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唐律䟽議卷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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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6 04:27

故唐律䟽議卷第六

諸二罪以上俱發,以重者論。

䟽議曰:假有甲任九品一官,犯盜絹五疋,合徒一年;又?有矟一張,合徒一年半;又過失折人二支,合贖流三千里,是爲二罪以上俱發。從有禁兵器斷,徒一年半,用官當訖,更徴銅十斤,旣犯盗徒罪,仍合免官,是爲以重者論。注謂非應累者,唯具條其狀,不累輕以加重。

䟽議曰:以上三事,並非應累斷者,雖從兵器處罪,仍具條三種犯狀,不得將盗一年徒罪,累於?有禁兵器一年半徒上,故云不累輕以加重。所以具餘其狀者,一彰罪多,二防會赦。雜犯死罪,經赦得原;蠱毒流刑,逢恩不免故也。

注若重罪應贖,輕罪應居作官當者,以居、作、官當爲重。䟽議曰:謂甲過失折人二支,應流,依法聽贖。?有禁兵器,合徒,官當,即以官當爲重。若白丁犯者,即從禁兵器徒一年半,即居作爲重罪。若更多犯,自依從重法。

問曰:有七品子犯折傷人,合徒一年,應贖;又犯盜,合徒一年,家有親老,應加杖,二罪俱發,何者爲重?荅曰:律以贖法爲輕,加杖爲重,故盜者不得以䕃贖,家有親老,聽加杖放之,即是加杖爲重罪。若贖一年半徒,自從重断徴贖,不合從輕,加杖等者,從一

䟽。議曰:假有白丁犯盜五疋,合徒一年,又闘毆折傷人,亦合徒一年,此名等者,須從一断。若一罪先發,已經餘罪後發,其輕若等,勿論,重者更論之,通計前罪,以充後數。

䟽議曰:假有甲折乙一齒,合徒一年,又折丙一指,亦合徒一年。折齒之罪先發,已經配徒一年,或無兼丁,及家有親老,已經决杖一百二十,有折指之罪後發,即從等者,勿論,重者更論之。通計前罪以?後數者,甲若毆丙折二指以上,合徒一年半,更須加役半年。甲若單丁,又加杖二十,是爲重者更論之。通計前罪之法,以?致罪,頻犯者並累科。

䟽議曰:假有受所監臨,一日之中,三處受絹一十八疋,或三人共出一十八疋,同時送者,各倍爲九疋而斷。此名以?致罪,頻犯者並累科。

若罪法不等者,即以重?併滿輕?各倍論。

䟽議曰:罪法不等者,爲犯彊盗、枉法、不枉法?盗、受所監臨等,並是輕重不等,即以重?併滿輕?。假令縣令受財枉法六疋,合徒三年;不枉法十四疋,亦合徒三年。又監臨外?盗二十九疋,亦徒三年;彊盗二疋,亦合徒三年;受所監臨四十九疋,亦合徒三年。准此,以上五處?罪,各合徒三年。累於受所監臨緫一百疋,仍倍爲五十疋,合流二千里之?,

注累謂止累見發之?。倍謂二尺爲一尺

䟽:議曰:假有官人枉法,受甲乙丙丁四人財物,各有八疋之?。甲乙二人先發?,有一十六疋,累而倍之,止依八疋而斷。依律科流,除名已訖,其丙丁二人?物,於後重發,即累見發之?,别更科八疋之罪。後發者與前旣等,理從勿論,不得累併前?作一十六疋断。作死罪之?。

問曰:有人枉法受一十五疋,七疋先發,已断流訖,八疋後發,若爲科斷?

荅曰:枉法之?,若一人邊而取前發者,雖已斷訖,後發者還須累論,併取前?,更科全罪,不同頻犯,止累見發之?,通計十五疋,斷從絞坐。無禄之人,自依减法。又問:脫有十人共行資財,同在一所,盜者一時將去,得同頻犯以否?

荅曰:律注云:監臨主司,因事受財,而同事共與,若一事頻受,及於監守内頻盜,累而不倍。除此三事,?合倍論。十人之財,一時俱取,雖復似非頻犯,終是物主各别,元非一人之物,理與十處盜同,坐同頻犯,?合倍折。若物付一人専掌,失即専掌者陪,理同一人之財,不得將爲頻盜。注不等,謂以彊盜、枉法等?,併從竊盜受所監臨之?

