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唐律䟽议卷第九

轻识古籍

共 6709字,需浏览 14分钟

 ·

2024-02-04 18:39

故唐律䟽议卷第九

䟽议曰:职制律者,起自于晋,名为违制律。爰至髙齐,此名不攺。隋开皇攺为职制律,言职司法制,备在此篇。宫卫事了,设官为次,故在卫禁之下。

诸官有贠数,而

署置过限及不应置而置,一人杖一百,三人加一等,十人徒二年。

䟽议曰:官有贠数,谓内外百司离任以上,在令各有贠数,而

署置过限及不应置而置,谓格、令无贠,妄相署置。注云谓非奏授者,即是视六品以下及流外、杂任等。所司判?,一人杖一百,三人加一等,十人徒二年。若是应奏授,诈不实者,从诈假法。如不合置官,而故剰奏授者,从上书诈不实论。

后人知而听者,减前人署置一等。规求者,为从坐。被徴须者勿论。即军务要速,量事权置者,不用此律。

䟽议曰:前人

署置过限及不应置而置,后人知其剰贠而听任者,减?置人罪一等,谓二人杖九十,四人以上,杖一百,七人以上,徒一年,十人徒一年半。规求者为从坐,谓人自规求而任者,为?置官从坐,合杖九十。被徴须者,谓被徴召而?者,勿论。即军务要速,量事权置者,谓行军之所,须置权官,不当署置之罪,故云不用此律。

诸贡举非其人,及应贡举而不贡举者,一人徒一年,二人加一等,罪止徒三年。

䟽议曰:依令,诸州岁别贡人,若别勑令举及国子诸馆年常送省者为举人。?取方正清循,名行相副。若德行无闻,妄相推荐,或才堪利用,蔽而不举者,一人徒一年,二人加一等,罪止徒三年。注云非其人,谓德行乖僻,不如举状者。若使名实乖违,即是不如举状,纵使试得及第,亦退而获罪。如其德行无?,唯只䇿不及第,减乖僻者罪二等。率五分得三分及第者不坐,谓试五得三、试十得六之?,所贡官人?得免罪。若贡五得二,科三人之罪;贡十得三,科七人之罪。但有一人德行乖僻,不如举状,即以乖僻科之。纵有得第者多,并不合共相准折。

若考校课试而不以实,及选官乖于举状,以故不称职者,减一等。

䟽议曰:考校,谓内外文武官寮年终应考校功过者。其课试,谓贡举之人艺业伎能,依令课试有数。若其官司考试不以实,及选官乖于所举本状,以故不称职者,谓不习典宪,任以法官,明练经史,授之武职之?,各减贡举非其人罪一等。负殿应附不附者,依令:私坐每一斤为一负,公罪二斤为一负,各十负为一殿。校考之日,负殿?悉附状。若故违不附及不应附而附者,谓䝉别勑放免,或经恩降,公私负殿,并不在附限。若犯免官以上,及?贿入已,恩前狱成,仍附景迹,除此等罪,并不合附而故附,致使考校有升降者,得罪亦同,谓与考校课试不实罪同。亦减贡㪯非其人罪一等。失者各减三等。承言不觉,又减一等。知而听行,与同罪。

䟽议曰:失者各减三等,谓意在堪贡,心不渉私,不审德行有?,得减故罪三等。自试不及第以下,应附不附以上,

失者,又各减三等。余条失者,准此。谓一部律内公事错失,本条无失减之文者,并准此减三等。承言不觉,亦从贡㪯以下,承校试人,言不觉差失,从失减三等上更减一等,故云又减一等。知而听行,亦从贡举以下,知非其人,或试不及第,考校课试知其不实,或选官乖状,各与同罪。谓各与?试者同罪。

诸刺史、县令、折冲、果毅私自出界者,杖一百。䟽议曰:州县有境界,折冲府有地圑,不因公事私自出境界者,杖一百。注云经宿乃坐,既,不云经日,即非百刻之限。但是经宿,即合此坐。

