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唐律䟽議卷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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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12-06

故唐律䟽議卷第四

諸犯罪已發及已配而更爲罪者,各重其事。

䟽議曰:已發者,謂已被告言,其依令應三審者,?告亦是。發訖及已配者,謂犯已配而更爲笞罪以上者。各重其後犯之事而累科之,

即重。犯流者,依留住法决杖,於配所役三年。

䟽議曰:犯流未斷,或已斷配訖,未至前所而更犯流者,依工樂留住法,流二千里,决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决杖一百三十;流三千里,决杖一百六十。仍各於配所役三年,通前犯流,應役一年,緫役四年。若前犯常流,後犯加役流者,亦止緫役四年。

若已至配所而更犯者,亦準此。

䟽議曰:已至配流之處而更犯流者,亦準上解留住法,决杖配役。其前犯處近,後犯處逺,即於前配所科决,不復更配逺流,

即累流徒,應役者不得過四年。若更犯流、徒罪者,準加杖例。䟽議曰:有犯徒役未滿,更犯流役,流役未滿,更犯徒,或徒流役内復犯徒流,應役身者,並不得過四年。假有元犯加役流,後又犯加役流,前後累徒雖多,役以四年爲限。若役未訖,更犯流徒罪者,準加杖例,犯罪?多,累決杖笞者,亦不得過二百。

問曰:有人重犯流罪,依留住法決杖,於配所役三年,未知此三年之役,家無兼丁,合準無兼丁例決杖以否?荅曰:流人雖無兼丁,而無加杖之例。三年之役,本替流罪,?無兼丁,不合加杖。唯有元犯之流,至配所應役者,家無兼丁,得準徒加杖。

其杖罪以下,亦各依數决之。累決笞、杖者,不得過二百。其應加杖者,亦如之。

䟽議曰:累流、徒應役四年,限内復犯杖、笞者,亦依所犯杖、笞數決。或?犯杖一百,中間又犯杖九十,後又犯笞五十,前後?有二百四十,決之不得過二百。其犯徒應加杖者,亦如之。假如工、樂、雜户、官私奴婢等,並合加杖,縱令重犯流、徒,累决杖、笞,亦不得過二百。

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廢疾犯流罪以下,收贖。

䟽議曰:依周禮,年七十以上及未齓者,並不爲奴。今律,年七十以上,七十九以下,十五以下,十一以上及廢疾,爲矜老小及疾,故流罪以下收贖。

問曰:上條贖章稱犯流罪以下聽贖,此條及官當條即言收贖,未知聽之與收,有何差異?

荅曰:上條犯十惡等,有不聽贖處,復有得贖之處,故云聽贖。其當徒官少不盡其罪,餘罪收贖,及矝老小廢疾,雖犯十惡,?訐收贖,此是隨文設語,更無别例。註犯加役流、反逆縁坐流,會赦猶流者,不用此律,至配所免居作

䟽議曰:加役流者,本是死刑,元無贖例,故不許贖。反逆縁坐流者,逆人至親,義同休戚,處以縁坐,重累其心,此雖老疾,亦不許贖。㑹赦猶流者,爲害深重,雖㑹大恩,猶從流配。此等三流,特重常法,故緫不許收贖。至配所免居作者,矜其老小,不堪役身,故免居作。其婦人流法,與男子不同,雖是老小,犯加役流,亦合收贖,徴銅一百斤。反逆縁坐流,依賊盜律:婦人年六十及廢疾,並免,不入此流。

即?謀反,詞理不能動衆,威力不足率人者,亦?斬。父子、母女、妻妾並流三千里。其女及妻妾年十五以下、十一以上,亦免流配,徴銅一百斤。婦人犯會赦猶流,唯造畜蠱毒并同居家口仍配

八十以上、十歳以下,及篤疾犯反逆殺人應死者,上請。䟽議曰:周禮三赦之法,一曰㓜弱,二曰老耄,三曰戇愚。今十歳合於㓜弱,八十是老耄、篤疾、戇愚之?,並合三赦之法。有不可赦者,年雖老小,情狀難原,故反逆及殺人,準律應合死者,曹司不斷,依上請之式,奏聽勑裁。

盜及傷人者,亦收贖。

䟽議曰:盜者,?是老小及篤疾,並爲意在貪財。傷人者,老小疾人未離忿恨,此等二事,旣侵損於人,故不許全免,令其收贖。若有官爵者,須從官當、除、免之法,不得留官徴贖,謂毆從父兄姊傷,合除名,盜五疋以上,合免官,毆凡人折支,合官當之?。

問曰:旣云盜及傷人亦收贖者,或強盜合死,或傷五服内親,亦合死刑,未知並得贖否?

