凡人,唯極徒坐,謀殺親舅,罪乃至流。謀殺?已首陳,須科不盡之罪。三流之坐,準徒四年,謀殺凡人,合徒三年,不言是舅首陳不盡,處徒一年。

又問:一家漏十八口,並有課役,乃首九口,未知合得何罪?

荅曰:律定罪名,當條見義,如户内止隱九口,告稱隱十八口,推勘九口是實,誣告者不得反坐。以本條隱九口者,罪止徒三年,罪至所止,所誣?多不反坐,今首外仍隱九口,當條以不盡之罪罪之,仍合處徒三年。

又問:乙私有甲弩,乃首云止有矟一張,輕重不同,若爲科處?

荅曰:甲弩不首,全罪見在,首矟一張,是别言餘罪。首矟之罪得免,甲弩之罪合科。旣自首不實,至死,聽減一等。又問:假有監臨之官,受財不枉法,?滿三十疋,罪合加役流,其人首云受所監臨,其?並盡,合科何罪?荅曰:律云以不實不盡之罪罪之,至死聽減一等。但不枉法,與受所監臨得罪?别,?已首盡,無財可科,唯有因事、不因事有殊,止從不應爲重,科杖八十。若枉法取物,首言受所監臨,?亦首盡,無財可坐,所枉之罪未首,宜從所枉科之。若枉出入徒、流,自從故出入徒、流爲罪,如枉出入百杖以下,所枉輕者,從請求施行爲坐。本以因?入罪,?旣首訖,不可仍用至死減一等之法。

注自首?數不盡者,止計不盡之數科之。

䟽議曰:假有?盜十疋,止首五疋,五疋不首,仍徒一年,是名止計不盡之數科之。科之之義,是復上文,亦與罪之之義不殊。不盡?多,至死者減一等。

其知人欲告及亡叛而自首者,減罪二等坐之。䟽議曰:犯罪之徒,知人欲告及案問欲舉而自首陳及迯亡之人,并叛巳上道,此?事發歸首者,各得減罪二等坐之。

即亡叛者雖不自首,能還歸本所者,亦同。

䟽議曰:?不自首,謂不經官司首陳。能還歸本所者,謂歸?迯叛之所,亦同自首之法,減罪二等坐之。若本所移攺,還歸移攺之所,亦同。其於人損傷,䟽議曰:損謂損人身體,傷謂見血爲傷。?部曲、奴婢傷損,亦同良人例。

注因犯殺傷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仍從故殺傷法。本應過失者,聽從本。

䟽議曰:假有因盗故殺傷人,或過失殺傷財主而自首者,盗罪得免,故殺傷罪仍科。若過失殺傷,仍從過失本法,故云本應過失,聽從本。於物不可備償。䟽議曰:稱物者,謂寳、印、符、節、制、書官文書、甲、弩、旌、旗、幡幟、禁兵器及禁書之?,私家旣不合有,是不可償之色。本物見在首者,謂不可備償之?,本物見在,聽同首法。即事發迯亡,

䟽議曰:假有盜,罪合徒,事發迯走,已經數日,而復陳首,犯盜已發,?首不原,迯走之罪,聽減二等。若越度?及姦,䟽議曰:度?有三等罪:越度、私度、冒度。其私度、越度,自首不原,冒度之罪,自首合免。若姦良人者,自首不原;

并私習天文者,並不在自首之例。

䟽議曰:天文?遠,不得私習。從於人損傷以下,私習天文以上,俱不在自首之例。

諸犯罪共亡,輕罪能捕,重罪首。

䟽議曰:犯罪事發,已囚未囚及同犯、别犯而共亡者,或流罪能捕死囚,或徒囚能捕流罪首,如此之?,是爲輕罪能捕重罪首。

注:重者應死,殺而首者亦同。

䟽議曰:律稱應死,未須断訖,準犯合死,迯走輕者,殺而來首,亦同捕首法。其流罪以下,迯亡,輕者能捕重罪首者,捕法自準捕亡律。若死罪之囚,不必捕格,方便殺得者亦是。

及輕重等獲半以上首者,?除其罪。䟽議曰:假有五人俱犯百杖,相共迯走,有一人心悔,更獲二人而首,即是獲半以上,及從共亡以下,本罪及亡罪並得從原,故云?除其罪。

注常赦所不原者,依常法

䟽議曰:常赦所不原者,謂?㑹大赦,猶處死及流,若除名、免所居官,及移郷之?,此等旣赦所不原,故?捕首,亦不合免。

問曰:假有犯百杖者十人,同共迯走,六人歸首,又捕得迯者二人,得同獲半以上,除罪以否?

