儀禮䟽卷第四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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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6 03:56

儀禮䟽卷第四十一

唐朝散大夫行太學博士?文館學士臣賈 公彦 等撰。

設棜至如之

注棜今至角柶釋曰自此盡出室論陳大小斂奠記經不備之事。云角觶四,木柶二,爲夕進醴酒兼饌之也者,以其大小斂之奠皆有醴酒,醴一觶,又用一柶,酒用一觶,計醴酒但用二觶一柶矣。而觶有四,柶有二者,朝夕酒醴及器別設,不同器。朝夕二奠各饌其器也。云豆籩二以併,則是大斂饌者,以其小斂一豆一籩,大斂乃有二豆二籩,故知二謂大斂饌。云記於此者,明其他與小斂同陳者,鄭意大斂饌不在大斂節内陳之,而在小斂節陳之者,以其陳此籩豆之外,皆與小斂同,故就小斂節内陳之,取省文之義也。云同陳者,謂多少同陳,不謂大斂饌陳之亦在小斂節内也。 凡籩至巾之。 注籩豆至不巾。釋曰:云實具設皆巾之者,謂於東堂實之,於奠設之,二處皆巾,故云皆巾之。云籩豆偶而爲具,具則於饌巾之。巾之,加飾也者,此鄭指解大斂之實饌於堂東之時,巾之加飾,對小斂之實於堂東,不巾,不加飾。云明小斂一豆一籩不巾者,以其云籩豆具,據大斂奠二豆二籩,實與奠二處皆巾,明小斂奠一豆一籩,堂東饌時不巾。若然,小斂奠設于牀東,巾之爲在堂,經乆設,塵埃加,故雖一豆一籩亦巾之。即禮記檀弓云:喪不剥奠也與?祭肉也與?以其有牲肉故也。 觶俟至建之。 注時朝至逮日。 釋曰:言此者,記人恐饌時巳酌於觶,故記云俟時而酌也。引檀弓者,謂時是朝夕之時,必朝奠待日出,夕奠須日未没者,欲得父母之神隨陽而來故也。 小斂辟奠不出室。 注未忍至去之。 釋曰:云未忍,神逺之也者,釋奠不出室之義,始死猶生事之,不忍即爲鬼神事之,故奠不出室。云辟襲奠以辟斂者,以經云小斂辟奠,故知辟襲奠只爲辟斂也。云旣斂則不出於室,設於序西南者,又解襲奠不出室,若將大斂,則辟小斂,奠於序西南。此將小斂,辟奠于室,至於旣小斂,則亦不出於室,設于序西南,故言不出室。若然,奠不出室,爲旣斂而言也。云事畢而去之者,斂事畢,奉尸夷于堂,乃去之,而設小斂奠于尸東, 無踊節,注其哀未可節也。 釋曰:自死至此爲節。賔主拾踊有三者三,有踊節,而云無踊節者,除三者三之外,其閒踊皆無節,即上文踊無筭是也。云其哀未可節也,亦謂三者三之外無踊節而言也。 旣馮至布帶。 注衆主至以下。 釋曰:小斂于戸内訖,主人袒髺,髮散帶垂,經不云絞帶及齊衰以下布帶事,故記者言之。案喪服苴絰之外更有絞帶,鄭注云:絰象大帶,又有絞帶,象革帶。齊衰以下用布,齊衰無等,皆是布帶也。知衆主人非衆子者,以其衆子皆斬衰絞帶,故知衆主人齊衰以下至緦麻首皆免也。 大斂于阼。 注未忍至賔之。 釋曰:經大斂時直云布席如初,不言其處,故記云大斂于阼。阼是主人位,故鄭云未忍便離主人位也。云主人奉尸斂于棺,則西階上賔之者,喪事所以即逺斂訖,即奉尸斂于棺,賔客之,故檀弓云周人殯于西階,則猶賔之是也。 大夫至東上。 注視斂。 釋曰:知視斂者,以其文承大斂下,故知大夫?爲視斂也。 旣馮至復位。 注中庭西面位。 