诸在官应直不直,应宿不宿,各笞二十,通昼夜者笞三十。

䟽议曰:依令,内外官应分番宿直。若应直不直,应宿不宿,书夜不相须,各笞二十,通昼夜不直者,笞三十。

若㸃不到者,一㸃笞十

䟽。议曰:内外官司应㸃检者,或数度频㸃,㸃即不到者,一㸃笞十。注云一日之㸃限,取二㸃为坐,谓一日之内,㸃检虽多,止据二㸃得罪,限笞二十。若全不来上,计日以无故不上科之。

问曰:二日以上日,别常向曹司,曹司㸃检,每㸃不到,若科无故不上,即是日别常来。若以累㸃科之,罪又重于不上。假有十日之内,日别?来,每㸃不到,欲科何罪?

荅曰:八品以下,频㸃不到,便是已发更犯,合重其事,累㸃科之。如非流内之人,自须当日决放,?虽累㸃,罪重,㸃多不至徒刑,计日不上;?轻,日多即至徒坐。所以日别上者,据㸃全不来者计日。以此处断,实允刑名。

诸官人无故不上,及当畨不到,䟽议曰:官人者,谓内外官人无故不上。当畨不到,谓分畨之人,应上不到。注云虽无官品,谓但在官分畨者,得罪亦同官人之法。下条准此者,谓之官限满不赴,及官人从驾稽违,及从而先还,虽无官品,亦同官人之法。

若因暇而违者,一日笞二十,三日加一等;过杖一百,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半。边要之官,加一等。

䟽议曰:官人以下,杂任以上,因给暇而故违,并一日笞二十,三日加一等,二十五日合杖一百,三十五日徒一年,四十五日徒一年半。边要之官,谓在縁边要重之所,无故不上以下,各加罪一等。诸之官限满不赴者,一日笞十,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即代到不还,减二等。

䟽议曰:依令,之官各有装束程限,限满不赴,一日笞十,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其替人已到,淹留不还,准不赴任之程,减罪二等。其有田苖者,依令听待収田讫发遣;无田苖者,依限须还。

诸官人从驾稽违及从而先还者,笞四十,三日加一等;过杖一百,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侍臣加一等。䟽议曰:官人,谓百官应从驾者。流外以下应从人,亦同官人之罪。其书吏、书僮之?差逐官人者,不在此限。其有稽违不到及从而先还者,虽不满日笞四十,三日加一等;过杖一百,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侍臣,谓中书、门下省五品以上,依令应侍从者,加罪一等。

诸大祀不预申期及不颁所司者,杖六十;以故废事者,徒二年。䟽议曰:依令,大祀,谓天地、宗庙、神州等为大祀。或车驾自行,或三公行事。斋官?散斋之日,平明集省受誓诫,二十日以前,所司预申祠部,祠部颁告

诸司。其不预申期及不颁下所司者,杖六十。即?申及颁下,事不周悉,所坐亦同。以故废祠祀事者,所由官司徒二年。应连坐者,各依公坐法,节级得罪。

牲牢、玉帛之属不如法,杖七十。阙数者,杖一百;全阙者,徒一年。䟽议曰:牲谓牛羊豕。牢者,牲之体。玉谓苍璧祀天,璜琮祭地。五方上帝,各依方色。帛谓币帛。称之属者,谓黍稷以下。不依礼令之法。一事有违,合杖七十;一事阙少,合杖一百;一坐全阙,合徒一年。其本是中、小祀,虽从大祀受祭,若有少阙,各依中、小祀逓减之法。阙坐更多,罪不过此。余祀阙坐,?准此。