荅曰:律開相捕之法,本爲少能捕多,輕能捕重,輕重等者,猶須獲半。今六人共獲二人,便是以多捕少,依如律義,不合首原,亡罪首減二等,本犯仍依法断。若輕能捕重,所獲?少,合原。如輕重罪同,不可首多獲少,亦須首獲數等,然可得原。

又問:甲乙二人輕重罪等,俱共迯走,甲捕乙首,甲免罪否?

荅曰:律稱獲半以上,首者?除其罪。甲乙共亡者,甲能獲乙,迯罪已盡,更無亡人,獲半尚得免辜,况其迯亡全盡,甲合從原。假有十人合死,俱共迯亡五人,捕得五人,亦是首獲相半,旣開首捕之路,此?各合全免。

又問:緦麻以上犯罪共亡,得同捕首法以否?

荅曰:緦麻以上親属者,罪不合告,言藏亡尚許減罪,豈得輒相捕送?此捕爲凡人發例,不與親戚生文。若捕親属首者,得減逃亡之坐,本犯之罪不原,仍依傷殺及告親属法。其犯謀叛以上,得依捕首之律。即因罪人以致罪,而罪人自死者,聽減本罪二等。䟽議曰:因罪人以致罪,謂藏匿罪人,或過致資給及保證不實之?。今罪人非被刑戮而自死者,又聽減罪二等。

若罪人自首及遇恩原減者,亦準罪人原減法。

䟽議曰:謂因罪人以得罪,罪人於後自首及遇恩原減者,或得全原,或減一等、二等之?,一依罪人全原減、降之法。

其應加杖及贖者,各依杖贖例䟽議曰:其應加杖,假有官户、奴婢犯流,而爲過致資給,捉獲官户、奴婢等,流罪加杖二百,過致資給者,並依杖二百罪減之,不從流減。其罪人本合收贖,過致資給者,亦依贖法,不以官當、加杖、配役。

問曰:官户等犯流加杖二百,過致者應減幾等而科?荅曰:犯徒應加杖者,一等加二十,加至二百,當徒三年,乃至流刑,杖亦二百。即加杖之流應減,在律殊無節文,比附刑名,止依徒減一等,加杖一百八十。

諸盜詐取人財物,而於財主首露者,與經官司自首同。䟽議曰:盗謂強盜、竊盜。詐謂詐欺,取人財物而能悔過,於財主首露,與經官司首同。若知人將告,而於財主首者,亦得減罪二等。

問曰:假有甲盗乙絹五疋,經乙自首,乙乃取甲十疋之物,爲正倍等,?合當何罪?荅曰:依律,首者唯徴正?。甲旣經乙自首,因乃剰取其物,旣非監主,而乃因事受財,合科坐?之罪。

其於餘?應坐之屬,悔過還主者,聽減本罪三等坐之。䟽議曰:餘?,謂盜詐之外,應得罪者,並是雖不於官司陳首,能悔過還主者,聽減本罪三等。假有枉法受財十疋合流,悔過還主,得減三等,處徒二年之?。旣云坐之,自依下例。即財主應坐者,減罪亦準此。

䟽議曰:財主應坐,謂受財枉法、不枉法,受所監臨,及坐?與財人,各亦得罪。若取人悔過還主,得減三等,財主亦減本坐三等科之。

問曰:貿易官物,復以本物却還,或本物已費,别將新物相替,如此悔過,得免罪否?

荅曰:若以本物却還得免,計?爲罪,仍依盜不得財科之。若其非官本物,更以新物替之,雖復私自陪備,貿易之罪仍在。諸同職犯公坐者,長官爲一等,通判官爲一等,判官爲一等,主典爲一等,各以所由爲首。

䟽議曰:同職者,謂連署之官。公坐,謂無私曲。假如大理寺斷事有違,即大?是長官,少?及正是通判官,丞是判官,府吏是主典,是爲四等,各以所由爲首者,若主典檢請有失,即主典爲首,丞爲第二從,少?、二正爲第三從,太?爲第四從,即主簿、録事亦爲第四從。若由丞判斷有失,以丞爲首,少?、二正爲第二從,大?爲第三從,典爲第四從,主簿、録事當同第四從注。若通判官以上異判有失者,止坐異判以上之官。䟽議曰:假如一正異丞所判有失,又有一正復同判,即二正同爲首罪。若一正先依丞判,一正始作異同,異同者自爲首科,同丞者便即無罪。假如丞斷合理,一正異斷有乖,後正直云依判,即同前正之罪。若云依丞判者,後正無辜。二?異同,亦各準此。其通判官以上異同失理,應連坐者,唯長官及檢勾官得罪,以下並不坐。通判官以下有失,或中間一是一非,但長官判從正法,餘者悉?免罪。内外諸司?準此。問曰:假曰判官處斷乖失,通判官異同得理,長官不依通判官斷,還同判官,各有何罪?