䟽。議曰:彊盜枉法,計?是重,竊盜受所監臨,准?乃輕,故名不等。假如強盜併從竊盜者,謂如有人諸處頻犯竊盜,已得八十二疋,累?倍論,得四十一疋罪,合流三千里。復於諸處頻犯強盜,得財一十八疋,累?倍得九疋,亦合流三千里。今將強盜九疋,併於?盜四十一疋上,滿五十疋處加役流。其枉法併從受所監臨者,假如官人頻受所監臨財物,倍得二十一疋二丈,合徒一年半;復頻受枉法?,倍得二疋二丈,亦合徒一年半。今將枉法?二疋二丈,併於受所監臨物二十一疋二丈,緫爲二十四疋,科徒二年。其有強盗,併入受所監臨,枉法,併從?盗。如此之?,俱以重?,併從輕?者,皆同併滿之法。

注:即監臨主司,因事受財,而同事共與,若一事頻受,及於監守頻盗者,累而不倍。䟽議曰:假有十人同爲鑄錢,官司於彼受物,是爲因事受財,十人共以錢物行求,是爲同事共與。或㫁一人之事頻受其財,是爲一事頻受。若當庫人於所當庫内,若縣令於其所部頻盗者,此等三事,各累而不倍。若同事别與,或别事同與,各依前倍論,不同此例。

其一事分爲二罪,罪法若等,則累論。

䟽議曰:一事分爲二罪者,假將私馬直絹五疋,博取官馬直絹十疋,依律貿易官物,計其等准盜論,計所利以盜論。須分官馬十疋,出兩種罪名。五疋等者,准盜論,合徒一年;五疋利者,以盜論,亦合徒一年。累爲十疋,處徒一年半是也。此爲庶人有兼丁作法,若是官人、品子應贖及單丁之人,用法各别。假有品官貿易官物五疋是利,即合免官。其八品、九品止有一官者,免官訖,仍徴銅十斤。若六品以下監臨官司,便同自盜。若將以盜五疋,累於准盗五疋上,從准盜作法,合徒一年半,累併旣不加重,止從一重論,直取以盜伍疋,加凡盜二等,處徒二年,仍除名。其品子應贖者,直取五疋利,徒一年眞役爲重

罪。法不等者,則以重法併滿輕法。䟽議曰:假有官司非法擅賦,歛於一家,得絹五十疋,四十五疋入官,坐?論,合徒二年半;五疋入?,以枉法論,亦合徒二年半。即以入?五疋累於入官者,爲五十疋,坐?致罪,處徒三年。

注罪法等者,謂若貿易官物,計其等准盗論,計所利以盗論之。?䟽議曰:貿易官物,已從上解,或有判事枉法後受絹十疋,五疋先許,是眞枉法。五疋先未許,得枉法後然始緫送,更有如此等事,並合累論,故云之?。

注罪法不等者,謂若請官器仗以亡失,併從毀傷。䟽議曰:謂軍防之所,請官器仗,假有一千事,亡失二百事,合杖八十;毀傷四百事,亦合杖八十。故雜律云:請官器仗,以十分論,亡失二分,毀傷四分,各杖八十;亡失三分,毀傷六分,各杖一百。今以亡失二百事,累爲毀傷四百事,同毀傷六分之罪,合杖一百。

注以考校不實,併從失不實之?。

䟽議曰:職制律:貢舉非其人,一人徒一年,二人加一等,罪止徒三年。若考校不實,减一等。失者各减三等。假有考校九人、二人,故不實,合科杖一百;七人失不實,亦合科杖一百。須以故不實二人,併從失不實七人之上,爲九人失不實,合徒一年。又户婚律:脫口以免課役,一口徒一年,二口加一等,罪止徒三年。其漏無課役口,四口爲一口。假令脫有課役,二口,合徒一年,漏無課役十口,亦合徒一年。須以有課役二口,併於無課役十口之上,爲無課役十二口,處徒一年半之?。