荅曰:盜及傷人亦收贖,但盜旣不言強?,傷人,不顯親踈,直云收贖,不論輕重,爲其老小,特被哀矝。設令強盜傷親合死,據文並許收贖。

又問:旣稱傷人收贖,即似不傷者無罪。若有毆殺他人部曲、奴婢,及毆已父母不傷,若爲科斷?

荅曰:奴婢賤?,唯於被盜之家稱人。自外諸條殺傷不同良人之限。若老小篤疾,律許哀矜,雜犯死刑,並不科罪。傷人及盜,俱入贖刑。例云:殺一家三人爲不道,注云殺部曲奴婢者非。即驗奴婢不同良人之限,唯因盜傷殺亦與良人同。其應出罪者,舉重以明輕。雜犯死刑,尚不論罪,殺傷部曲奴婢,明亦不論。其毆父母,?小及疾可矜,敢毆者,乃爲惡逆,或愚癡而犯,或情惡故爲,於律?得勿論。準禮,仍爲不孝、老小、重疾上請聽裁。又問:

八十以上,十嵗以下,盜及傷人,亦收贖。

注云:有官爵者,各從除、免、當贖法。未知本罪至死,仍得以官當贖以否?

荅曰:條有收贖之文,注設除、免之法,止爲矜其老疾,非謂故輕其罪。但雜犯死罪,例不當贖,?有官爵,並合除名。旣死無比徒之文,官有當徒之例,明其除、免、當法,止據流罪以下。若欲以官折死,便是律外生文,自須依法除名,死依贖例,餘?勿論。

䟽議曰:除反、逆、殺人應死,盜及傷人之外,悉?不坐,故云餘?勿論。

九十以上,七嵗以下,雖有死罪,不加刑。䟽議曰:禮云,九十曰耄,七歳曰悼。悼與耄?有死罪,不加刑,愛㓜養老之義也。縁坐應配没者,謂父祖反、逆,罪狀已成,子孫七嵗以下,仍合配没,故云不用此律。即有人教令,坐其教令者。若有?,應俻,受?者俻之。䟽議曰:悼耄之人,?少智力,若有教令之者,唯坐教令之人。或所盜財物,旁人受而將用,旣合備償,受用者俻之。若老小自用,還徴老小。故云有?,應俻,受?者俻之。

問曰:悼耄者被人教令,唯坐教令之者,未知所教令罪亦有色目以否。

荅曰:但是教令作罪,?以所犯之罪坐所教令,或教七歳小兒毆打父母,或教九十耄者斫殺子孫,所教令者,各同自毆打及殺凡人之罪,不得以犯親之罪加於凡人。

諸犯罪時?未老疾,而事發時老疾者,依老疾論。

䟽議曰:假有六十九以下犯罪,年七十事發,或無疾時犯罪,廢疾後事發,並依上解收贖之法;七十九以下犯反、逆、殺人應死,八十事發,或廢疾時犯罪,篤疾時事發,得入上請之條;八十九犯死罪,九十事發,並入勿論之色。故云依老疾論。

問曰:律云:犯罪時?未老疾,而事發時老疾者,依老疾論。事發以後未斷決,然始老疾者,若爲科斷?荅曰:律以老疾不堪受刑,故節級優異。七十衰老,不能徒役,聽以贖論。?發在六十九時,至年七十始斷,衰老是一,不可仍遣役身,此是役徒内老疾,依老疾論。假有七十九犯加役流,事發至八十始斷,止得依老免罪,不可仍配徒、流。又依獄官令:犯罪逢格、攺者,若格輕,聽從輕。依律及令,務從輕法。至於老疾者,豈得配流?八十之人,事發與断相連者,例從輕典,斷依發時之法,唯有疾人與老者理别。多有事發之後,始作疾狀,臨時科斷,須䆒本情。若未發時已患,至斷時成疾者,得同疾法。若事發時無疾,断日加疾,推有故作,須依犯時,實患者,聽依疾例。若在徒年限内,老疾亦如之。