荅曰:案若申覆,唯通判官一人合理,即上下俱得免科。如其當處斷訖施行,即乖失者依法得罪,唯通判、長官合理,餘悉不論。

其闕無所承之官,亦依此四等官爲法。即無四等官者,止準見官爲罪。

䟽議曰:四等之内,但有闕官,?一人處斷乖失,亦作四等爲坐。假如大理?或丞正一人見在,判有乖失,判者自當首罪,勾官仍同四等下從。即無四等官者,爲?戍之。?無通判官,?丞即至?令并主典,唯有三等。假有典檢,請有失,丞爲第二從,令爲第三從,録事同爲第三從。下州縣、市令,唯與典二人,此等止準見官二等之罪。

若同職有私,連坐之官不知情者,以失論。

䟽議曰:同職,謂連判之官。及典有私,故違正理,餘官連判不知挾私情者,以失論。假有人犯徒一年,判官曲理斷免,餘官不覺,自依失出之法,有私者爲首,不覺者爲從,仍爲四等科之。失出減伍等,失入減三等之?。自餘與奪之事,失者減三等,及云以失論之?,各從本條。

問曰:有主典増減文案,詐欺取?五疋,判官不覺,依増減狀判訖,未知判官於詐欺?失減,唯復於増減官文書失減。

荅曰:但依律得罪,?從所判爲坐。取?事在案外,増減文案見行,止從増減科之,不可從?而科。

又問:判官、主典有私故出流罪,通判及長官不知情,若爲科首從之罪?

荅曰:假令主典爲首,還合流坐,判官爲從,合徒三年,不知情者,從公坐。失法公坐,旣有四等,通判官第三從論,減典二等,又失出減五等,從流減七等,合杖九十;長官又減一等,合杖八十。其有放而還獲,及本應例減,仍各依本法。

即餘官及上官,案省不覺者,各逓減一等;下官不覺者,又逓減一等。亦各以所由爲首。䟽議曰:餘官者,謂比州、比縣及省内比司,并諸府、寺、監不相管?者。上官者,在京諸司向省臺,及諸州向尚書省,諸縣向州之?。如州上文書向尚書省,有錯失,省司不覺者,省司所由之首減州所由首一等。同職逓爲四等法,首從減之。其餘官不覺,亦準此。若省司下符向州錯失,州司不覺,州司所由首減省司所由首二等,同職逓爲四等首從法減之。

檢勾之官,同下從之罪。䟽議曰:檢者,謂發辰檢,稽失諸司録事之?。勾者署名勾訖,録事叅軍之??,同下從。若有四等官,同四等從,有三等官,同三等從;有二等官,同二等從。其無檢勾之官者,?判官發辰勾稽,若有乖失,自於判處得罪,不入勾檢之坐。

應奏之事,有失勘讀,及省審之官不駮正者,減下從一等。

䟽議曰:尚書省應奏之事,?縁門下者,以狀牒門下省,準式依令先門下録事勘,給事中讀,黄門侍郎省,侍中審有乖失者,依法駮正,?牒省司。若實有乖失不駮正者,録事以上減省下從一等。旣無逓減之文,即侍中以下同減一等。律以旣減下從,得罪最輕。若更逓減,餘多無坐。駮正之法,唯在録事以上,故所掌主典,律無罪名。

若辭狀隱伏,無以驗知者,勿論。

䟽議曰:辭狀隱伏者,謂脫錯文字,増減事情。辭狀隱微,案覆難覺者,故云自餘官以下,案省不覺,並得免罪,故云勿論。

諸公事失錯,自覺舉者,原其罪。

䟽議曰:公事失錯,謂縁公事致罪而無私曲者。事未發露,而自覺舉者,所錯之罪得免。覺舉之義,與自首有殊。首者知人將告,減二等。覺舉旣無此文,但未發自言,?免其罪。

應連坐者,一人自覺舉,餘人亦原之。

䟽議曰:應連坐者,長官以下、主典以上及檢勾官在案同判署者,一人覺舉,餘並得原。其檢勾之官舉稽及事渉私者,曹司依法得罪,唯是公坐,情無私曲。檢勾之官?舉,彼此並無罪責。

