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唐律䟽议卷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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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4 18:39

故唐律䟽议卷第五

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

䟽议曰:过而不攺,斯成过矣。今能攺过来首其罪,?合得原。若有文牒言告,官司判令三审,牒?未入曹局,即是其事已彰,?欲自新,不得成首。注正?,犹徴如法。

䟽议曰:称正?者,谓盗者自首,不徴倍?。称如法者,同未首前法,徴还官主。枉法之?,彼此俱罪,犹徴没官,取与不和及乞索之?,犹徴还主。

其轻罪?发,因首,重罪者,免其重罪。

䟽议曰:假有盗牛事发,因首铸钱,铸钱之罪得原,盗牛之犯仍坐之。?

即因问所劾之事,而别言余罪者,亦如之。

䟽议曰:劾者,推鞫之别名。假有已被推鞫,因问乃更别言余事,亦得免其余罪,同因首重罪之义,故云亦如之。即遣人代首,若于法得相容隐者,为首及相告言者,各听如罪人身自首法。

䟽议曰:遣人代首者,假有甲犯罪,遣乙代首,不限亲踈,但遣代首即是。若于法得相容隐者,谓依下条同居及大功以上亲等,若部曲、奴婢为主首,及相告言者,此还据得容隐者。纵经官司告言,?同罪人身首之法。其小功、缌麻相隐,既减凡人三等;若其为首,亦得减三等,

注縁坐之罪。及谋叛以上,本服期?,捕告,俱同自首例。

䟽议曰:縁坐之罪者,谓谋反、大逆及谋叛已上道者,并合縁坐。及谋叛以上本服期者,谓非縁坐,若叛未上道,大逆未行之??,尊压、出降无服,各依本服期?捕告以送官司,俱同罪人自首之法。

其闻首告被追不赴者,不得原罪。䟽议曰:谓犯罪之人,闻有代首,为首及得相容隐者,告言,于法?复,合原。追身不赴,不得免罪,谓止坐不赴者身,首告之人及余应縁坐者,仍依首法。

即自首不实及不尽者,以不实不尽之罪罪之,至死者,听减一等。

䟽议曰:自首不实,谓强盗得?首,云?盗??首尽,仍以强盗不得财科罪之。?及不尽者,谓枉法取财十五疋,?首十四疋,余一疋,是为不尽之罪。称罪之者,不在除、免、倍?、监主加罪、加役流之例。假有人强盗二十疋,自首十疋,余有十疋不首,本法尚合死罪,为其自有悔心,罪状因首而发,故至死听减一等。问曰:谋杀凢人,乃云是舅,或谋杀亲舅,复云凢人,姓名是同,舅与凢人状别,如此之?,若为科断?

荅曰:谋杀凢人是轻,谋杀舅罪乃重,重罪既得首免,轻罪不可仍加所首姓名既同,唯止舅与凡人有异。谋杀之罪首亲舅,与凡人状虚坐,是不应得为从轻,合笞四十。其谋杀亲舅,乃云凡人者,但谋杀凡人,唯极徒坐,谋杀亲舅,罪乃至流。谋杀?已首陈,须科不尽之罪。三流之坐,准徒四年,谋杀凡人,合徒三年,不言是舅首陈不尽,处徒一年。

又问:一家漏十八口,并有课役,乃首九口,未知合得何罪?

荅曰:律定罪名,当条见义,如户内止隐九口,告称隐十八口,推勘九口是实,诬告者不得反坐。以本条隐九口者,罪止徒三年,罪至所止,所诬?多不反坐,今首外仍隐九口,当条以不尽之罪罪之,仍合处徒三年。

又问:乙私有甲弩,乃首云止有矟一张,轻重不同,若为科处?