䟽議曰:假有六十九以下配徒役,或二年、三年,役限未滿,年入七十,又有配役時無病,役限内成廢疾,並聽準上法收贖,故云在徒限内老疾亦如之。又計徒一年三百六十日,應贖者徴銅二十斤,即是一斤銅折役一十八日,計餘役不滿十八日,徴銅不滿一斤,數旣不滿,並宜免放。

犯罪時㓜小,事發時長大,依㓜小論。䟽議曰:假有七歳犯死罪,八歳事發,死罪不論;十歳殺人,十一事發,仍得上請。十五時偷盜,十六事發,仍以贖論。此名㓜小時,犯罪長大,事發,依㓜小論。諸彼此俱罪之。?䟽議曰:受財枉法、不枉法,及受所監臨財物,并坐?罪。依法與財者,亦各得罪。此名彼此俱罪之?,謂計?爲罪者。

及犯禁之物,則没官。䟽議曰:謂甲弩、矛矟、旌旗、幡幟及禁書寳印之?,私家不應有者,是名犯禁之物。彼此俱罪之?,以下並没官。

注:若盜人所盜之物,倍?亦没官。

䟽議曰:假有乙盜甲物,丙轉盜之,彼此各有倍?,依法並應還主。甲旣取乙倍備,不合更得丙?。乙即元是盜人,不可以?資盜,故倍?亦没官。若有紏告之人應賞者,依令與賞。

問曰:私鑄錢事發,所獲作具及錢銅,或違法殺馬牛等肉,如此之?,律、令無文,未知合没官以否?

荅曰:其肉及錢,私家合有,準如律令,不合没官。作具及錢不得仍用,毀訖付主,罪依法科。其鑄錢見有别格,從格斷。餘條有别格見行破律者,並準此。取與不和。

䟽議曰:取與不和,謂恐喝詐欺,強市,有剰利,強率歛之??,和與者無罪。謂去官而受?,官屬士庶饋與,或和率歛,或監臨官司和市,有剰利,或雇人而告他,罪得實。但是不應取財而與者,無罪。?是若乞索之?並還主。

䟽議曰:強乞索、和乞索,得罪?殊,?合還主。稱並者,從取與不和以下,並徴還主。

即簿歛之物,赦書到後,罪?决訖,未入官司者,並從赦原。

䟽議曰:簿歛之物,謂謀反、大逆人家資合没官者。赦書到後,罪人雖已决訖,其物未入官司者,並從赦原。若簿歛之物已入所在官司守掌者,並不合放免。

若罪未處决,物?送官,未經分配者,猶爲未入。

䟽議曰:若反逆之罪,仍未處决,罪人?已斷訖,其身尚存者,物?送官,但未經分配者,並從赦原。

即縁坐家口,雖已配没,罪人得免者,亦免。

䟽議曰:謂反、逆人家口合縁坐没官,罪人於後蒙恩得免,縁坐者,雖已配没,亦從放免。其奴婢同於資財,不從縁坐免法。

問曰:但是縁坐遇恩罪人得免,其有罪人不合免者,縁坐亦有免法以否?

荅曰:謀反大逆,罪極誅夷,汚其室宅,除惡務本。罪人旣不㑹赦,縁坐亦不合原,去取之宜,?隨罪人爲法。其謀叛已上道,及殺一家非死罪三人,支解人,縁坐,雖及家口,其惡不同反、逆。又、律文特顯反、逆縁坐,爲與十惡同科,不得請、減及贖,自同五流,除名、配流如法。自餘縁坐流,並得減、贖,不除名。雖云合流,得减、贖者,明即與反、逆縁坐不同。赦書:若十惡不原,非反、逆,縁坐人仍從恩免,以其身非十惡,又非反、逆之家故也。