釋曰:知大夫位在中庭西面者,上篇朝夕哭云主人入堂下,直東序西面,卿大夫在其南。卿大夫與主人同西面向殯,故知大夫位在中庭西面也。 巾奠至北東 注巾奠而室事巳。 釋曰:上篇大斂奠時,直云乃奠,燭?自阼階,無執燭,降由主人之北,故記人言之,云由主人之北,東也。云巾奠而室事巳者,旣巾訖,是室事巳,故執燭者出也。 旣殯,主人說髦 注旣殯至未聞。釋曰:自此盡乗車,論孝子衣服飲食乗車等之事。云旣殯,置銘于肂,復位時也者,案上篇云:主人奉尸斂于棺,乃蓋,主人降拜,大夫之後至者,北面視肂,卒塗,祝取銘置于肂,主人復位。云復位者,從西階下,復阼階下位也。凡說髦,尊卑同,皆三日。知者,喪大記云:小斂,主人即位于戸内,乃斂。卒斂,主人馮之,主人袒說髦,髺髮以麻。注云:士旣殯說髦。此云小斂,蓋諸侯禮也。士之旣殯,諸侯之小斂,於死者俱三日也。是尊卑同三日也。必三日說髦者,案禮記問喪云:三日而不生,亦不生矣。以髦是子事父母之飾,父母旣不生,故去之。云今文說皆作稅者,此說及下經不說絰帶二字,皆作稅。凡釋今古之文,皆在注後。此在注中者,以其釋經義盡者,於注末言之。以文更有義者,釋今古字訖,乃更汎說,即此注巳解今古字訖,更釋髦義是也。云兒生三月,鬋髮爲鬌,男角女羈,否則男左女右者,内則文。彼注云:夾囟曰角,午達曰羈。引之者,證髦象幼時鬌之義,故云長大猶爲飾,存之謂之髦,所以順父母幼少之心,是以舜年五十,不失孺子之心者也。云髦之形象未聞者,案詩云髧彼兩髦,鄭云:髦者,髮至眉,子事父母之飾。以其云髧,髧者,垂之貌,又云兩髦,故以髮至眉解之,其狀□未聞。 三日絞垂。 注成服至垂者, 釋曰:以垂,小斂日要絰,大功以上散帶垂,不言成服之時絞之,故記人言之。云成服日者,士禮生與來日則除,死三日,則經云三日成服,此云三日,絞垂之日也。小功緦麻,初而絞之,不待三日也。 冠六至屬厭。 注縪謂至伏也。 釋曰:云冠六?者,據斬衰者而言。齊衰以下,冠衰各有差降。云縪謂縫著於武者,古者冠,吉凶皆冠武,別材武謂冠卷,以冠前後皆縫著於武。若吉冠,則從武上郷内縫之,縪餘在内,謂之内縪。若凶冠從武下郷外縫之,謂之外縪。故云外之者,外其餘也。云纓條屬者,通屈一條繩爲武,垂下爲纓,屬之冠者,吉冠則纓武別材,凶冠則纓武同材,以一繩從前額上以兩頭郷項後,交通至耳,各綴之於武,使郷下纓結之。云屬之冠者,先爲纓武訖,乃後以冠屬著武,故云屬也。云厭,伏也者,以其冠在武下,過郷上,反縫著冠,冠在武下,故云厭也。五服之冠皆厭,但此文上下據斬衰而言也。 衰三?。 注衣與裳也。 釋曰:經直云衰,鄭兼言裳者,以其衰裳?數同,故經舉衰而通裳。但首對身,首爲尊,故冠六?,衰三?,衰裳同三?也。是以吉時朝服十五?,至於麻冕,鄭亦爲三十?布,與服一倍而解之。 屨外納。 注納,收餘也。 釋曰:案喪服斬衰而言,此則菅屨也。云外納者,謂收餘末郷外爲之,取醜惡不事飾故也。 杖下至一也 注順其性也。 釋曰:案喪服,爲父斬衰,以苴杖竹,爲母齊衰,以削杖桐。桐竹皆下本,本謂根本。鄭云順其性者,謂下其根本,順木之性。但爲父杖竹者,義取父者子之天,竹性自然,圎象天,父子自然至孝。爲母杖桐者,義取桐者同也,同之於父,言至孝,同之於父,故喪服貶於父,非自然之意也。 居?廬 注?木至北戸。 釋曰:知在中門外東方北戸者,一釋案:喪服傳云:居?廬,旣虞,翦屏,旣練,舎外寢。