荅曰:甲弩不首,全罪见在,首矟一张,是别言余罪。首矟之罪得免,甲弩之罪合科。既自首不实,至死,听减一等。又问:假有监临之官,受财不枉法,?满三十疋,罪合加役流,其人首云受所监临,其?并尽,合科何罪?荅曰:律云以不实不尽之罪罪之,至死听减一等。但不枉法,与受所监临得罪?别,?已首尽,无财可科,唯有因事、不因事有殊,止从不应为重,科杖八十。若枉法取物,首言受所监临,?亦首尽,无财可坐,所枉之罪未首,宜从所枉科之。若枉出入徒、流,自从故出入徒、流为罪,如枉出入百杖以下,所枉轻者,从请求施行为坐。本以因?入罪,?既首讫,不可仍用至死减一等之法。

注自首?数不尽者,止计不尽之数科之。

䟽议曰:假有?盗十疋,止首五疋,五疋不首,仍徒一年,是名止计不尽之数科之。科之之义,是复上文,亦与罪之之义不殊。不尽?多,至死者减一等。

其知人欲告及亡叛而自首者,减罪二等坐之。䟽议曰:犯罪之徒,知人欲告及案问欲举而自首陈及迯亡之人,并叛巳上道,此?事发归首者,各得减罪二等坐之。

即亡叛者虽不自首,能还归本所者,亦同。

䟽议曰:?不自首,谓不经官司首陈。能还归本所者,谓归?迯叛之所,亦同自首之法,减罪二等坐之。若本所移攺,还归移攺之所,亦同。其于人损伤,䟽议曰:损谓损人身体,伤谓见血为伤。?部曲、奴婢伤损,亦同良人例。

注因犯杀伤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仍从故杀伤法。本应过失者,听从本。

䟽议曰:假有因盗故杀伤人,或过失杀伤财主而自首者,盗罪得免,故杀伤罪仍科。若过失杀伤,仍从过失本法,故云本应过失,听从本。于物不可备偿。䟽议曰:称物者,谓寳、印、符、节、制、书官文书、甲、弩、旌、旗、幡帜、禁兵器及禁书之?,私家既不合有,是不可偿之色。本物见在首者,谓不可备偿之?,本物见在,听同首法。即事发迯亡,

䟽议曰:假有盗,罪合徒,事发迯走,已经数日,而复陈首,犯盗已发,?首不原,迯走之罪,听减二等。若越度?及奸,䟽议曰:度?有三等罪:越度、私度、冒度。其私度、越度,自首不原,冒度之罪,自首合免。若奸良人者,自首不原;

并私习天文者,并不在自首之例。

䟽议曰:天文?远,不得私习。从于人损伤以下,私习天文以上,俱不在自首之例。

诸犯罪共亡,轻罪能捕,重罪首。

䟽议曰:犯罪事发,已囚未囚及同犯、别犯而共亡者,或流罪能捕死囚,或徒囚能捕流罪首,如此之?,是为轻罪能捕重罪首。

注:重者应死,杀而首者亦同。

䟽议曰:律称应死,未须断讫,准犯合死,迯走轻者,杀而来首,亦同捕首法。其流罪以下,迯亡,轻者能捕重罪首者,捕法自准捕亡律。若死罪之囚,不必捕格,方便杀得者亦是。

及轻重等获半以上首者,?除其罪。䟽议曰:假有五人俱犯百杖,相共迯走,有一人心悔,更获二人而首,即是获半以上,及从共亡以下,本罪及亡罪并得从原,故云?除其罪。

注常赦所不原者,依常法

䟽议曰:常赦所不原者,谓?㑹大赦,犹处死及流,若除名、免所居官,及移郷之?,此等既赦所不原,故?捕首,亦不合免。

问曰:假有犯百杖者十人,同共迯走,六人归首,又捕得迯者二人,得同获半以上,除罪以否?

荅曰:律开相捕之法,本为少能捕多,轻能捕重,轻重等者,犹须获半。今六人共获二人,便是以多捕少,依如律义,不合首原,亡罪首减二等,本犯仍依法断。若轻能捕重,所获?少,合原。如轻重罪同,不可首多获少,亦须首获数等,然可得原。

又问:甲乙二人轻重罪等,俱共迯走,甲捕乙首,甲免罪否?

荅曰:律称获半以上,首者?除其罪。甲乙共亡者,甲能获乙,迯罪已尽,更无亡人,获半尚得免辜,况其迯亡全尽,甲合从原。假有十人合死,俱共迯亡五人,捕得五人,亦是首获相半,既开首捕之路,此?各合全免。

又问:缌麻以上犯罪共亡,得同捕首法以否?