諸以?入罪,正?見在者,還官、主䟽:議曰:在律,正?唯有六色:强盜、竊盜、枉法、不枉法、受所監臨及坐?。自外諸條,?約此六?爲罪。但以此?而入罪者,正?見在未費用者,官物還官,私物還主。轉易得他物者,謂本?是驢,迴易得馬之?。及生産蕃息者,謂婢産子,馬生駒之?。

問曰:假有盜得他人財物,即將興易及出舉,别有息利,得同蕃息以否?其?本是人畜,展轉經歴數家,或有知情及不知者,如此蕃息,若爲處分?荅曰:律注云,息本㩀應産之?,而有蕃息,若是興生出舉而得利潤,?用後人之功,本無財主之力,旣非孶生之物,不同蕃息之限,所得利物,合入後人。其有展轉而得知情者,蕃息物並還前主,不知情者,亦入後人。

又問:有人知是?婢,故買自幸,因而生子,合入何人?荅曰:知是?婢,本來不合交?,違法故買,意在姦僞。?婢所産,不合從良,止是生産蕃息,依律隨母還主。已費用者,死及配流勿徴。䟽議曰:因?斷死及以?配流,得罪旣重,多破家業。?已費用,矜其流死,其?不徴。若未經奏畫,會赦免流死者,徴?如法。畫訖會恩,即同免例。注云别犯流及身死者,謂雖不因?配流,别爲他罪流配,及?非身被刑戮,而别有死亡者,本犯之?,費用已盡,亦從免例,餘?徴之。

䟽議曰:除非身死及已配流,其?見在,并已費用,並在徴限,故曰

餘?徴之。盜者倍備,謂盗者以其貪財旣重,故令倍備,謂盗一尺徴二尺之?。

若計庸、賃爲?者,亦勿徴

䟽:議曰:庸,謂私役使所監臨及借車馬之屬,計庸一日爲絹三尺,以受所監臨財物論。賃,謂碾磑、邸店、舟船之?,須計賃價爲坐,旣計庸、賃爲?。其?元非正物,故雖非會赦,其?並亦不徴。餘條庸、賃、?準此。會赦及降者,盜、詐、枉法,猶徴正?。

䟽議曰:謂

會赦及降,唯盜、詐、枉法三色,正?猶徴,各還官主,盜者免倍?,故云猶徴正?,謂赦前事發者,若赦後事發,捉獲見?,準闘訟律徴之。

問曰:枉法會赦,正?猶徴,未知此?還官還主,須定明例?

荅曰:彼此俱罪之?,例並合没,?復首得原罪。正?猶徴如法,其?追没,於法何疑?餘?非見在及收贖之物,限内未送者,並從赦降原。䟽議曰:餘?非見在,赦前已費用盡,若非轉易得他物及生産蕃息者,?非見在之?及收贖之物者,謂犯罪徴銅,依令,節級各依期限。限内未送,並從赦降原;過限不送,不在免限。稱限内不送,唯㩀贖銅,餘??無限約,逢赦並?放免。其犯罪應贖,徴銅,送有期限,違限不納,會赦不原。故云限内未送者,唯爲贖銅生文,不爲餘?立制。

問曰:收贖之人,身在外處,雖對面断罪,又牒本貫徴銅,未知以牒到本屬爲期,即㩀斷日作限?

荅曰:依令,任官應免課役,?㩀蠲符到日爲限。其徴銅之人,?對面断訖。或有一身被禁,所屬在逺,?被釋放,無銅可輸,符下本屬徴收,須㩀符到徴日爲限。若取對面爲定,何煩更牒本屬?諸平?者,?據犯處當時物價及上絹估

䟽。議曰:?謂罪人所取之?,?平其價直,準犯處當時上絹之價。依令,每月旬别三等估其?,平所犯旬估定罪,取所犯旬上絹之價。假有人蒲州盜鹽,嶲州事發,鹽已費用,依令懸平,即取蒲州中估之鹽,準蒲州上絹之價,於嶲州斷決之。?縱有賣買貴賤,與估不同,亦依估價爲定。

問曰:?若見在犯處,可以將?對平,如其先巳費損,懸平若爲準定?又有獲?之所,與犯處不同,或逺或近,並合送平以否?