鄭彼注云:舎外寢,於中門之外屋下,壘墼爲之,不塗墍,所謂堊室。鄭以子夏傳以旣練居堊室而言外,外爲中門外,則初死居?廬,?廬亦中門外可知也。東方者,以中門内殯宫之哭位在阼階下,西面郷殯,明廬在中門外,亦東方郷殯,是以主人及兄弟卿大夫外位皆西面。云北戸者,以?東壁爲廬,一頭至地,明北戸郷隂,至旣虞之後,柱楣翦屏,乃西郷開戸也。 寢苫枕塊。 注:苫,編藁。塊,堛也。 釋曰:孝子寢卧之時,寢於苫,以塊枕頭。必寢苫者,哀親之在草。枕塊者,哀親之在土。云苫,編藁者,案爾雅白蓋謂之苫。郭云:白茅苫也。與此不同者,彼取絜白之義,此不取絜白,故鄭因時人用藁爲苫而言編藁。云塊,堛也者,亦爾雅文。不說絰帶。 注哀戚不在於安。 釋曰:云不說絰帶者,冠衰自然不說,以其絰帶在冠衰之上,故周公說經舉絰帶而言也。 哭晝夜無時。注哀至至朝夕。 釋曰:此謂殯後在廬中,除朝夕入哭於廬中,思憶,則哭無時節,故鄭云哀至則哭,非必朝夕也。 非喪事不言。 注不忘所以爲親。 釋曰:喪服四制云:不言而事行者,扶而起。言而后事行者,杖而起。庶人面垢而巳。則天子諸侯有臣不言而喪事得行者,喪事亦不言。大夫士是臣降於君,言而事行。若然,此士禮亦言而事行,故於喪非喪事不言也。孝經云言不文,亦據大夫、士也。云不忘所以爲親者,則喪事也。是以曲禮云:居喪未葬,讀喪禮,旣葬,讀祭禮,喪復常,讀樂章。喪事而言,亦兼此也。 歠粥至菜果 注不在至曰䟽。 釋曰:云不在於飽者,案周禮廩人中歳人食三鬴,注云:六斗四?曰鬴。三鬴爲米一斛九斗。二?,三十日之食,則日食米六?四合。今日食米一溢二?有餘,是不在於飽。又案檀弓云:必有草木之滋焉,以爲薑桂之謂也。彼薑桂爲滋味,此鄭以菜果爲滋味,則薑桂之外,菜果亦爲滋味也。云粥,糜也者,案爾雅饘糜,謂粥之稀者,故鄭舉其?,謂性不能食粥者,糜亦一溢,米同也。云二十兩曰溢,爲米一?二十四分?之一者,依筭法百二十斤曰石,則是一斛。若然,則十二斤爲一斗,取十二斤分之,?得一斤,餘二斤,斤爲十六兩,二斤爲三十二兩,取三十兩,十??得三兩。添前一斤,十六兩爲十九兩。餘二兩,兩二十四銖,二兩爲四十八銖。取四十銖,十??得四銖。餘八銖,銖爲十絫,十??得八絫,則是一?得十九兩四銖。八絫於二十兩仍小十九銖,二絫,則別取一?,破爲十九兩四銖。八絫分十兩,兩爲二十四銖,則爲二百四十銖。又分九兩,兩爲二十四銖,則爲二百一十六銖。并四銖八絫,添前得四百六十銖八絫,揔分爲二十四分,且取二百四十銖,分得十銖,餘二百二十銖八絫在,又取二百一十六銖二十四分,分得九銖,添前分得十九銖,餘有四銖八絫。四銖銖爲十絫,揔爲四十絫,通八絫二十四分得二絫,是一?爲二十四分,分得十九銖二絫。將十九銖添前四銖,爲二十三銖,將二絫添前八絫,則爲十絫爲一銖。以此一銖添前二十三銖,則爲二十四銖爲一兩。以一兩添十九兩,揔二十兩曰溢。云實在木曰果,在地曰蓏者,案周禮九職云:二曰園圃,毓草木。鄭云:樹果蓏曰圃。案食貨志,臣瓉以爲在地曰蓏,在樹曰果。張晏又云:有核曰果,無核曰蓏。則此云在木曰果,在地曰蓏,用臣瓉之義。在木曰果,棗栗之屬。在地曰蓏,?瓠之屬。 主人乗惡車。 注拜君至作堊。 釋曰:云拜君命,拜衆賔,及有故行所乗也者,以其主人在喪?,居廬哭泣,非有此事則不行,知義然也。引雜記者,證喪事上下同無別義,以其貴賤雖異,於親一也。