累併不加重者,止從重

䟽。議曰:假有以?物五疋貿易官物,直九疋,五疋准盗,合徒一年,計所利四疋,合杖九十。罪法等者,則累論,以四疋累於五疋上,緫爲九疋,不加一年徒坐,止從准盗處徒一年。併者,如前器仗亡失一分,毀傷二分,俱合杖六十。以亡失一分,併毀傷二分之上,止是三分,未滿四分,不合加罪,止從亡失一分之?。其應除、免、倍沒、備償罪止者,各盡本法。

䟽議曰:假有八品官,枉法受財五疋,徒二年半;不枉法受財十二疋,亦徒二年半;?盗二十四疋,亦徒二年半;監臨受財三十九疋,亦徒二年半;又詐欺取財二十四疋,亦徒二年半;又坐?四十九疋,亦徒二年半;倍得七十六疋二丈,又請矟十張,亡失一張,合杖六十。其?緫累爲坐?五十疋,合徒三年,餘?罪止不加。據枉法合除名,不枉法合免官。盗者倍備,枉法、不枉法,受所監臨及坐?等,並沒官。亡失官矟,備償,坐?罪止徒三年之?。如有二罪以上俱發者,即先以重罪官當,仍依例除免,不得將爲二罪,唯從重論。

諸同居,若大功以上親及外祖父母、外孫,若孫之婦、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爲隱

䟽。議曰:問居謂同財共居,不限籍之同異,雖無服者並是。若大功以上親,各依本服,外祖父母、外孫若孫之婦、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服雖輕,論情重故有罪者,並相爲隱,反報俱隱。此等外祖不及曽、髙,外孫不及曽、玄也。

部曲奴婢爲主隱?,勿論。

䟽議曰:部曲奴婢,主不爲隱,聽爲主隱。非謀叛以上,並不坐。

即漏露其事及擿語消息,亦不坐。

䟽議曰:假有鑄錢及盜之?,事須掩攝追収,遂漏露其事及擿語消息,謂報罪人所掩攝之事,令得隱避逃亡,爲通相隱,故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隱,減凡人三等。

䟽議曰:小功、緦麻,假有死罪隱藏,據凡人唯減一等,小功、緦麻又減凡人三等,緫減四等,猶徒二年。

若犯謀叛以上者,不用此律。

䟽議曰:謂謀反、謀大逆、謀叛,此等三事,並不得相隱,故不用相隱之律,各從本條科斷。

問曰:小功以下相隱,減凡人三等,若有漏露其事及擿語消息,亦得減罪以否?荅曰:漏露其事及擿語消息,上文大功以上共相容隱義同,其於小功以下,理亦不别,律恐煩文,故舉相隱爲例。亦減凡人三等。諸官户、部曲、官?、奴婢有犯,本條無正文者,各准良人

䟽。議曰:官户?屬司農,州縣元無户貫。部曲謂?家所有,其妻通娶良人、客女、奴婢爲之。部曲之女,亦是犯罪。?與官户、部曲同。官?奴婢有犯,本條有正文者,謂犯主及毆良人之?,各從正條。其本條無正文,謂䦨入越度及本色相犯,并詛詈祖父母、父母、兄姊之?,各准良人之法。

若犯流、徒者,加杖,免居作

䟽。議曰:

犯徒者,准無兼丁例加杖,

徒一年,加杖一百二十,一等加二十,徒三年加杖二百,准犯三流,亦止杖二百,决訖付官、主,不居作。

應徴正?及贖,無財者,准銅二斤,各加杖十,决訖付官主、䟽議曰:犯罪應徴正?及贖,無財可備者,?據其本犯及正?,准銅每二斤各加杖十,决訖付官、主。銅數雖多,不得過二百。今直言正?,不言倍?者,正?無財,猶許加杖放免;倍?無財,理然不坐。其有財堪備者,自依常律。

若老小及廢疾不合加杖,無財者,放免。

䟽議曰:謂以上應徴贖之人,若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廢疾,依律不合加杖,勘檢復無財者,並放免不徴。其部曲、奴婢應徴?贖者,?徴部曲及奴婢不合徴主,