即入散斋不宿正寝者,一宿笞五十;致斋不宿本司者,一宿杖九十,一宿各加一等。中、小祀,逓减二等。

䟽议曰:依令:大祀散斋四日,致斋三日;中祀散斋三日,致斋二日;小祀散斋二日,致斋一日。散斋之日,斋官昼理事如故,夜宿于家正寝。不宿正寝者,一宿笞五十,一宿加一等。其无正寝者,于当家之内,余斋房内宿者,亦无罪。?不得习秽恶之事。故礼云:三日斋,一日用之,犹恐不敬。致斋者,两宿宿本司,一宿宿祀所。无本司及本司在皇城外者,?于郊社、太庙宿斋。若不宿者,一宿杖九十,一宿加一等。通上散斋,故云各加一等。中、小祀者,谓社稷、日月、星辰、岳镇、海渎、帝社等为中祀,司中、司命、风师、雨师、诸星、山林、川泽之属为小祀。从大祀以下犯者,中祀减大祀二等,小祀减中祀二等,故云各逓减二等。

注凡言祀者,祭享同。余条中、小祀准此。

䟽议曰:依祠令,在天称祀,在地为祭,宗庙名享。今直举祀为例,故曰凡言祀者,祭享同。余条中、小祀准此。但在中祀有犯?,减大祀二等;小祀有犯?,减中祀二等,谓下条大祀在散斋、吊丧、问疾、盗律盗大祀神御物之?,本条无中、小祀罪名者,凖此逓减。

诸大祀在散斋而吊丧、问疾,判署刑杀文书及决罚者,笞五十;奏闻者,杖六十。致斋者,各加一等。

䟽议曰:大祀散斋四日,并不得吊丧,亦不得问疾。刑谓定罪,杀谓杀戮罪人。此等文书,不得判署,及不得决罚杖笞,违者笞五十。若以此刑杀决罚事奏闻者,杖六十。若在致斋内犯者,各加一等。中小祀犯者,各逓减二等。

诸祭祀及有事于园陵,若朝㑹侍衞,行事失错,及违失仪式者,笞四十。

䟽议曰:称祭祀者,享亦同。及有事于园陵,谓谒陵等事。若朝㑹,谓百官朝叅、集㑹及侍卫祭祀之事,行事失错及违失仪式者,笞四十。注云谓言辞諠嚣,坐立怠慢,谓声髙諠閙,坐立不正,不依仪式,与众乖者,乃坐应集而主司不告及告而不至者,各笞五十。

䟽议曰:应集,谓祭祀以下及余事合集之人,而主司不颁告令集,罪在主司。告而不至,独坐不至者,故云各笞五十。

诸庙享,知有缌麻以上丧,遣充执事者,笞五十;陪从者,笞三十。主司不知,勿论。有丧不自言者,罪亦如之。其祭天地社稷则不禁。

䟽议曰:庙享为吉事,左传曰:吉禘于庄公。其有缌麻以上?,不得预其事。若知有缌麻以上丧,遣充执事者,主司笞五十;虽不执事,遣陪从者,主司笞三十。若主司不知前人有丧者,勿论。即有丧,不自言而冐,充执事及陪从者,亦如之。其祭天地社稷不禁者,礼云:唯祭天地社稷,为越绋而行事,不避有?,故云则不禁。

诸合和御药误,不如本方及封题误,医者绞。

䟽议曰:合和御药,须先处方,依方合和,不得差误。若有错误,不如本方,谓分两多少,不如本方法之。?合成,仍题封,其上注药迟驶冷热之?,并写本方俱进。若有误,不如本方及封题有误等,但一事有误,医即合绞。医,谓当合和药者,名例大不敬条内已具解讫。

料理㨂择不精者,徒一年。未进御者,各减一等。监当官司各减医一等。

䟽议曰:料理,谓应熬削洗渍之?。㨂择,谓去恶留善。?须精细之?,有不精者,徒一年。其药未进御者,各减一等,谓应绞者从绞上减,应徒者从徒上减,是名各减一等。监当官司依令:合和御药,在内诸省,省别长官一人,并当上大将军、将军卫别一人,与尚药奉御等监视。药成,医以上先甞。除医以外,?是监当官司,并于巳进、未进上,各减医罪一等。注云余条未进御者,谓下条造御膳、御幸舟船、乘舆服御服,但应供奉之物未进御者,各随轻重减一等,监当官司及各减一等,故云并准此。

