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唐律䟽议卷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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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4 18:39

故唐律䟽议卷第四

诸犯罪已发及已配而更为罪者,各重其事。

䟽议曰:已发者,谓已被告言,其依令应三审者,?告亦是。发讫及已配者,谓犯已配而更为笞罪以上者。各重其后犯之事而累科之,

即重。犯流者,依留住法决杖,于配所役三年。

䟽议曰:犯流未断,或已断配讫,未至前所而更犯流者,依工乐留住法,流二千里,决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决杖一百三十;流三千里,决杖一百六十。仍各于配所役三年,通前犯流,应役一年,緫役四年。若前犯常流,后犯加役流者,亦止緫役四年。

若已至配所而更犯者,亦准此。

䟽议曰:已至配流之处而更犯流者,亦准上解留住法,决杖配役。其前犯处近,后犯处逺,即于前配所科决,不复更配逺流,

即累流徒,应役者不得过四年。若更犯流、徒罪者,准加杖例。䟽议曰:有犯徒役未满,更犯流役,流役未满,更犯徒,或徒流役内复犯徒流,应役身者,并不得过四年。假有元犯加役流,后又犯加役流,前后累徒虽多,役以四年为限。若役未讫,更犯流徒罪者,准加杖例,犯罪?多,累决杖笞者,亦不得过二百。

问曰:有人重犯流罪,依留住法决杖,于配所役三年,未知此三年之役,家无兼丁,合准无兼丁例决杖以否?荅曰:流人虽无兼丁,而无加杖之例。三年之役,本替流罪,?无兼丁,不合加杖。唯有元犯之流,至配所应役者,家无兼丁,得准徒加杖。

其杖罪以下,亦各依数决之。累决笞、杖者,不得过二百。其应加杖者,亦如之。

䟽议曰:累流、徒应役四年,限内复犯杖、笞者,亦依所犯杖、笞数决。或?犯杖一百,中间又犯杖九十,后又犯笞五十,前后?有二百四十,决之不得过二百。其犯徒应加杖者,亦如之。假如工、乐、杂户、官私奴婢等,并合加杖,纵令重犯流、徒,累决杖、笞,亦不得过二百。

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

䟽议曰:依周礼,年七十以上及未齓者,并不为奴。今律,年七十以上,七十九以下,十五以下,十一以上及废疾,为矜老小及疾,故流罪以下收赎。

问曰:上条赎章称犯流罪以下听赎,此条及官当条即言收赎,未知听之与收,有何差异?

荅曰:上条犯十恶等,有不听赎处,复有得赎之处,故云听赎。其当徒官少不尽其罪,余罪收赎,及矝老小废疾,虽犯十恶,?讦收赎,此是随文设语,更无别例。注犯加役流、反逆縁坐流,会赦犹流者,不用此律,至配所免居作

䟽议曰:加役流者,本是死刑,元无赎例,故不许赎。反逆縁坐流者,逆人至亲,义同休戚,处以縁坐,重累其心,此虽老疾,亦不许赎。㑹赦犹流者,为害深重,虽㑹大恩,犹从流配。此等三流,特重常法,故緫不许收赎。至配所免居作者,矜其老小,不堪役身,故免居作。其妇人流法,与男子不同,虽是老小,犯加役流,亦合收赎,徴铜一百斤。反逆縁坐流,依贼盗律:妇人年六十及废疾,并免,不入此流。

即?谋反,词理不能动众,威力不足率人者,亦?斩。父子、母女、妻妾并流三千里。其女及妻妾年十五以下、十一以上,亦免流配,徴铜一百斤。妇人犯会赦犹流,唯造畜蛊毒并同居家口仍配

八十以上、十歳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䟽议曰:周礼三赦之法,一曰㓜弱,二曰老耄,三曰戆愚。今十歳合于㓜弱,八十是老耄、笃疾、戆愚之?,并合三赦之法。有不可赦者,年虽老小,情状难原,故反逆及杀人,准律应合死者,曹司不断,依上请之式,奏听勑裁。

盗及伤人者,亦收赎。

䟽议曰:盗者,?是老小及笃疾,并为意在贪财。伤人者,老小疾人未离忿恨,此等二事,既侵损于人,故不许全免,令其收赎。若有官爵者,须从官当、除、免之法,不得留官徴赎,谓殴从父兄姊伤,合除名,盗五疋以上,合免官,殴凡人折支,合官当之?。

问曰:既云盗及伤人亦收赎者,或强盗合死,或伤五服内亲,亦合死刑,未知并得赎否?