即同主奴婢自相殺,主求免者,聽减死一等。

䟽議曰:奴婢賤人,律比畜産相殺,雖合償死,主求免者,聽减。若部曲故殺,同主賤人,亦至死罪,主求免死,亦得同减法。但奴殺奴是重,主求免者,尚聽;部曲殺奴旣輕,主求免者,亦得免。旣稱同主,即是私家。若是官奴自犯,亦依此律。注親屬自相殺者,依常律。

䟽議曰:律云各准良人,悉准良人爲法。旣犯親屬,不依求免減例。

諸化外人同?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異?相犯者,以法律論。

䟽議曰:化外人,謂蕃夷之國,别立君長者,各有風俗,制法不同。其有同?自相犯者,須問本國之制,依其俗法斷之。異?相犯者,若髙麗之與百濟相犯之??,以國家法律論定刑名。

諸本條别有制,與例不同者,依本條。

䟽議曰:例云:共犯罪以造意爲首,隨從者减一等。闘訟律:同謀共毆傷人,各以下手重者爲重罪,元謀减一等,從者又减一等。又例云:九品以上犯流以下聽贖。又断獄律,品官任流外及雜任,於本司及監臨犯杖罪以下,依决罰例。如此之?,並是與例不同,各依本條科断。即當條?有罪名所爲重者,自從重

䟽。議曰:依詐僞律:詐自復除,徒二年。若丁多以免課役,即從户婚律脫口法,一口徒一年,二口加一䓁,罪止徒三年。又詐僞律:詐増减功過年限,因而得官者,徒一年。若因詐得賜?重,即從詐欺官私以取財物,准盗論,罪止流三千里之?。

其本應重而犯時不知者,依凡論;本應輕者,聽從本䟽。議曰:假有叔姪别處生長,素未相識,姪打叔傷,官司推問始知,聽依凡人問法。又如别處行盗,盗得大祀神御之物,如此之?,並是犯時不知,得依凡論,悉同常盗断。其本應輕者,或有父不識子,主不識奴,毆打之後,然始知悉,湏依打子及奴本法,不可以凡闘而論,是名本應輕者,聽從本。

諸斷罪而無正條,

其應出罪者,則舉重以明輕。䟽議曰:斷罪無正條者,一部律内,犯無罪名。其應出罪者,依賊盗律,夜無故入人家,主人登時殺者,勿論。假有折傷,灼然不坐。又條:盗緦麻以上財物,莭級减凡盗之罪。若犯詐欺及坐?之?,在律?無减文,盗罪尚得减科,餘犯明從减法。此並舉重明輕之?。

其應入罪者,則舉輕以明重。

䟽議曰:案賊盗律:謀殺期親尊長,?斬,無已殺、已傷之文。如有殺傷者,舉始謀是輕,尚得死罪;殺及謀而已傷是重,明從?、斬之坐。又例云:毆告大功尊長、小功尊屬,不得以䕃論。若有毆告期親尊長,舉大功是輕,期親是重,亦不得用䕃。是舉輕明重之?。

諸稱乗輿、車駕及御者,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並同䟽。議曰:乗輿者,案賊盗律:盗乗輿服御物者,流二千五百里。若盗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服御物者,得罪並同。車駕者,依衛禁律:車駕行,衝隊者,徒一年;若衝三后隊,亦徒一年。又條:䦨入至御在所,斬;至三后所,亦斬。是名並同。

稱制勑者,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皇太子令減一等。䟽議曰:依公式令,三后及皇太子行令職制律,制書有所施行而違者,徒二年。若違三后及皇太子令,各減一等之?。

若於東宫犯失,及宫衛有違應坐者,亦同減例。䟽議曰:於東宫犯者,謂指斥東宫,及對捍皇太子,令使車馬之屬不調習,駕馭之具不完牢,并䦨入東宫宫殿門。宫臣宿衛,冐名相代,兵仗逺身,輙離職掌,别處宿之?,謂之爲犯。失者,謂合和皇太子藥誤不如本方,及封題誤,并守衛不覺,䦨入東宫宫殿門,如此之?,謂之爲失。犯之與失,得罪並減上臺等科断。注:本應十惡者,雖得減罪,仍從本法。