荅曰:缌麻以上亲属者,罪不合告,言藏亡尚许减罪,岂得辄相捕送?此捕为凡人发例,不与亲戚生文。若捕亲属首者,得减逃亡之坐,本犯之罪不原,仍依伤杀及告亲属法。其犯谋叛以上,得依捕首之律。即因罪人以致罪,而罪人自死者,听减本罪二等。䟽议曰:因罪人以致罪,谓藏匿罪人,或过致资给及保证不实之?。今罪人非被刑戮而自死者,又听减罪二等。

若罪人自首及遇恩原减者,亦准罪人原减法。

䟽议曰:谓因罪人以得罪,罪人于后自首及遇恩原减者,或得全原,或减一等、二等之?,一依罪人全原减、降之法。

其应加杖及赎者,各依杖赎例䟽议曰:其应加杖,假有官户、奴婢犯流,而为过致资给,捉获官户、奴婢等,流罪加杖二百,过致资给者,并依杖二百罪减之,不从流减。其罪人本合收赎,过致资给者,亦依赎法,不以官当、加杖、配役。

问曰:官户等犯流加杖二百,过致者应减几等而科?荅曰:犯徒应加杖者,一等加二十,加至二百,当徒三年,乃至流刑,杖亦二百。即加杖之流应减,在律殊无节文,比附刑名,止依徒减一等,加杖一百八十。

诸盗诈取人财物,而于财主首露者,与经官司自首同。䟽议曰:盗谓强盗、窃盗。诈谓诈欺,取人财物而能悔过,于财主首露,与经官司首同。若知人将告,而于财主首者,亦得减罪二等。

问曰:假有甲盗乙绢五疋,经乙自首,乙乃取甲十疋之物,为正倍等,?合当何罪?荅曰:依律,首者唯徴正?。甲既经乙自首,因乃剰取其物,既非监主,而乃因事受财,合科坐?之罪。

其于余?应坐之属,悔过还主者,听减本罪三等坐之。䟽议曰:余?,谓盗诈之外,应得罪者,并是虽不于官司陈首,能悔过还主者,听减本罪三等。假有枉法受财十疋合流,悔过还主,得减三等,处徒二年之?。既云坐之,自依下例。即财主应坐者,减罪亦准此。

䟽议曰:财主应坐,谓受财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及坐?与财人,各亦得罪。若取人悔过还主,得减三等,财主亦减本坐三等科之。

问曰:贸易官物,复以本物却还,或本物已费,别将新物相替,如此悔过,得免罪否?

荅曰:若以本物却还得免,计?为罪,仍依盗不得财科之。若其非官本物,更以新物替之,虽复私自陪备,贸易之罪仍在。诸同职犯公坐者,长官为一等,通判官为一等,判官为一等,主典为一等,各以所由为首。

䟽议曰:同职者,谓连署之官。公坐,谓无私曲。假如大理寺断事有违,即大?是长官,少?及正是通判官,丞是判官,府吏是主典,是为四等,各以所由为首者,若主典检请有失,即主典为首,丞为第二从,少?、二正为第三从,太?为第四从,即主簿、录事亦为第四从。若由丞判断有失,以丞为首,少?、二正为第二从,大?为第三从,典为第四从,主簿、录事当同第四从注。若通判官以上异判有失者,止坐异判以上之官。䟽议曰:假如一正异丞所判有失,又有一正复同判,即二正同为首罪。若一正先依丞判,一正始作异同,异同者自为首科,同丞者便即无罪。假如丞断合理,一正异断有乖,后正直云依判,即同前正之罪。若云依丞判者,后正无辜。二?异同,亦各准此。其通判官以上异同失理,应连坐者,唯长官及检勾官得罪,以下并不坐。通判官以下有失,或中间一是一非,但长官判从正法,余者悉?免罪。内外诸司?准此。问曰:假曰判官处断乖失,通判官异同得理,长官不依通判官断,还同判官,各有何罪?