荅曰:盗及伤人亦收赎,但盗既不言强?,伤人,不显亲踈,直云收赎,不论轻重,为其老小,特被哀矝。设令强盗伤亲合死,据文并许收赎。

又问:既称伤人收赎,即似不伤者无罪。若有殴杀他人部曲、奴婢,及殴已父母不伤,若为科断?

荅曰:奴婢贱?,唯于被盗之家称人。自外诸条杀伤不同良人之限。若老小笃疾,律许哀矜,杂犯死刑,并不科罪。伤人及盗,俱入赎刑。例云:杀一家三人为不道,注云杀部曲奴婢者非。即验奴婢不同良人之限,唯因盗伤杀亦与良人同。其应出罪者,举重以明轻。杂犯死刑,尚不论罪,杀伤部曲奴婢,明亦不论。其殴父母,?小及疾可矜,敢殴者,乃为恶逆,或愚痴而犯,或情恶故为,于律?得勿论。准礼,仍为不孝、老小、重疾上请听裁。又问:

八十以上,十岁以下,盗及伤人,亦收赎。

注云:有官爵者,各从除、免、当赎法。未知本罪至死,仍得以官当赎以否?

荅曰:条有收赎之文,注设除、免之法,止为矜其老疾,非谓故轻其罪。但杂犯死罪,例不当赎,?有官爵,并合除名。既死无比徒之文,官有当徒之例,明其除、免、当法,止据流罪以下。若欲以官折死,便是律外生文,自须依法除名,死依赎例,余?勿论。

䟽议曰:除反、逆、杀人应死,盗及伤人之外,悉?不坐,故云余?勿论。

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䟽议曰:礼云,九十曰耄,七歳曰悼。悼与耄?有死罪,不加刑,爱㓜养老之义也。縁坐应配没者,谓父祖反、逆,罪状已成,子孙七岁以下,仍合配没,故云不用此律。即有人教令,坐其教令者。若有?,应俻,受?者俻之。䟽议曰:悼耄之人,?少智力,若有教令之者,唯坐教令之人。或所盗财物,旁人受而将用,既合备偿,受用者俻之。若老小自用,还徴老小。故云有?,应俻,受?者俻之。

问曰:悼耄者被人教令,唯坐教令之者,未知所教令罪亦有色目以否。

荅曰:但是教令作罪,?以所犯之罪坐所教令,或教七歳小儿殴打父母,或教九十耄者斫杀子孙,所教令者,各同自殴打及杀凡人之罪,不得以犯亲之罪加于凡人。

诸犯罪时?未老疾,而事发时老疾者,依老疾论。

䟽议曰:假有六十九以下犯罪,年七十事发,或无疾时犯罪,废疾后事发,并依上解收赎之法;七十九以下犯反、逆、杀人应死,八十事发,或废疾时犯罪,笃疾时事发,得入上请之条;八十九犯死罪,九十事发,并入勿论之色。故云依老疾论。

问曰:律云:犯罪时?未老疾,而事发时老疾者,依老疾论。事发以后未断决,然始老疾者,若为科断?荅曰:律以老疾不堪受刑,故节级优异。七十衰老,不能徒役,听以赎论。?发在六十九时,至年七十始断,衰老是一,不可仍遣役身,此是役徒内老疾,依老疾论。假有七十九犯加役流,事发至八十始断,止得依老免罪,不可仍配徒、流。又依狱官令:犯罪逢格、攺者,若格轻,听从轻。依律及令,务从轻法。至于老疾者,岂得配流?八十之人,事发与断相连者,例从轻典,断依发时之法,唯有疾人与老者理别。多有事发之后,始作疾状,临时科断,须䆒本情。若未发时已患,至断时成疾者,得同疾法。若事发时无疾,断日加疾,推有故作,须依犯时,实患者,听依疾例。若在徒年限内,老疾亦如之。