诸造御膳误犯食禁者,主食绞;若秽恶之物在食饮中,徒二年;㨂择不精及进御不时,减二等。不品甞者,杖一百。

䟽议曰:造御膳者,?依食经,经有禁忌,不得輙造。若乾脯不得入黍米中,苋菜不得和鼈肉之?,有所犯者,主食合绞。若秽恶之物,谓物是不絜之?,在食饮中,徒二年。若拣择不精者,谓㨂米择菜之?,有不精好,及进御不时者,依礼:饭齐视春冝温,?齐视夏冝热之?,或朝夕日中进奉失度及冷热不时者,减罪二等,谓从徒二年减二等。不品甞者,杖一百,谓酸、咸、苦、辛之味不品,及应甞不甞,俱得杖一百之罪。

诸御幸舟船误不牢固者,工匠绞

䟽。义曰:御幸舟船者,皇帝所幸舟船,谓造作庄严,不甚牢固,可以败壊者,工匠合绞。注云各以所由为首,明造作之人?以当时所由人为首。

若不整饰及阙少者,徒二年。䟽议曰:其舟船若不整顿修饰,及在船篙棹之属,所须者有所阙少,得徒二年。此亦以所由为首,监当官司各减一等。

诸乘舆服御物,持䕶修整不如法者,杖八十。若进御乖失者,杖一百。其车马之属不调习,驾驭之具不完牢,徒二年。未进御,减三等。

䟽议曰:乘舆所服用之物,?有所司,执持修整,自有常法。不如法者,杖八十。若进御乖失者,依礼授立不跪、授坐不立之?,各依礼法。如有乖失违法者,合杖一百。其车马之属不调习,驾驭之具不完牢者,车谓辂车,马谓御马。其之属,谓羊车及辇等。升车则马动,马动则銮鸣之?,是为调习。若不如此,或御马惊骇,车轝及鞍辔之属有损壊,各徒二年。虽不如法,未将进御者,减三等。

应供奉之物阙乏者,徒一年。其杂供有阙,笞五十。䟽议曰:应供奉之物,谓衣服、饮食之?,但是应供奉者,?须预备,有阙乏者,即徒一年。杂供有阙者,谓非寻常应供奉之物,可供而阙者,笞五十。

诸主司私借乘舆服御物,若借人及借之者,徒三年;非服而御之物,徒一年。在司服用者,各减一等。

䟽议曰:乘舆服御物,主司持䕶修整,常须如法。若有私借,或将借人及借之者,各徒三年。非服而御之物,谓除服御物之外,应供御所用者,得徒一年。虽非自借及借人在司服用者,各减罪一等。服御物,徒三年上减;非服而御,徒一年上减,是为各减一等。

注非服而御,谓帷帐几杖之属。

䟽议曰:帷帐几杖之属者,谓笔砚、书史、器玩等,是应供御所须,非服用之物,色?既多,故云之属。

诸监当官司及主食之人,误将杂药至御膳所者,绞。

䟽议曰:御厨造膳,从造至进?,有监当官司,依令,主食升阶进食,但是杂药,误将至御膳所者,绞。杂药,谓合和为药,堪服饵者。若有毒性,虽不合和,亦为杂药。诸外膳犯食禁者,供膳杖七十。若秽恶之物,在食饮中及拣择不浄者,笞五十。误者,各减二等。

䟽义曰:百官常食以上?,官厨所营,名为外膳,故注云谓供百官犯食禁者。食禁已上解讫,若有犯者,所由供膳杖七十。秽恶之物,谓不浄物之?,在食饮中及拣择有不浄,其所由者,得笞五十。若有误失者,各减二等。误犯食禁者,笞五十;误拣不浄,笞三十。

诸漏泄大事应密者,绞。

䟽议曰:依闘讼律:知谋反及大逆者,密告随近官司。其知谋反、大逆、谋叛,?合密告,或掩袭㓂贼,此等是大事应密,不合人知輙漏泄者,绞。注云大事,谓潜谋讨袭者,讨谓命将誓师,潜谋征讨;袭,谓不声钟皷,掩其不备者。既有潜谋讨袭之事,及収捕反逆之徒,故云谋叛之?。