故孝經五孝不同,及其喪親,唯有一章而巳,亦斯義也。云然則此惡車,王喪之木車者,案巾車云王之喪車五乗,發首云木車蒲蔽。是王始喪所乗木車無飾,與此惡車同,故引之見尊卑同也。 白狗幦。 注未成至爲幂。 釋曰:案玉藻云:士齊車鹿幦。此喪車無飾,故用白狗幦以覆笭。云未成,豪狗者,爾雅釋畜文也。 蒲蔽, 注蔽藩。 釋曰:藩謂車兩邊禦風爲藩,蔽以蒲草,亦無飾也。 御以蒲菆。 注不在至作騶。 釋曰:御謂御車者,士乗惡車之時,御車用蒲菆以䇿馬,喪中示不在於驅馳。云蒲菆,牡蒲莖者,案宣十二年,楚雄負羈囚知罃,知莊子以其族反之,廚武子御,毎射,抽矢菆,納諸廚武子之房。服注云:菆,好箭。又云:廚子怒曰:非子之求,而蒲之愛。注云:蒲,楊柳,可以爲箭。以此而言,蒲非直得䇿馬,亦爲矢幹也。 犬服注笭閒至爲大。 釋曰:云笭閒,兵服者,凡兵器建之於車上。笭閒,喪中乗車,亦有兵器自衞,以白犬皮爲服,故云以犬皮爲之,取其堅固也。云亦白者,幦用白狗皮,明此亦用白犬皮也。 木錧 注取少至爲鎋釋曰:其車錧常用金,喪用木,是取少聲也。 約綏約轡 注約繩至?車 釋曰:知約是繩者,案哀十一年左傳云:人尋約,呉髮短。杜注云:約,繩也。故知此約亦謂繩也。平常吉時綏轡用索爲之,今喪中取其無飾,故皆用繩爲之也。 木鑣 注亦取至爲苞 釋曰:平常用馬鑣以金爲之,今用木,故知亦取少聲也。 馬不齊髦。 注齊翦至車與。 釋曰:此注解文不於末者,亦以釋不齊髦訖,別記釋車義故也。云齊衰以下,其乗素車、繅車、駹車、漆車與?案巾車,王之喪車五乗:木車,始死所乗;素車,卒哭所乗;繅車,旣練所乗;駹車,大祥所乗;漆車,旣禫所乗。此士之喪車,亦當五乗,主人乗惡車,齊衰乗素車,與卒哭同;大功乗繅車,與旣練同;小功乗駹車,與大祥同;緦麻乗漆車,與旣禫同。主人至卒哭巳後哀殺,故齊衰以下節級約與主人同,故鄭爲此義也。若然,士尋常乗棧車,不革鞔而漆之。今旣禫亦與王以下同乗漆車者,禮窮則同故也。 主婦至布裧 注裧者至垂之。 釋曰:䟽布裧在亦如之之下,見不與男子同。云裧者,車裳幃者,案衞詩云:漸車幃裳。注云:幃裳,童容。又案巾車后之翟車有容蓋,容則童容也。若然,則裧與幃裳及容一也,故注者互相曉也。云於蓋弓垂之者,案巾車云:皆有容蓋,容蓋相將,其蓋有弓,明於蓋弓垂之也。 貳車白狗攝服。 注貳副至差飾。 釋曰:依正禮,大夫以上有貳車,士卑,無貳車。但以在喪可有副貳之車,非常法則有兵服,服又加白狗皮縁之,謂之攝服。云狗皮縁,服差飾者,對主人服無縁。此則有縁,是差也。 其他皆如乗車。 注如所乗惡車。 釋曰:云其他者,唯白狗攝服爲異,其他謂惡車。白狗幦以下,齊髦以上,皆同主人惡車也。 朔月至奉之。 注童子至未用。 釋曰:此盡下室,論饋奠埽絜之事。案曲禮埽地者箕帚俱執,此直執帚,不執箕者,下文埽室聚諸㝔,故不用箕也。云童子,隷子弟者,案桓二年左傳云士有隷子弟,服注云:士卑,自其子弟爲僕,隷禄不足以及宗。是其有隷子弟也。知有内豎及寺人者,士雖無臣,亦有内外之言。寺人,奄者,以通宫中之命也。云示未用者,用之,則用右手也。 從徹者而入 注童子不專禮事。 釋曰:案論語憲問云童子將命,先生並行,注引玉藻無事則立主人之南北面,皆不專以禮事,故從徹者而入也。 比奠至而東 注比猶至之㝔。釋曰:案上文童子從徹者入,及此經則從執燭者出者,以其入則燭在先,徹者在後;出則徹者在先,執燭者在後。