其斷罪失錯已行決者,不用此律。

䟽議曰:斷罪失錯已行決者,謂死及笞杖已行決訖,流罪至配所役了,徒罪役訖,此等並爲已行,官司?自覺舉,不在免例,各依失入法科之,故云不用此律。假有人枉被斷徒二年,巳役一年,官司然始自覺舉者一年,未役者,自從舉免,巳役一年者,從失入減三等,科杖八十之?。

其官文書稽程

應連坐者,一人自覺舉,餘人亦原之,主典不免。若主典自舉,並減二等。

䟽議曰:文書謂公案,小事五日程,中事十日程,大事二十日程,徒罪以上,辯定後三十日程,此外不了,是名稽程。官人自覺舉者,並得全原,唯主典不免。若主典自舉,並減二等者,以官司不舉故。長官以下,並减二等。如官人、主典連署舉者,官人並得免罪,主典仍减二等科之。其制勑,案成以後,頒下各給抄寫程,二百?以下,限二日程,過此以外,每二百?以下,加一日程,所加多者,不得過五日。注云其赦書計??多,不得過三日。此等抄寫程旣云案成以後,㩀令成制勑案,不别給程,即是當日成了,?令限日,?是有稽,稽而自舉者,同官文書法,仍爲公坐,亦作四等科斷,各以所由爲首。若渉私曲故稽,亦同私坐之法。問曰:公坐相連,節級得罪,一人覺舉,餘亦原之。稽案旣是公罪,勾官亦合連坐,勾檢之官舉訖,餘官何故得罪?

荅曰:公坐失錯,事可追攺,一人舉覺,餘亦原之。至於行事稽留,不同失錯之例,勾官紏出,故不免科。

諸共犯罪者,以造意爲首,隨從者减一等。若家人共犯,止坐尊長。䟽議曰:共犯罪者,謂二人以上共犯,以先造意者爲首,餘並爲從。家人共犯者,謂祖父、伯、叔、子、孫、弟、姪共犯,唯同居尊長獨坐,卑㓜無罪。

注於法不坐者,歸罪於其次尊長。尊長,謂男夫䟽。議曰:於法不坐者,謂

八十以上、十嵗以下及篤疾。歸罪於其次者,假有尊長與卑㓜共犯,尊長老疾,依律不坐者,即以共犯次長者當罪,是名歸罪於其次尊長。尊長謂男夫者,假有婦人尊長共男夫卑㓜同犯?,婦人造意,仍以男夫獨坐。

侵損於人者,以凢人首從論。

䟽議曰:侵謂盗?財物,損謂闘毆殺傷之?。假令父子合家同犯,並依凡人首從之法,爲其侵損於人,是以不獨坐尊長,

即共監臨主守爲犯,?造意,仍以監主爲首,凢人以常從論。

䟽議曰:監臨主守俱如後解。假有外人發意,共左藏官司主典盜庫絹五疋,?是外人造意,仍以監主爲首,處徒二年,外人依常盗從,合杖一百。

諸共犯罪而本罪别者,?相因爲首從,其罪合依本律首從論。

䟽議曰:謂五服内親共他人毆告所親,及侵盜財物,?是共犯,而本罪各别。假有甲勾他外人,乙共毆兄,甲爲首,合徒二年半,乙爲凡?從,不下手,又減一等,合笞二十。又有卑㓜勾人盗已家財物十疋,卑㓜爲首,合笞三十,他人爲從,合徒一年。又减常盗一等,猶杖一百。此是相因爲首從,其罪各依本律首從論。此例旣多,不可具載,但是相因爲首從,本罪别者,?準此。

若本條言?者,罪無首從;不言?者,依首從法。

䟽議曰:案賊盜律:謀殺期親尊長、外祖父母,?斬。如此之?,本條言?者,罪無首從;不言?者,依首從法科之。又賊盜律云:謀殺人者,徒三年。假有二人共謀殺人,未行事發,造意者爲首,徒三年,從者徒二年半。如此之?,不言?者,依首從法。

即強盗及姦略人爲奴婢,犯䦨入,若迯亡及私度、越度、?棧、垣籬者,亦無首從。

䟽議曰:強盗之人,各肆威力,姦者身並自犯,不爲首從。略人爲奴婢者,理與強盗義同。䦨入者,謂䦨入宫殿及應禁之所,各自身犯,亦無首從。迯亡者,假使十人?征,身各闕事。私度者,謂無過所,從?門私過。越度者,謂不由門爲越。?,謂檢判之處。棧,謂塹柵之所。垣,謂宫殿及府廨垣。墻。籬謂不築墻垣,唯以䉒籬爲固之?。從強盗以下,?以正犯科之,故云亦無首從。