䟽議曰:謂於東宫犯失,准上臺法,罪當十惡者,今雖減科,仍從十惡本法。

諸稱期親及稱祖父母者,曽、髙同。

䟽議曰:稱期親者,户婚律:居期䘮而嫁娶者,杖一百。即居曽、髙䘮並與期同。及稱祖父母者,户婚律云:祖父母、父母在,别籍異財,徒三年。即曽髙在别籍異財,罪亦同。故云:稱期親及稱祖父母者,曽髙同。稱孫者曽玄同。

䟽議曰:闘訟律,子孫違犯教令,徒二年。即曽玄違犯教令,亦徒二年。是爲稱孫者曽玄同。

嫡孫承祖,與父母同。

䟽議曰:依禮及令,無嫡子,立嫡孫,即是嫡孫承祖。若聞此祖䘮,匿不舉哀,流二千里,故云與父母同。注縁坐者,各從祖孫本法。

䟽議曰:依賊盗律:反逆者,父子年十六以上?絞,祖孫没官。若嫡孫承祖,没而不死,故云各從祖孫本法。其嫡繼慈母,若養者與親同。

䟽議曰:嫡謂嫡母。左傳注云:元妃始嫡夫人,庶子於之稱嫡。繼母者,謂嫡母或亡或出,父再娶者爲継母。慈母者,依禮,妾之無子者,妾子之無母者,父命爲母子,是名慈母。非父命者,依禮服小功,不同親母。若養者,謂無兒養同宗之子者。慈母以上,但論母若養者,即并通父,故加若字以别之,並與親同。稱子者,男女同䟽。議曰:稱子者,闘訟律:子孫違犯教令,徒二年。此是男女同,縁坐者,謂殺一家三人之?,縁坐及妻子者,女並得免,故云女不同。其犯反逆、造畜蠱毒,本條縁坐及女者,從本法。

稱?免以上親者,各依本服論,不以尊厭及出降。義服同正服

䟽議曰:皇帝䕃及?免以上親,户婚律:甞爲?免親之妻而嫁娶者,杖一百。假令皇家絶服旁期及婦人出嫁,若男子外繼,?降本服一等。若有犯及取䕃,各依本服,不得以尊壓及出降,即依輕服之法。義服者,妻妾爲夫,妾爲夫之長子,及婦爲?姑之?,相犯者,並與正服同。

諸稱反坐及罪之,坐之與同罪者,止坐其罪。䟽議曰:稱反坐者,闘訟律云:誣告人者,各反坐。及罪之者,依例云:自首不實、不盡,以不盡之罪罪之,坐之者,依例,餘?應坐,悔過還主,减罪三等坐之。與同罪者,詐僞律,譯人詐僞致罪有出入者,與同罪。止坐其罪者,謂從反坐以下,並止坐其罪,不同眞犯故死者,止絞而已。

稱准枉法論,准盗論之?,罪止流三千里,但准其罪。䟽議曰:稱准枉法論者,職制律云:先不許財,事過之後而受財者,事若枉,準枉法論。又條:監臨内強市有剰利,准枉法論。又稱准盜論之?者,詐僞律云:詐欺官?,以取財物,准盜論。雜律云:棄毀符、節、印及門鑰者,准盜論。如此等罪名,是准枉法、准盜論之?,並罪止流三千里。但准其罪者,?止准其罪,亦不同眞犯,

並並在除、免、倍?、監主加罪、加役流之例。

䟽議曰:謂從反坐以下,並不在除名、免官、免所居官,亦無倍?,又不在監主加罪及加役流之例。其本法雖不合減,亦同雜犯之法減科,

稱以枉法論及以盜論之??與眞犯同。

䟽議曰:以枉法論者,户婚律云:里正及官司妄脱漏増減,以出入課役?重入已者,以枉法論。又條,非法擅賦歛入?者,以枉法論。稱以盜論之?者,賊盜律云:貿易官物,計所利以盜論。廐庫律云:監臨主守以官物?自貸,若貸人及貸之者,無文記,以盜論。所犯並與眞枉法眞盜同。其除免、倍?,悉依正犯。其以故殺傷,以闘殺傷及以姦論等,亦與眞犯同,故云之?。