童子常在成人之後,故出入所從不同也。云室中東南隅謂之㝔者,爾雅釋宫文。 燕養至他日,注:燕養至其頃。 釋曰:云燕養者,謂在燕寢之中,平生時所有共養之事,則饋羞湯沐之饌是也。如他日者,今死不忍異於生平之日也。云饋,朝夕食也者,鄭注郷黨云:不時,非朝夕日中時,一日之中三時食。今注云朝夕不言日中者,或鄭略言亦有日中也,或以死後略去日中,直有朝夕食也。知羞,四時之珍異者,聘禮有禽羞俶獻,聘義云時賜,鄭云:時賜,四時珍異。故知此羞亦四時珍異也。引内則者,證經進湯沐亦依内則之日數。知下室日設之者,言其燕食在燕寢。又下經云朔月不饋食於下室,明非朔月,在下室設之也,以其燕養在燕寢中設之可知。云進,進徹之時。如其頃者,一如其平生子進食於父母,故雖死,象生時若一食之頃也。 朔月至下室, 注以其至朝事。 釋曰:云以其殷奠有黍稷也者,大小斂奠、朝夕奠等皆無黍稷,故上篇朔月有黍稷,鄭注云:於是始有黍稷,唯有下室,若生有黍稷。今此殷奠,大奠也,自有黍稷,故不復饋食於下室也。若然,大夫巳上,又有月半奠,有黍稷,亦不饋食於下室可知。云下室,如今之内堂者,下室旣爲燕寢,故鄭舉漢法内堂況之。云正寢,聽朝事者,天子諸侯路寢以聽政,燕寢以燕息。案玉藻云:朝?端,夕深衣。鄭注云:謂大夫士也。則亦在正寢也。 筮宅,冢人物土。 注物猶至營之。 釋曰:自此盡不哭,論筮宅卜日之事。正經筮宅之事不物土,故記人言之。云相其地可葬者,乃營之者,凡葬皆先相乃筮之,筮吉乃掘坎。今直云營之,不言筮宅者,營之中兼筮,故經云筮宅,冢人物土,是使冢人物土乃筮者也。 卜日至皆止 注事畢。 釋曰:正經直云闔東扉,主人哭,不云主婦?堂哭者皆止之事,故記明之。□云卜日吉,宗人告從于主婦,主婦哭時,堂上婦人皆哭。主婦?堂,堂上婦人皆止,不哭。啓之至不哭。 注將有至爲開。 釋曰:自上皆記士喪上篇事,自此以下皆記此篇葬首將啓殯,唯言婦人不哭,不云男子,故記以明之。云内外男女不哭,止讙嚻故也。 夷牀至階東。 注明階至爲拱。 釋曰:其夷牀在祖廟,輁軸在殯宫,以其西階東是同,故并言之。鄭云明階閒者,位近西也者,以正經直云階閒,恐正當兩階之閒,故記人明之,是以鄭云明階閒者位近西,以其柩當殯奠位之處,故夷牀在西,還當牖輁軸以候載柩,故近西,皆在西階東。云其二廟者,於禰亦饌輁軸焉者,以其先朝禰,故至禰廟一移柩?堂,明旦乃移柩于輁軸上,載以朝祖廟。朝祖廟時,下柩訖,明日用蜃車輁軸,不復更用,不饌之,故云二廟者,於禰亦饌輁軸焉。 其二至乃啓。 注祖尊至共廟。 釋曰:自此盡主人踊如初,論上士二廟先朝禰奠設及位次之事。

云其二廟則饌于禰廟者,以先朝禰,後朝祖,故先於禰廟饌至朝設之故也。云如小斂奠者,則亦門外特豚一鼎,東上,兩甒醴酒。一豆一籩之等也。云祖尊禰卑也者,欲見上文朝祖時如大斂奠,此朝禰如小斂奠,多少不同之意也。云士事祖禰者,揔上士及中下之士而言。云上士異廟,據此經而言,下士共廟,據經而言,中士亦共廟,而唯言下士者,略之。其實中士亦共廟,故祭法云適士二廟,官師一廟,鄭云官師,中下之士是也。 朝于至而踊。 注重不至便也。 釋曰:此是上士二廟先朝禰之事,雖言正柩于兩楹閒,奠位在戸牖之閒,則此於兩楹閒稍近西,乃得當奠位,亦如輁軸饌于階閒而近西然也。云衆主人東即位者,柩未?