荅曰:案若申复,唯通判官一人合理,即上下俱得免科。如其当处断讫施行,即乖失者依法得罪,唯通判、长官合理,余悉不论。

其阙无所承之官,亦依此四等官为法。即无四等官者,止准见官为罪。

䟽议曰:四等之内,但有阙官,?一人处断乖失,亦作四等为坐。假如大理?或丞正一人见在,判有乖失,判者自当首罪,勾官仍同四等下从。即无四等官者,为?戍之。?无通判官,?丞即至?令并主典,唯有三等。假有典检,请有失,丞为第二从,令为第三从,录事同为第三从。下州县、市令,唯与典二人,此等止准见官二等之罪。

若同职有私,连坐之官不知情者,以失论。

䟽议曰:同职,谓连判之官。及典有私,故违正理,余官连判不知挟私情者,以失论。假有人犯徒一年,判官曲理断免,余官不觉,自依失出之法,有私者为首,不觉者为从,仍为四等科之。失出减伍等,失入减三等之?。自余与夺之事,失者减三等,及云以失论之?,各从本条。

问曰:有主典増减文案,诈欺取?五疋,判官不觉,依増减状判讫,未知判官于诈欺?失减,唯复于増减官文书失减。

荅曰:但依律得罪,?从所判为坐。取?事在案外,増减文案见行,止从増减科之,不可从?而科。

又问:判官、主典有私故出流罪,通判及长官不知情,若为科首从之罪?

荅曰:假令主典为首,还合流坐,判官为从,合徒三年,不知情者,从公坐。失法公坐,既有四等,通判官第三从论,减典二等,又失出减五等,从流减七等,合杖九十;长官又减一等,合杖八十。其有放而还获,及本应例减,仍各依本法。

即余官及上官,案省不觉者,各逓减一等;下官不觉者,又逓减一等。亦各以所由为首。䟽议曰:余官者,谓比州、比县及省内比司,并诸府、寺、监不相管?者。上官者,在京诸司向省台,及诸州向尚书省,诸县向州之?。如州上文书向尚书省,有错失,省司不觉者,省司所由之首减州所由首一等。同职逓为四等法,首从减之。其余官不觉,亦准此。若省司下符向州错失,州司不觉,州司所由首减省司所由首二等,同职逓为四等首从法减之。

检勾之官,同下从之罪。䟽议曰:检者,谓发辰检,稽失诸司录事之?。勾者署名勾讫,录事叅军之??,同下从。若有四等官,同四等从,有三等官,同三等从;有二等官,同二等从。其无检勾之官者,?判官发辰勾稽,若有乖失,自于判处得罪,不入勾检之坐。

应奏之事,有失勘读,及省审之官不駮正者,减下从一等。

䟽议曰:尚书省应奏之事,?縁门下者,以状牒门下省,准式依令先门下录事勘,给事中读,黄门侍郎省,侍中审有乖失者,依法駮正,?牒省司。若实有乖失不駮正者,录事以上减省下从一等。既无逓减之文,即侍中以下同减一等。律以既减下从,得罪最轻。若更逓减,余多无坐。駮正之法,唯在录事以上,故所掌主典,律无罪名。

若辞状隐伏,无以验知者,勿论。

䟽议曰:辞状隐伏者,谓脱错文字,増减事情。辞状隐微,案覆难觉者,故云自余官以下,案省不觉,并得免罪,故云勿论。

诸公事失错,自觉举者,原其罪。

䟽议曰:公事失错,谓縁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事未发露,而自觉举者,所错之罪得免。觉举之义,与自首有殊。首者知人将告,减二等。觉举既无此文,但未发自言,?免其罪。

应连坐者,一人自觉举,余人亦原之。

䟽议曰:应连坐者,长官以下、主典以上及检勾官在案同判署者,一人觉举,余并得原。其检勾之官举稽及事渉私者,曹司依法得罪,唯是公坐,情无私曲。检勾之官?举,彼此并无罪责。

其断罪失错已行决者,不用此律。

䟽议曰:断罪失错已行决者,谓死及笞杖已行决讫,流罪至配所役了,徒罪役讫,此等并为已行,官司?自觉举,不在免例,各依失入法科之,故云不用此律。假有人枉被断徒二年,巳役一年,官司然始自觉举者一年,未役者,自从举免,巳役一年者,从失入减三等,科杖八十之?。