荅曰:懸平之?,依令準中估。其獲?去犯處逺者,止合懸平。若運向犯處,準估其物,即須脚價。生産之?,恐加瘦損。非但姦僞斯起,人粮所出無從,同遣懸平,理便適中。

又問:在蕃有犯,斷在中華,或邊州犯?,當處無估,平?定罪,從何取中?

荅曰:外蕃旣是殊俗,不可牒彼平估,唯於近蕃州縣準估量用。合宜無估之所而有犯者,於州府詳定作價。

平功庸者,計一人一日爲絹三尺,牛馬、駞、騾、驢車亦同。䟽議曰:計功作庸應得罪者,計一人一日爲絹三尺,牛馬、駞騾驢車計庸?準此三尺,故云亦同。

其船及碾磑、邸店之?,亦依犯時賃直。

䟽議曰:自船以下,或大小不同,或閑要有異,故依當時賃直,不可準常賃爲估。邸店者,居物之處爲邸,估賣之所爲店。稱之。?者,鋪肆園宅,品目至多,略舉宏綱,不可 載,故言之。?

庸賃?多,各不得過其本價。

䟽議曰:假有借驢一頭,乘經百日,計庸得絹七疋二丈,驢估止直五疋,此則庸多,仍依五疋爲罪。自餘庸賃?多,各準此法。

諸略和誘人,若和同相賣,䟽議曰:不和爲略,前已解訖。和誘者,謂彼此和同,共相誘引,或使爲良,或使爲賤,限外蔽匿,俱入此條。輕重之制,自從本法。若和同相賣者,謂兩相和同,共知違法,

及略、和誘部曲、奴婢,若嫁賣之,即知情娶買。

䟽議曰:上文?據良人,此論部曲、客女、奴婢等。略和誘,義並與上同。或得而自留,或轉將嫁賣,或乞人亦同。其知情娶買者,謂從略和誘以下,不問良賤,共知本情,或娶或買,限外不首,自爲蔽匿,

及藏逃亡部曲奴婢。

䟽議曰:藏匿無日限,謂知是部曲、奴婢逃走,故將藏匿者。

署置官過限及不應置而置。

䟽議曰:在令,置官各有貟數,貟外剰置,是名過限。案職制律,官有貟數,而

署置過限及不應置而置。注云:謂非奏授者在此。雖有奏授,亦同蔽匿。於格令無貟而置,是名不應置而置。詐假官假與人官及受假者

䟽:議曰:詐假官者,身實無官,假爲職任流内流外,得罪?别。詐假之義並同。或自造告身,或雇倩人作,或得他人告身而自行用,但於身不合爲官,詐將告身行用?是。其假與人官者,謂所司假授人官,或僞奏擬,或假作曹司判?。及受假者,謂知假而受之。若詐死,私有禁物

䟽議曰:詐死者,或本心避罪,或䂓免賦役,或因犯逃亡,而遂詐死之。?私有禁物者,注云謂非私所應有者,謂甲弩、矛矟之?。及禁書,謂天文、圖書、兵書、七曜暦等,是名禁書。稱之?者,謂玄象器物等,旣不是書,故云之?。

赦書到後百日,見在不首,故蔽匿者,復罪如?,媒保不坐。

䟽議曰:赦書原罪,?據制書出日,昧?以前,並從赦免,惟此蔽匿條中,乃云赦書到後百日,此據赦書所至之處,别取百日爲限。見在不首,故蔽匿者,謂人物及所假官等見在,故蔽隱藏而不首出,並復罪。如??者,謂如犯罪之??物應徴及倍,悉從?犯本法。若人有轉易在他所,但其人見在不首,?爲故蔽匿,其媒保不坐者,謂嫁娶有媒,賣買有保,旣經赦原,無問百日内外,雖不自首,並?不坐。