之時,在西階下,東面北上,柩?,主人從?,衆主人巳下,乃即阼階下西面位。云婦人從?,不云主婦者,以其婦人皆?,故揔言之。云主人要節而踊者,奠?,主人踊,降時婦人踊也。云門西東面待之便也者,以其祖廟在東,柩入禰廟,明旦出門,東郷朝祖時,其重於柩車先東郷祖廟,便也。若先在門東西面,及柩入,乃迴郷東,則不便,故云東面待之便也。 燭先至在下。 注炤正至於此。 釋曰:此燭本是殯宫中炤開殯者在道時,一在柩前,一在柩後,今又一?堂,一在堂下,故鄭云先,先柩者,後,後柩者。適祖時燭亦然。互記於此者,上適祖時直有朝廟在道柩前後之燭,至廟直云質明滅燭,不見燭之?堂不?堂。此文見至廟燭?與不?,不見在道燭,故云適祖時燭亦然。互記於此,以其皆有在道及至廟燭?與不?之事也。主人至如初。 注如其至此行。 釋曰:云如其降,拜賔,至於要節而踊者,案上經朝祖時,旣正柩設,從奠訖,主人降拜賔,至於要節而踊,故此如之也。云不薦車,不從此行者,案上祖禰共廟者,朝廟日即薦車。此二廟明日於祖廟薦車馬,以其從祖廟行,故薦。今此禰廟不從此行,故不薦也。 祝及至適祖。 注此謂至無從。 釋曰:自此盡不煎,論至祖廟陳設及贈之事。云此謂朝禰明日者,以其下文朝祖之時,序從如初,中有燭,若同日,則朝祖之時巳自明矣,何須更有燭也?以此言之,則此朝祖與朝禰別日可知,故鄭云舉奠適祖之序也。云此祝執醴先,酒脯醢俎從之,巾席爲後者,此禰奠與小斂奠同。小斂奠時云夏祀及執事盥,執醴先,酒脯醢俎從,此經亦祝及執事舉奠,明此亦執醴先,酒脯醢俎從之。此經所云巾席爲後。云旣正柩,席?設,設奠如初,祝受巾巾之者,上正經朝祖時,正柩于兩楹閒訖,席?設於柩西,奠設如初,巾之。以經直云巾之,無祝受巾。知受巾巾之者,以上篇設小斂奠訖,祝受巾巾之,此與小斂奠同,明設奠訖,祝受巾巾之可知。云凡喪,自卒至殯,自啓至葬,主人之禮,其變同者,主人常在喪位不出,唯君命乃出迎及送,其變同,則此日數亦同。以其此二篇薦者,啓日朝禰,又明日朝祖,又明日乃葬,與始死日襲,明日小斂,又明日大斂而殯亦同日。主人主婦變服亦同。以其小斂,主人散帶,主婦髽,自啓至葬,主人主婦亦同於未殯也。云序從主人以下者,案上注云主人與男子居右,婦人居左,以服與昭穆爲位是也。 薦乗至于衡 注士乗至爲膳。 釋曰:此并下車三乗,謂葬之魂車。云士乗,棧車者,巾車之文。云鹿淺幦,謂車前式竪者,笭子以鹿夏皮淺毛者爲幦以覆式。是以詩韓奕云:鞟鞃淺幭。傳云:鞟,革也。鞃,軾中也。淺,虎皮淺毛也。幭,覆軾也。引玉藻者,彼注云:犆謂縁也。士之齊車與朝車同。引之,欲證此鹿幦亦以豹皮爲縁飾。云旜,旌旗之屬云云者,案司常云:孤卿建旜,大夫士建物。此士而用旜,故云亦攝焉。云皮弁服者,視朔之服者,案玉藻云:諸侯皮弁以聽朔於大廟、郷黨。孔子云素衣麑裘。亦是視朔之服,君臣同服,是以此士亦載皮弁視朔之服也。云貝勒,貝飾勒者,貝,水物,故以貝飾勒。云有干無兵,有箙無弓矢,明不用者,以其干與戈㦸兵器及箙與弓矢皆相須乃用。今有干無兵,有箙無弓矢,明死者不用,故闕之也。 道車載朝服, 注道車至素裳。 釋曰:知道車,朝夕及燕出入之車者,但士乗棧車,更無別車,而上云乗車,下云槀車,此云道車,雖有一車,所用各異,故有乗車、道車、槀車之名。知道車朝夕者,案玉藻云:朝?端,夕深衣。鄭注云:謂大夫士也,私朝之服。