諸稱監臨者,綂攝案驗爲監臨䟽。議曰:綂攝者,謂内外諸司長官統攝所部者。案驗,謂諸司判官判断其事者是也。

注謂州、縣、鎮、戍、折衝府等判官以上,各於所部之内,緫爲監臨。䟽議曰:此謂州、縣、鎮、戍、折衝府等判官以上,雖有曹務職掌不同,但於部内緫爲監臨之例。鎮、戍、折衝府唯綂攝身,不管家口。議於部内寄住及權居止、興販等,有文簿名曆在州縣者,即爲監臨。其百姓雖不附籍帳,亦同監臨之例。

注:自餘唯據臨統本司及有所案驗者。即臨統其身而不管家口者,姦及取財,亦同監臨之例。䟽議曰:自餘爲除州縣鎭戍,折衝府以外,百司緫是。若省、臺、寺、監及諸衝等,各於臨統本司之内,名挂本司者,並爲監臨。若是來參事者,是爲案驗。尚書省雖管州府文案,若無?渉,不得常爲監臨。内外諸司?準此。即臨統其身而不管家口者,姦及取財,亦同監臨之例。假若諸衛官府吏身官司姦府吏家口,及於府吏家内取財,或折衝府官人唯管衛士,若姦衛士家口,及於衛士家内取財,?同監臨之法。内外不管家口之司,姦及取財,?準此。

問曰:假有主帥於所部衛士家盜物,得同於監臨内取財以否?

荅曰:主帥於所部衛士統攝一身,旣非取受之財盜,乃律文不攝,止同常盜,不是監臨。

稱主守者,躬親保典爲主守,雖職非統典,臨時監主亦是。

䟽議曰:主守,謂行案典吏,専主掌其事,及守當倉庫、獄因雜物之?。其職非統典者,謂非管攝之司,臨時被遣監主者亦是。

諸稱曰者,以百刻計,功庸者,從朝至暮。

䟽議曰:職制律:官人無故不上,一日笞二十。須通晝夜百刻爲坐。計功庸者,職制律:監臨之官?役使所監臨者,各計庸以受所監臨財物論。從朝至暮,即是一日,不須準百刻計之。

注役庸多者,雖不滿日,?併時率之。

䟽議曰:計庸多者,假若役二人,從朝至午,爲一日功;或役六人,經一辰亦爲一日功。縱使一時役多人,或役一人經多日,?須併時率之。

稱年者以三百六十日:

䟽議曰:在律稱年,多據徒役。此旣計日,不以十二月

稱年。

稱人年者,以籍爲定。

䟽議曰:稱人年處,即須依籍爲定。假使貌髙年小,或貌小年髙,悉依籍書,不合準貌籍旣三年一造,非造籍之歳,通舊籍計之。問曰:依户令,疑有姦欺,隨狀貌定。若犯罪者,年貌懸異,得依令貌定科罪以否?

荅曰:令爲課役生文,律以定刑立制,惟刑是恤,貌即姦生,課役稍輕,故得臨時貌定刑名,事重,止可依據籍書,律令義殊,不可破律從令。或有狀貌成人而作死罪,籍年七?,不得即科。或籍年十六以上而犯死刑,騐其形貌,不過七?。如此事?,貌狀共籍年懸隔者,犯流罪以上及除、免、官當者,申尚書省量定。須奏者,臨時奏聞議。籍年十五或貎,年八?,並依籍定。

稱衆者三人以上,稱謀者二人以上,䟽:議曰:稱衆者,㫁。獄律云:七品以上犯罪不栲,據衆証定刑,必須三人以上始成衆。但稱衆者,皆准此文。稱謀者,賊盗律云:謀殺人者徒三年,皆須二人以上。餘條稱謀者,准此例議。奴婢諸條,?不同良人,應充支証,亦同良人例注,謀狀彰明,?一人同二人之法。

䟽議曰:假有人持刀仗入他家,勘有仇嫌,來欲相殺,?止一人,亦同謀法,故云?一人同二人之法。

諸稱加者,就重次,稱减者,就輕次。

䟽議曰:假有人犯杖一百,合加一等,處徒一年,或應徒一年,合加一等,處徒一年半之?,是名就重次。又有犯徒一年,應减一等,處杖一百,或犯杖一百,應减一等,决杖九十,是名就輕次。惟二死三流,各同爲一减。