非大事应密者,徒一年半;漏泄于蕃国使者,加一等。仍以?传者为传,至者为从。即转传大事者,杖八十。非大事,勿论。

䟽议曰:非大事应密,谓依令仰观见风云气色有异,密封奏闻之。?有漏泄者,是

非大事应密,合徒一年半。国家之事,不欲蕃国闻知,若漏泄于蕃国使者,加一等,合徒二年。其大事纵漏泄于蕃国使,亦不加至。所漏泄之事,以?传者为首,首谓?漏泄者。传至者为从,谓传至罪人及蕃使者。其间展转相传大事者,杖八十;非大事者,勿论。非大事,虽应密,而转传之人,并不坐。

诸玄?器物、天文图书、䜟书、兵书、七曜暦、太一雷公式,私家不得有,违者徒二年。其纬候及论语䜟,不在禁限。

䟽议曰:玄?者,玄,天也,谓?天为器,其以经星之文及日月所行之道转之,以观时变。易曰:玄?著明,莫大于日月。故天垂?,圣人则之。尚书云:在璇玑玉衡,以齐七政。天文者,史记天官书云:天文,日月五星、二十八宿等。故易曰:仰则观于天文。图书者,河出图,洛出书是也。䜟书者,先代圣贤所记未来徴祥之书。兵书,谓太公六韬、黄石公三略之?。七曜历,谓日月五星之历。太一、雷公。式者,并是式名,以占吉。㐫者,私家?,不得有,违者徒二年。若将传用,言渉不顺者,自从造祅言之法。私习天文者,谓非自有书,转相习学者,亦得二年徒坐。纬候及䜟者,五经纬、尚书、中候、论语䜟,并不在禁限。

诸稽缓制书者,一日笞五十,一日加一等,十日徒一年。

䟽议曰:制书在令,无有程限。成案:?云即日行下称即日者,谓百刻内也。写程通计符、移、?、牒,满二百?以下,给二日程。过此以外,每二百?以下,加一日程。所加多者,緫不得过五日。其赦书,计?虽多,不得过三日。军务急速,?当日并了成案,及计?程外仍停者,是为稽缓,一日笞五十。注云腾制勑、符、移之?,谓奉正制勑,更腾已出符、移、?、解刺牒、?,是故言之。?一日加一等,计六日杖一百,十日徒一年,即是罪止。

其官文书稽程者,一日笞十,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八十。䟽议曰:官文书,谓在曹常行,非制勑奏抄者。依令:小事五日程,中事十日程,大事二十日程。徒以上狱案辩定须断者,三十日程。其通判及勾经三人以下者,给一日程,经四人以上,给二日程。大事各加一日程。若有机速,不在此例。机速,谓军机急速,不必要准案程。应了不了,亦准稽程法。除此之外,?准事稽程者,一日笞十,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八十。

诸被制书有所施行而违者,徒二年。失错者杖一百。

䟽议曰:被制书,谓奉制有所施行,而违者,徒二年。若非故违而失错㫖意者,杖一百。

问曰:条云被制书施行而违者,徒二年,未知勑及奏抄得罪同否?

荅曰:上条稽缓制书,注云腾制勑符,移之??,是即明制勑之义,轻重不殊。其奏抄御亲画,闻制则承㫖,宣用御画,不轻承㫖,理与制书义同。诸受制忘误及写制书误者,事若未失,笞五十;已失,杖七十。转受者,减一等。

䟽议曰:谓承制之人忘误其事,及写制书脱剰文字,并文字错失,事若未失者,谓未失制书之意,合笞五十;已失,谓已失事意而施行,合杖七十。转受者减一等。若宣制忘误及写制失错,转受者?自错误,为非亲承制勑,故减一等。未失其事,合笞四十。事若已失,合杖六十。故云转受者减一等。   卷终。

浏览 1
点赞
评论
收藏
分享

手机扫一扫分享

举报
评论
图片
表情
推荐
点赞
评论
收藏
分享

手机扫一扫分享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