春秋左氏傳云:朝而不夕,據朝君,於是有朝無夕。若然,云朝夕者,士家朝朝暮夕,當家私朝之車。又云及燕出入者,謂士家游燕出入之車。案周禮夏官有道右、道僕,皆據象路而言道。又案司常云道車載旞,鄭注云:王以朝夕燕出入,與此道車同。則士乗棧車與王乗象路同名道。云朝服,日視朝之服者,案郷黨云緇衣羔裘,是孔子所服。鄭注云:諸侯視朝之服。是君臣同服,故玉藻云諸侯朝服,以日視朝。士之道車,而用朝君之服,不用私朝?端服者,乗車旣載孤卿之旜,故道車亦載朝君之服,攝盛也。云?衣素裳者,士冠禮云:主人?冠朝服,緇帶素韠。注云:不云衣,衣象冠色,則不云裳,裳象韠色可知,故云?衣素裳也。 槀車載蓑笠。 注槀猶至衡也。 釋曰:云槀猶散也者,案上乗車、道車皆據人之乗用爲名,不取車上生稱,則此散車亦據人乗爲號。知散車以田以鄙之車者,案司常云斿車載旌,注云:斿車,木路也。王以田以鄙,謂王行小小田獵,巡行縣鄙。此散車與彼斿車同是游散所乗,故與斿車同解。若然,士亦與王同,有以田以鄙者,亦謂從王以田以鄙也。若正田獵,自用冠弁服乗棧車也。云蓑笠,備雨服者,案無羊詩云:爾牧來思,何蓑何笠。彼注云:蓑所以備雨,笠所以御暑。而此并云備雨者,非直蓑以御雨,笠亦以備雨,故都人士詩注云:笠所以御雨,喪事不辟暑。是以并云備雨之服。云今文槀爲潦者,案周禮輪人爲蓋,鄭云:禮所謂潦車,謂蓋車與?若然,彼注此文,則爲潦車者,義亦通矣。凡道車、槀車之纓轡及勒亦縣於衡者,以車三乗皆當有馬,有馬則有此三者,但記人舉上以明下。乗車云纓轡貝勒縣於衡,即此三者亦縣於衡可知。 將載至柩西。 注將於至設之。 釋曰:經載柩時,不云去奠設席之事,故記人明之。云將於柩西當前束設之者,經雖先云舉奠,後云降席,要須設席乃設奠,故云將於柩西當前束設之。正經云降奠當前束是也。 巾奠乃牆。 注牆飾柩也。 釋曰:正經直云降奠當前束,商祝飾棺,不云巾奠,故記人辨之。巾奠訖,商祝乃飾棺牆,即帷荒與棺爲飾,故變飾棺云牆也。 杭木刊。 注剥削之。 釋曰:刊,削也。而云剥者,木無皮者直削之,有皮者剥乃削之,故兼言剥。 茵箸至澤焉。 注荼茅至御濕。 釋曰:茵内非直用茅秀,兼實綏澤,取其香。知且御濕者,以其在棺下須御濕之物,故與荼皆所以御濕。 葦苞長三尺一編, 注用便易也。 釋曰:言便易者,葦草即長截取三尺一道編之,用便易故也。 菅筲三,其實皆瀹。注米麥至爲敬。 釋曰:經直云筲三,黍、稷、麥,不辨苞之所用及黍稷生熟,故記人明之,是以云筲用菅草,黍稷皆淹而漬之。云未知神之所享者,以其鬼神幽暗,生者不見,故淹而不熟,以其不知神之所享故也。云不用食道,所以爲敬者,案檀弓云:飯用米貝,不以食道。食道褻則不敬,故云不用食道,所以爲敬也。 祖還車不易位。 注爲郷外耳未行。釋曰:案正經乃祖還、乗車、道車、槀車,不辨還之逺近,故記人明之。雖還車,不易本位,爲郷外耳。還車未行者,皆不易位。上經未還,奉車在階閒,婦人在堂上,還車去階閒,婦人降堂下。若然,則是還車易位,而云不易位者,以其三分其庭爲三位,車雖去階閒,猶不離三分其庭一在北之位,據大判而言不易位也。 執披者旁四人。 注前後左右各二人。釋曰:前後左右各二人者,謂前之左右,後之左右,則一旁四人,兩旁則八人。上經鄭注云:備傾虧也。 凡贈幣無常。 注賔之至所有。 釋曰:正經云公賵用?纁束帛,是贈有常矣。