䟽议曰:假有六十九以下配徒役,或二年、三年,役限未满,年入七十,又有配役时无病,役限内成废疾,并听准上法收赎,故云在徒限内老疾亦如之。又计徒一年三百六十日,应赎者徴铜二十斤,即是一斤铜折役一十八日,计余役不满十八日,徴铜不满一斤,数既不满,并宜免放。

犯罪时㓜小,事发时长大,依㓜小论。䟽议曰:假有七歳犯死罪,八歳事发,死罪不论;十歳杀人,十一事发,仍得上请。十五时偷盗,十六事发,仍以赎论。此名㓜小时,犯罪长大,事发,依㓜小论。诸彼此俱罪之。?䟽议曰:受财枉法、不枉法,及受所监临财物,并坐?罪。依法与财者,亦各得罪。此名彼此俱罪之?,谓计?为罪者。

及犯禁之物,则没官。䟽议曰:谓甲弩、矛矟、旌旗、幡帜及禁书寳印之?,私家不应有者,是名犯禁之物。彼此俱罪之?,以下并没官。

注:若盗人所盗之物,倍?亦没官。

䟽议曰:假有乙盗甲物,丙转盗之,彼此各有倍?,依法并应还主。甲既取乙倍备,不合更得丙?。乙即元是盗人,不可以?资盗,故倍?亦没官。若有紏告之人应赏者,依令与赏。

问曰:私铸钱事发,所获作具及钱铜,或违法杀马牛等肉,如此之?,律、令无文,未知合没官以否?

荅曰:其肉及钱,私家合有,准如律令,不合没官。作具及钱不得仍用,毁讫付主,罪依法科。其铸钱见有别格,从格断。余条有别格见行破律者,并准此。取与不和。

䟽议曰:取与不和,谓恐喝诈欺,强市,有剰利,强率歛之??,和与者无罪。谓去官而受?,官属士庶馈与,或和率歛,或监临官司和市,有剰利,或雇人而告他,罪得实。但是不应取财而与者,无罪。?是若乞索之?并还主。

䟽议曰:强乞索、和乞索,得罪?殊,?合还主。称并者,从取与不和以下,并徴还主。

即簿歛之物,赦书到后,罪?决讫,未入官司者,并从赦原。

䟽议曰:簿歛之物,谓谋反、大逆人家资合没官者。赦书到后,罪人虽已决讫,其物未入官司者,并从赦原。若簿歛之物已入所在官司守掌者,并不合放免。

若罪未处决,物?送官,未经分配者,犹为未入。

䟽议曰:若反逆之罪,仍未处决,罪人?已断讫,其身尚存者,物?送官,但未经分配者,并从赦原。

即縁坐家口,虽已配没,罪人得免者,亦免。

䟽议曰:谓反、逆人家口合縁坐没官,罪人于后蒙恩得免,縁坐者,虽已配没,亦从放免。其奴婢同于资财,不从縁坐免法。

问曰:但是縁坐遇恩罪人得免,其有罪人不合免者,縁坐亦有免法以否?

荅曰:谋反大逆,罪极诛夷,汚其室宅,除恶务本。罪人既不㑹赦,縁坐亦不合原,去取之宜,?随罪人为法。其谋叛已上道,及杀一家非死罪三人,支解人,縁坐,虽及家口,其恶不同反、逆。又、律文特显反、逆縁坐,为与十恶同科,不得请、减及赎,自同五流,除名、配流如法。自余縁坐流,并得减、赎,不除名。虽云合流,得减、赎者,明即与反、逆縁坐不同。赦书:若十恶不原,非反、逆,縁坐人仍从恩免,以其身非十恶,又非反、逆之家故也。