䟽議曰:假有犯罪合斬,從者减一等,即至流三千里;或有犯流三千里,合例减一等,即處徒三年。故云二死、三流,各同爲一减。其加役流應减者,亦同三流之法。

加者数滿乃坐,又不得加至於死。本條加入死者,依本條。

䟽議曰:加者数滿乃坐。假令犯盗少一寸,不滿十疋,依賊盗律:?盗五疋徒一年,五疋加一等,爲少一寸,止徒一年。又不得加至於死者,依捕亡律:宿衛人在直而亡者,一日杖一百,二日加一等。雖無罪止之文,唯合加至流三千里,不得加至於死。本條加入死者,依本條闘訟律:毆人折二支,流三千里。又條云:部曲毆傷良人者,加凡人一等。加者,加入於死。此是本條注加入絞者,不加至斬。

䟽議曰:部曲毆良人折二支,巳合絞坐,若故毆折支,合加一等。今旣加入於絞,不合更加至斬,

其罪止有半年徒。若應加杖者,杖一百;應减者,以杖九十爲次。

䟽議曰:假有縣典故増囚狀,加徒半年,縣尉知而判入,即以典爲首,合徒半年。典若單丁,决杖一百,縣尉應减一等,處杖九十,徴銅九斤之?。

諸稱道士、女冠者,僧尼同。

䟽議曰:依雜律云道士、女冠姦者,加凡人等。但餘條唯稱道士、女冠者,即僧尼並同。諸道士、女冠時犯姦,還俗後事發,亦依犯時加罪,仍同白丁配徒,不得以告牒當之。

若於其師與伯叔父母同

䟽議曰:師謂於觀寺之内,親承經教,合爲師主者。若有所犯,同伯叔父母之罪。依闘訟律:詈伯叔父母者,徒一年。若詈師主,亦徒一年。餘條犯師主,悉同伯叔父母。

其於弟子,與兄弟之子同䟽?議曰:謂上文所解師主於其弟子有犯,同俗人兄弟之子法。依闘訟律:毆殺兄弟之子,徒三年。賊盗律云:有所規求而故殺期以下卑㓜者,絞。兄弟之子是期親卑㓜,若師主因嗔競毆殺弟子,徒三年。如有規求故殺者,合當絞坐。

觀寺部曲、奴婢於三綱與主之期親同。

䟽議曰:觀有上座觀主、監齋,寺有上座寺主、都維那,是爲三綱。其當

觀寺部曲、奴婢於三綱有犯,與俗人期親部曲、奴婢同。依闘訟律:主毆殺部曲,徒二年。又條:奴婢有犯,其主不請官司而殺者,杖一百。注云:期親殺者,與主同。下條部曲準此。又條:部曲、奴婢毆主之期親者,絞,詈者,徒二年。若三綱毆殺觀寺部曲,合徒一年。奴婢有罪,不請官司而殺者,杖一百。其部曲、奴婢毆三綱者,絞,詈者徒二年。

餘道士與主之緦麻同。

䟽議曰:闘訟律:部曲、奴婢

毆主之緦麻親,徒一年。傷重者,各加凡人一等。又條:毆緦麻部曲、奴婢折傷以上,各減殺傷凡人部曲、奴婢二等。又條:毆傷殺他人部曲,减凡人一等,奴婢又减一等。即是觀寺部曲毆當觀寺餘道士、女冠、僧、尼等,各合徒一年,傷重各加凡人一等。若毆道士等,折一齒,即徒二年;奴婢毆,又加一等,徒二年半。是名於

餘道士,與主之緦麻同。注犯姦盜者,同凡人䟽:議曰:道士、女冠、僧、尼犯姦盗,於法最重,故雖犯當觀寺部曲、奴婢姦盗,即同凡人,謂三綱以下,犯姦、盗,得罪無别。其奴婢姦盗,一凖,凡人得罪。弟子若盗師主物,及師主盗弟子物等,亦同凡盗之法。其有同財弟子私取用者,即同同居卑㓜,私輙用財者,十疋笞十,十疋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若不滿十疋者,不坐。故唐律卷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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