其官文书稽程

应连坐者,一人自觉举,余人亦原之,主典不免。若主典自举,并减二等。

䟽议曰:文书谓公案,小事五日程,中事十日程,大事二十日程,徒罪以上,辩定后三十日程,此外不了,是名稽程。官人自觉举者,并得全原,唯主典不免。若主典自举,并减二等者,以官司不举故。长官以下,并减二等。如官人、主典连署举者,官人并得免罪,主典仍减二等科之。其制勑,案成以后,颁下各给抄写程,二百?以下,限二日程,过此以外,每二百?以下,加一日程,所加多者,不得过五日。注云其赦书计??多,不得过三日。此等抄写程既云案成以后,㩀令成制勑案,不别给程,即是当日成了,?令限日,?是有稽,稽而自举者,同官文书法,仍为公坐,亦作四等科断,各以所由为首。若渉私曲故稽,亦同私坐之法。问曰:公坐相连,节级得罪,一人觉举,余亦原之。稽案既是公罪,勾官亦合连坐,勾检之官举讫,余官何故得罪?

荅曰:公坐失错,事可追攺,一人举觉,余亦原之。至于行事稽留,不同失错之例,勾官紏出,故不免科。

诸共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若家人共犯,止坐尊长。䟽议曰:共犯罪者,谓二人以上共犯,以先造意者为首,余并为从。家人共犯者,谓祖父、伯、叔、子、孙、弟、姪共犯,唯同居尊长独坐,卑㓜无罪。

注于法不坐者,归罪于其次尊长。尊长,谓男夫䟽。议曰:于法不坐者,谓

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归罪于其次者,假有尊长与卑㓜共犯,尊长老疾,依律不坐者,即以共犯次长者当罪,是名归罪于其次尊长。尊长谓男夫者,假有妇人尊长共男夫卑㓜同犯?,妇人造意,仍以男夫独坐。

侵损于人者,以凢人首从论。

䟽议曰:侵谓盗?财物,损谓闘殴杀伤之?。假令父子合家同犯,并依凡人首从之法,为其侵损于人,是以不独坐尊长,

即共监临主守为犯,?造意,仍以监主为首,凢人以常从论。

䟽议曰:监临主守俱如后解。假有外人发意,共左藏官司主典盗库绢五疋,?是外人造意,仍以监主为首,处徒二年,外人依常盗从,合杖一百。

诸共犯罪而本罪别者,?相因为首从,其罪合依本律首从论。

䟽议曰:谓五服内亲共他人殴告所亲,及侵盗财物,?是共犯,而本罪各别。假有甲勾他外人,乙共殴兄,甲为首,合徒二年半,乙为凡?从,不下手,又减一等,合笞二十。又有卑㓜勾人盗已家财物十疋,卑㓜为首,合笞三十,他人为从,合徒一年。又减常盗一等,犹杖一百。此是相因为首从,其罪各依本律首从论。此例既多,不可具载,但是相因为首从,本罪别者,?准此。

若本条言?者,罪无首从;不言?者,依首从法。

䟽议曰:案贼盗律:谋杀期亲尊长、外祖父母,?斩。如此之?,本条言?者,罪无首从;不言?者,依首从法科之。又贼盗律云:谋杀人者,徒三年。假有二人共谋杀人,未行事发,造意者为首,徒三年,从者徒二年半。如此之?,不言?者,依首从法。

即强盗及奸略人为奴婢,犯䦨入,若迯亡及私度、越度、?栈、垣篱者,亦无首从。

䟽议曰:强盗之人,各肆威力,奸者身并自犯,不为首从。略人为奴婢者,理与强盗义同。䦨入者,谓䦨入宫殿及应禁之所,各自身犯,亦无首从。迯亡者,假使十人?征,身各阙事。私度者,谓无过所,从?门私过。越度者,谓不由门为越。?,谓检判之处。栈,谓堑栅之所。垣,谓宫殿及府廨垣。墙。篱谓不筑墙垣,唯以䉒篱为固之?。从强盗以下,?以正犯科之,故云亦无首从。