诸以?入罪,正?见在者,还官、主䟽:议曰:在律,正?唯有六色:强盗、窃盗、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及坐?。自外诸条,?约此六?为罪。但以此?而入罪者,正?见在未费用者,官物还官,私物还主。转易得他物者,谓本?是驴,回易得马之?。及生产蕃息者,谓婢产子,马生驹之?。

问曰:假有盗得他人财物,即将兴易及出举,别有息利,得同蕃息以否?其?本是人畜,展转经歴数家,或有知情及不知者,如此蕃息,若为处分?荅曰:律注云,息本㩀应产之?,而有蕃息,若是兴生出举而得利润,?用后人之功,本无财主之力,既非孶生之物,不同蕃息之限,所得利物,合入后人。其有展转而得知情者,蕃息物并还前主,不知情者,亦入后人。

又问:有人知是?婢,故买自幸,因而生子,合入何人?荅曰:知是?婢,本来不合交?,违法故买,意在奸伪。?婢所产,不合从良,止是生产蕃息,依律随母还主。已费用者,死及配流勿徴。䟽议曰:因?断死及以?配流,得罪既重,多破家业。?已费用,矜其流死,其?不徴。若未经奏画,会赦免流死者,徴?如法。画讫会恩,即同免例。注云别犯流及身死者,谓虽不因?配流,别为他罪流配,及?非身被刑戮,而别有死亡者,本犯之?,费用已尽,亦从免例,余?徴之。

䟽议曰:除非身死及已配流,其?见在,并已费用,并在徴限,故曰

余?徴之。盗者倍备,谓盗者以其贪财既重,故令倍备,谓盗一尺徴二尺之?。

若计庸、赁为?者,亦勿徴

䟽:议曰:庸,谓私役使所监临及借车马之属,计庸一日为绢三尺,以受所监临财物论。赁,谓碾硙、邸店、舟船之?,须计赁价为坐,既计庸、赁为?。其?元非正物,故虽非会赦,其?并亦不徴。余条庸、赁、?准此。会赦及降者,盗、诈、枉法,犹徴正?。

䟽议曰:谓

会赦及降,唯盗、诈、枉法三色,正?犹徴,各还官主,盗者免倍?,故云犹徴正?,谓赦前事发者,若赦后事发,捉获见?,准闘讼律徴之。

问曰:枉法会赦,正?犹徴,未知此?还官还主,须定明例?

荅曰:彼此俱罪之?,例并合没,?复首得原罪。正?犹徴如法,其?追没,于法何疑?余?非见在及收赎之物,限内未送者,并从赦降原。䟽议曰:余?非见在,赦前已费用尽,若非转易得他物及生产蕃息者,?非见在之?及收赎之物者,谓犯罪徴铜,依令,节级各依期限。限内未送,并从赦降原;过限不送,不在免限。称限内不送,唯㩀赎铜,余??无限约,逢赦并?放免。其犯罪应赎,徴铜,送有期限,违限不纳,会赦不原。故云限内未送者,唯为赎铜生文,不为余?立制。

问曰:收赎之人,身在外处,虽对面断罪,又牒本贯徴铜,未知以牒到本属为期,即㩀断日作限?

荅曰:依令,任官应免课役,?㩀蠲符到日为限。其徴铜之人,?对面断讫。或有一身被禁,所属在逺,?被释放,无铜可输,符下本属徴收,须㩀符到徴日为限。若取对面为定,何烦更牒本属?诸平?者,?据犯处当时物价及上绢估

䟽。议曰:?谓罪人所取之?,?平其价直,准犯处当时上绢之价。依令,每月旬别三等估其?,平所犯旬估定罪,取所犯旬上绢之价。假有人蒲州盗盐,嶲州事发,盐已费用,依令悬平,即取蒲州中估之盐,准蒲州上绢之价,于嶲州断决之。?纵有卖买贵贱,与估不同,亦依估价为定。

问曰:?若见在犯处,可以将?对平,如其先巳费损,悬平若为准定?又有获?之所,与犯处不同,或逺或近,并合送平以否?