諸共犯罪而有迯亡,見獲者稱亡者爲首,更無證徒,則决其從罪。

䟽議曰:假有甲乙二人,共詐欺取物,合徒一年。甲實爲首,當被捉獲。乙本爲從,遂即迯亡。甲被鞫問,稱乙爲首,更無證徒,即須斷甲爲從,科杖一百,是名決其從罪。

後獲亡者,稱前人爲首,鞫問是實,還依首論,通計前罪,以充後數。

䟽議曰:後捉獲乙,稱甲爲首,鞫問甲稱是實,還依首坐,科徒一年。甲是庶人,前已决杖一百,即須以杖笞贖直,準减徒年。一年徒贖銅二十斤,一百杖贖銅一十斤,以十斤杖銅,减半年徒罪,餘徒半年,依法配役。甲若單丁,前已决杖一百,今旣處

徒一年,合杖一百二十,即更决二十,通計前杖,以充後數。

問曰:有甲乙二人犯盗凖罪合流。甲元造意乙是隨從,然乙事發迯亡,甲遂稱乙是首。官司斷甲爲從,處徒三年,已役訖,然始獲乙,甲承是首,又甲是白丁,若爲處分?

荅曰:流罪凖徒四年。又云從徒入流,比徒一年,爲剰累。徒流應役者,不得過四年,其人?復詐冐,官司不合更科流罪,止合徒一年。若犯加徒、流,自合三年配役。三年?已役訖,仍須更配逺流,即是通計前罪配所爲折居作。

若前輸贖物,後應還者,還之。

䟽議曰:假令甲有九品官,犯徒一年,詐爲從罪,前斷處杖一百,徴銅十斤,今依首論,斷作一年徒坐,以九品一官當徒坐盡,前徴銅十斤者還之,是名前輸贖物,後應還者還之。

其増减人罪,令有輕重者,亦從此律。

䟽議曰:此設判官之罪,増人罪者。有人犯徒一年,止有九品一官,官司増罪,科徒二年,官當一年,餘徒收贖,後更審問,止合徒一年,前増一年,贖物即合追還。减人罪者,若有一人身居兩職,並是九品以上,犯徒二年,官司减爲一年半,用一官當徒一年,餘有半年,官當不盡,贖銅十斤,檢知前失,還用兩官當徒二年,前輸半年,贖物亦合還主。又有白丁犯徒三年,官司斷徒一年,役訖事發,更須科徒二年,前一年役訖,後更配二年之?。若枉入人徒年者,即計庸折除課役及贖直。

䟽議曰:稱枉入人徒年,未必?是無罪,但不應徒役而徒役,即是枉入徒年。若是全年枉入,子注具有明文。如不滿五十日役,即計枉役二十日以下,各計日折丁庸。若枉三十五日,并折調,不滿五十日者,更不合折。及贖直者,假有七品以上子,被枉徒一年,即以役身之庸折其贖直。計庸折銅不盡,更徴餘贖。或折銅已盡,仍有餘庸,更亦不計。若有課役,依上法折除。其判官得罪,自從故失。或有中男十六以上應贖,犯杖一百,官司處徒一年,亦以役日計庸折?贖直。盡與不盡,?。同上解

注。每枉一年,折二年;?不滿年,役過五十,折一年

䟽。議曰:枉徒一年,通折二年課役;若枉三年,通折六年課役;?不滿年,役過五十日,亦除一年者,依令:丁役五十日,當年課役俱免。故五十日役者,得折一年。其稱折一年、二年者,?以三百六十日爲斷。

注即當年無課役者,折來年。其有軍役者,折役日䟽:議曰:被枉徒之年,或遇恩復,或遭水旱,而無課役者,聽折來年;其有軍役者,折上畨之日,若枉一年,亦通折二年畨役。

問曰:律稱折來年者,脫或來年旱澇及遇恩復,無課役者,得折以後來年以否?荅曰:律稱當年無課役折來年,律矜枉入徒役,聽折來年,課輸來?。旣無課役,將來亦是來年。年與課役相須,本欲爲其凖折,若普蒙恩復,及遭霜旱,依令課役並免,豈合即計爲年?亦如已役已輸,聽折來年課役,後年無者,更折有課役之年。此理旣同,不可别生異議。

其本應徒,已決杖、笞者,即以杖笞贖直,準減徒年。䟽議曰:假有本坐,合徒一年,官司決杖一百,決訖事發,還合科徒,前已決杖一百,不可追攺。凖徒一年,贖銅二十斤,即是十八日徒當銅一斤。凖笞十,前決一百,緫合減徒一百八十日,即當銅十斤,折徒半年。若一年徒罪已笞五十,即以五斤之銅減徒役九十日,減外殘徒,各依式配役。故唐律䟽議卷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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