诸共犯罪而有迯亡,见获者称亡者为首,更无证徒,则决其从罪。

䟽议曰:假有甲乙二人,共诈欺取物,合徒一年。甲实为首,当被捉获。乙本为从,遂即迯亡。甲被鞫问,称乙为首,更无证徒,即须断甲为从,科杖一百,是名决其从罪。

后获亡者,称前人为首,鞫问是实,还依首论,通计前罪,以充后数。

䟽议曰:后捉获乙,称甲为首,鞫问甲称是实,还依首坐,科徒一年。甲是庶人,前已决杖一百,即须以杖笞赎直,准减徒年。一年徒赎铜二十斤,一百杖赎铜一十斤,以十斤杖铜,减半年徒罪,余徒半年,依法配役。甲若单丁,前已决杖一百,今既处

徒一年,合杖一百二十,即更决二十,通计前杖,以充后数。

问曰:有甲乙二人犯盗凖罪合流。甲元造意乙是随从,然乙事发迯亡,甲遂称乙是首。官司断甲为从,处徒三年,已役讫,然始获乙,甲承是首,又甲是白丁,若为处分?

荅曰:流罪凖徒四年。又云从徒入流,比徒一年,为剰累。徒流应役者,不得过四年,其人?复诈冐,官司不合更科流罪,止合徒一年。若犯加徒、流,自合三年配役。三年?已役讫,仍须更配逺流,即是通计前罪配所为折居作。

若前输赎物,后应还者,还之。

䟽议曰:假令甲有九品官,犯徒一年,诈为从罪,前断处杖一百,徴铜十斤,今依首论,断作一年徒坐,以九品一官当徒坐尽,前徴铜十斤者还之,是名前输赎物,后应还者还之。

其増减人罪,令有轻重者,亦从此律。

䟽议曰:此设判官之罪,増人罪者。有人犯徒一年,止有九品一官,官司増罪,科徒二年,官当一年,余徒收赎,后更审问,止合徒一年,前増一年,赎物即合追还。减人罪者,若有一人身居两职,并是九品以上,犯徒二年,官司减为一年半,用一官当徒一年,余有半年,官当不尽,赎铜十斤,检知前失,还用两官当徒二年,前输半年,赎物亦合还主。又有白丁犯徒三年,官司断徒一年,役讫事发,更须科徒二年,前一年役讫,后更配二年之?。若枉入人徒年者,即计庸折除课役及赎直。

䟽议曰:称枉入人徒年,未必?是无罪,但不应徒役而徒役,即是枉入徒年。若是全年枉入,子注具有明文。如不满五十日役,即计枉役二十日以下,各计日折丁庸。若枉三十五日,并折调,不满五十日者,更不合折。及赎直者,假有七品以上子,被枉徒一年,即以役身之庸折其赎直。计庸折铜不尽,更徴余赎。或折铜已尽,仍有余庸,更亦不计。若有课役,依上法折除。其判官得罪,自从故失。或有中男十六以上应赎,犯杖一百,官司处徒一年,亦以役日计庸折?赎直。尽与不尽,?。同上解

注。每枉一年,折二年;?不满年,役过五十,折一年

䟽。议曰:枉徒一年,通折二年课役;若枉三年,通折六年课役;?不满年,役过五十日,亦除一年者,依令:丁役五十日,当年课役俱免。故五十日役者,得折一年。其称折一年、二年者,?以三百六十日为断。

注即当年无课役者,折来年。其有军役者,折役日䟽:议曰:被枉徒之年,或遇恩复,或遭水旱,而无课役者,听折来年;其有军役者,折上畨之日,若枉一年,亦通折二年畨役。

问曰:律称折来年者,脱或来年旱涝及遇恩复,无课役者,得折以后来年以否?荅曰:律称当年无课役折来年,律矜枉入徒役,听折来年,课输来?。既无课役,将来亦是来年。年与课役相须,本欲为其凖折,若普蒙恩复,及遭霜旱,依令课役并免,岂合即计为年?亦如已役已输,听折来年课役,后年无者,更折有课役之年。此理既同,不可别生异议。

其本应徒,已决杖、笞者,即以杖笞赎直,准减徒年。䟽议曰:假有本坐,合徒一年,官司决杖一百,决讫事发,还合科徒,前已决杖一百,不可追攺。凖徒一年,赎铜二十斤,即是十八日徒当铜一斤。凖笞十,前决一百,緫合减徒一百八十日,即当铜十斤,折徒半年。若一年徒罪已笞五十,即以五斤之铜减徒役九十日,减外残徒,各依式配役。故唐律䟽议卷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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