荅曰:悬平之?,依令准中估。其获?去犯处逺者,止合悬平。若运向犯处,准估其物,即须脚价。生产之?,恐加瘦损。非但奸伪斯起,人粮所出无从,同遣悬平,理便适中。

又问:在蕃有犯,断在中华,或边州犯?,当处无估,平?定罪,从何取中?

荅曰:外蕃既是殊俗,不可牒彼平估,唯于近蕃州县准估量用。合宜无估之所而有犯者,于州府详定作价。

平功庸者,计一人一日为绢三尺,牛马、駞、骡、驴车亦同。䟽议曰:计功作庸应得罪者,计一人一日为绢三尺,牛马、駞骡驴车计庸?准此三尺,故云亦同。

其船及碾硙、邸店之?,亦依犯时赁直。

䟽议曰:自船以下,或大小不同,或闲要有异,故依当时赁直,不可准常赁为估。邸店者,居物之处为邸,估卖之所为店。称之。?者,铺肆园宅,品目至多,略举宏纲,不可 载,故言之。?

庸赁?多,各不得过其本价。

䟽议曰:假有借驴一头,乘经百日,计庸得绢七疋二丈,驴估止直五疋,此则庸多,仍依五疋为罪。自余庸赁?多,各准此法。

诸略和诱人,若和同相卖,䟽议曰:不和为略,前已解讫。和诱者,谓彼此和同,共相诱引,或使为良,或使为贱,限外蔽匿,俱入此条。轻重之制,自从本法。若和同相卖者,谓两相和同,共知违法,

及略、和诱部曲、奴婢,若嫁卖之,即知情娶买。

䟽议曰:上文?据良人,此论部曲、客女、奴婢等。略和诱,义并与上同。或得而自留,或转将嫁卖,或乞人亦同。其知情娶买者,谓从略和诱以下,不问良贱,共知本情,或娶或买,限外不首,自为蔽匿,

及藏逃亡部曲奴婢。

䟽议曰:藏匿无日限,谓知是部曲、奴婢逃走,故将藏匿者。

署置官过限及不应置而置。

䟽议曰:在令,置官各有贠数,贠外剰置,是名过限。案职制律,官有贠数,而

署置过限及不应置而置。注云:谓非奏授者在此。虽有奏授,亦同蔽匿。于格令无贠而置,是名不应置而置。诈假官假与人官及受假者

䟽:议曰:诈假官者,身实无官,假为职任流内流外,得罪?别。诈假之义并同。或自造告身,或雇倩人作,或得他人告身而自行用,但于身不合为官,诈将告身行用?是。其假与人官者,谓所司假授人官,或伪奏拟,或假作曹司判?。及受假者,谓知假而受之。若诈死,私有禁物

䟽议曰:诈死者,或本心避罪,或䂓免赋役,或因犯逃亡,而遂诈死之。?私有禁物者,注云谓非私所应有者,谓甲弩、矛矟之?。及禁书,谓天文、图书、兵书、七曜暦等,是名禁书。称之?者,谓玄象器物等,既不是书,故云之?。

赦书到后百日,见在不首,故蔽匿者,复罪如?,媒保不坐。

䟽议曰:赦书原罪,?据制书出日,昧?以前,并从赦免,惟此蔽匿条中,乃云赦书到后百日,此据赦书所至之处,别取百日为限。见在不首,故蔽匿者,谓人物及所假官等见在,故蔽隐藏而不首出,并复罪。如??者,谓如犯罪之??物应徴及倍,悉从?犯本法。若人有转易在他所,但其人见在不首,?为故蔽匿,其媒保不坐者,谓嫁娶有媒,卖买有保,既经赦原,无问百日内外,虽不自首,并?不坐。