其限内事發,雖不自首,非蔽匿䟽:議曰:從略、和誘以下,私有禁物以上,謂赦書到後,事發之所。百日内發者,雖不自首,亦非蔽匿,以其限尚未?,故得無罪。

注?限内,但經問不承者,亦爲蔽匿。

䟽議曰:上云限内事發,雖不自首,非蔽匿。謂限内事發,經問即承,爲無隱心,乃非蔽匿。其經問不承,?在限内,仍同蔽匿之法。

即有程期者,計赦後日爲坐。

䟽議曰:程者,依令公案,小事五日程,中事十日程,大事二十日程。及公使各有行程。如此之?,是爲有程期者。律有大集校閲,違期不到之條,亦有計帳等,在令各有期限。此等赦前有違,經恩不待百日,但赦出後日,仍違程期者,即計赦後違日爲坐。赦後並須準事給程,以爲期限。

其因犯逃亡,經赦免罪,限外不首者,止坐其亡,不論本罪。

䟽議曰:謂赦前犯罪,因即逃亡,會赦之後,罪?原免,赦後百日,仍不自首,止有逃亡之坐,更不論其本罪。又如征防逃亡,會赦免罪,計百日限外,征防仍自未還,須計征防之日,以爲逃亡定罪。限内流例若還,即同在家亡法,即軍人上畨,因犯逃走,經赦當下,亦同常亡之律。

注謂赦書到後,百日限外計之。

䟽議曰:上論蔽匿,旣以百日之外爲限,此逃亡之坐,亦以百日限外計之。

諸會赦應攺正徴收,經責簿帳,而不攺正徴收者,各論如本犯律。

䟽議曰:前條以百日爲限,此據赦後經責簿帳,即須攺正徴收。仍有隱欺不攺從正者,?如本犯得罪。其應攺正徴收,具如此

注。

注謂以嫡爲庶,以庶爲嫡,違法飬子。

䟽議曰:依令,王、公、侯、伯、子、男?子孫承嫡者傳襲。無嫡子,立嫡孫;無嫡孫,以次立嫡子同母弟;無母弟,立庶子。無庶子,立嫡孫同母弟;無母弟,立庶孫。曾、玄以下準此。若不依令文,即是以嫡爲庶,以庶爲嫡。又準令:自無子者,聽養同宗,於昭穆合者。若違令養子,是名違法。即工、樂、雜户當色相養者,律、令?無正文,無子者,理準良人之例。

注私入道詐。復除,避本業。

䟽議曰:私入道,謂道士、女冠、僧尼同不因官度者,是名私入道。詐復除者,謂課役俱免。即如太原元從,給復終身;没落外蕃投化,給復十年;放賤爲良,給復三年之?。其有不當復限,詐同此色,是爲詐復除。避本業,謂工、樂、雜户、太常音聲人,各有本業,若廻避攺入他色之?,是名避本業。

注:増減年紀,侵隱園田、脫漏户口之?,須攺正䟽議曰:増減年紀,謂増年入老,減年入中、小者。其有増減?,不免課役,亦是。侵隱園田,謂人侵他園田,及有私隱、盜貿賣者。脫漏户口者,全户不附爲脫,隱口不附爲漏。稱之?者,謂増加疾狀,脫漏工、樂、雜户之?。會赦以後,經責簿帳,即須攺正。若不攺正,亦論如本犯之律。

注監臨主守之官,?自借貸,及借貸人財物畜産之?,須徴收。

䟽議曰:監臨,謂於臨綂部内。主守,謂躬親保典之所者。以官財物、畜産私自借貸,及將官物、畜産私借貸人者,及車船之屬同財物,鷹犬之屬同畜産,故言並須徴収。

問曰:上條會赦以百日爲限,下文會赦乃以責簿爲期。若有上條赦後百日内責簿帳,隱而不通者,下條未經責簿帳,經問不承,合得罪否?

答曰:上條以罪重故百日内經問不承,罪同蔽匿,限内?責簿帳,事終未發,縱不吐實,未得論罪。後條犯輕赦後,經責簿帳不通,即得本罪。經年不經責簿帳,據理亦未有辜,?復經問不承,未合得罪。

又問蔽匿之事,限内未首,及應攺正,簿帳未通,乃有非是物主,傍人言告,未知告者得罪以否?

答曰:赦前之罪,各有程期。限内事發,律許免罪,終須攺正徴収,告者理不合坐。故唐律䟽議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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