其限内事发,虽不自首,非蔽匿䟽:议曰:从略、和诱以下,私有禁物以上,谓赦书到后,事发之所。百日内发者,虽不自首,亦非蔽匿,以其限尚未?,故得无罪。

注?限内,但经问不承者,亦为蔽匿。

䟽议曰:上云限内事发,虽不自首,非蔽匿。谓限内事发,经问即承,为无隐心,乃非蔽匿。其经问不承,?在限内,仍同蔽匿之法。

即有程期者,计赦后日为坐。

䟽议曰:程者,依令公案,小事五日程,中事十日程,大事二十日程。及公使各有行程。如此之?,是为有程期者。律有大集校阅,违期不到之条,亦有计帐等,在令各有期限。此等赦前有违,经恩不待百日,但赦出后日,仍违程期者,即计赦后违日为坐。赦后并须准事给程,以为期限。

其因犯逃亡,经赦免罪,限外不首者,止坐其亡,不论本罪。

䟽议曰:谓赦前犯罪,因即逃亡,会赦之后,罪?原免,赦后百日,仍不自首,止有逃亡之坐,更不论其本罪。又如征防逃亡,会赦免罪,计百日限外,征防仍自未还,须计征防之日,以为逃亡定罪。限内流例若还,即同在家亡法,即军人上畨,因犯逃走,经赦当下,亦同常亡之律。

注谓赦书到后,百日限外计之。

䟽议曰:上论蔽匿,既以百日之外为限,此逃亡之坐,亦以百日限外计之。

诸会赦应攺正徴收,经责簿帐,而不攺正徴收者,各论如本犯律。

䟽议曰:前条以百日为限,此据赦后经责簿帐,即须攺正徴收。仍有隐欺不攺从正者,?如本犯得罪。其应攺正徴收,具如此

注。

注谓以嫡为庶,以庶为嫡,违法飬子。

䟽议曰:依令,王、公、侯、伯、子、男?子孙承嫡者传袭。无嫡子,立嫡孙;无嫡孙,以次立嫡子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子。无庶子,立嫡孙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孙。曾、玄以下准此。若不依令文,即是以嫡为庶,以庶为嫡。又准令:自无子者,听养同宗,于昭穆合者。若违令养子,是名违法。即工、乐、杂户当色相养者,律、令?无正文,无子者,理准良人之例。

注私入道诈。复除,避本业。

䟽议曰:私入道,谓道士、女冠、僧尼同不因官度者,是名私入道。诈复除者,谓课役俱免。即如太原元从,给复终身;没落外蕃投化,给复十年;放贱为良,给复三年之?。其有不当复限,诈同此色,是为诈复除。避本业,谓工、乐、杂户、太常音声人,各有本业,若廻避攺入他色之?,是名避本业。

注:増减年纪,侵隐园田、脱漏户口之?,须攺正䟽议曰:増减年纪,谓増年入老,减年入中、小者。其有増减?,不免课役,亦是。侵隐园田,谓人侵他园田,及有私隐、盗贸卖者。脱漏户口者,全户不附为脱,隐口不附为漏。称之?者,谓増加疾状,脱漏工、乐、杂户之?。会赦以后,经责簿帐,即须攺正。若不攺正,亦论如本犯之律。

注监临主守之官,?自借贷,及借贷人财物畜产之?,须徴收。

䟽议曰:监临,谓于临綂部内。主守,谓躬亲保典之所者。以官财物、畜产私自借贷,及将官物、畜产私借贷人者,及车船之属同财物,鹰犬之属同畜产,故言并须徴収。

问曰:上条会赦以百日为限,下文会赦乃以责簿为期。若有上条赦后百日内责簿帐,隐而不通者,下条未经责簿帐,经问不承,合得罪否?

答曰:上条以罪重故百日内经问不承,罪同蔽匿,限内?责簿帐,事终未发,纵不吐实,未得论罪。后条犯轻赦后,经责簿帐不通,即得本罪。经年不经责簿帐,据理亦未有辜,?复经问不承,未合得罪。

又问蔽匿之事,限内未首,及应攺正,簿帐未通,乃有非是物主,傍人言告,未知告者得罪以否?

答曰:赦前之罪,各有程期。限内事发,律许免罪,终须攺正徴収,告者理不合坐。故唐律䟽议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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