上又云賔賵奠幣如初,直云奠幣如初,不云物色與多少,故記人明之。以其賔客非一,故云凡贈幣無常,鄭云賔之贈也。云玩好曰贈,在所有者,詩云知子之來之,雜佩以贈之,是贈在所有也。 凡糗不煎 注以膏至非敬。 釋曰:正經葬奠直云四籩,棗糗、栗脯,不云糗之煎不,故記人明之。凡糗,直空糗而巳,不用脂膏煎和之,是以鄭云以膏煎之則褻,非敬,故云不煎。此篇唯葬奠有糗,而云凡者,記人通記大夫以上。 唯君至則否。 注不敢至于堩。釋曰:正經直云柩至邦門,君使宰夫贈,不云止柩之事,故記人明之。引曽子問者,彼爲日食,此爲君命,雖不同,止柩是同,故引之,證止柩之事。車至至東上。 注道左至在東。 釋曰:正經直云陳器于道東西,北上,統于壙,以其入壙故也。不云三等之車面位之事,故記人明之,以其不入壙,故東上,不統於壙也。云道左,墓道東者,據墓南面爲正,故知道左是墓道東也,當是陳器之南。云先至者在東者,以乗車、道車、槀車三者次第爲先後,先至謂乗車也。必知此車是乗車之等者,以其下有柩車,故知此是三等者也。 柩至至載之。 注柩車至之冝。 釋曰:正經直云柩至于壙,屬引乃窆,不云柩車斂服載之,故記人明之。云柩車至壙,祝說載,除飾,乃斂,乗道槀車服,載之,不空之以歸者,此解說載,謂下棺於地,除飾,謂除去帷荒。柩車旣空,乃斂,乗車皮弁服,道車朝服,槀車蓑笠,三者之服,載之於柩車,示不空之以歸者也。云送形而往,迎精而反者,禮記問喪文,引之證此不空歸之義。云亦禮之冝者,形往則送之,主人隨柩路是也。精反則迎之,主人隨精而反,是亦禮之冝然也,故云禮之冝也。 卒窆而歸,不驅。 注孝子至在彼。 釋曰:此文解上斂服載之下棺訖,實土三,孝子從蜃車而歸,不驅馳而疾者,疑父母之神不歸。云孝子往如慕,反如疑者,亦禮記問喪文。云孝子往如慕者,如嬰兒隨母而啼慕,反如疑者,孝子不見其親,不知精魂歸否,故疑之。云爲親之在彼者,謂疑精魂在彼不歸。言此者,解經不驅之事。 君視至卒事, 注爲有至忌也。 釋曰:君於士旣殯而往,有恩,則與大斂旣布衣。君至奠訖乃出,不辯,不得終視斂之事,故記人明之。是以經二事皆見於禮而言。

云君視斂,若不待奠加蓋而出者,一爲君有急事他故,是以不得待奠。云不視斂則加蓋而至卒事者,亦是君有辟忌,不用見尸柩,是以加蓋乃來。云卒事者,待大斂訖乃出, 旣正至階閒。 注遂匠至曰輇。 釋曰:正經不云納柩車時節,故記人明之。旣朝正柩於兩楹之閒,當此之時,遂匠納柩車於階閒。云遂人,匠人也者,以其周禮有遂人、匠人,天子之官,士雖無臣,亦有遂人、匠人主其葬事。云遂人主引徒役,匠人主載柩窆,職相左右也者,案周禮遂人職云:大喪,帥六遂之役而致之,掌其政令。及葬,帥而屬六綍,及窆,陳役。注云:致役,致於司徒,給墓上事。陳役者,主陳列之耳。是遂人主引徒也。又郷師職云,及葬,執翿以與匠師,御匶而治役,謂監督其事。又此遂人與匠人同納車于階閒,即匠人主載窆,與遂人職相左右也。云車,載柩車者,以其此云納車于階閒,正爲載柩,若乗車、道車之等,則當東榮,不在階閒,故知此是柩車也。云周禮謂之蜃車者,案遂師職云,大喪,使帥其屬以幄帟先,及蜃車之役,注云蜃車,柩路,四輪迫地而行,有似於蜃,因取名焉是也。云雜記謂之團,或作輇,或作摶,聲讀皆相附耳,未聞孰正者,言或作輇,或作摶者,皆或禮記別本,故云皆相附耳,但未知孰正也。云其車之轝,狀如牀,中央有轅,前後出者,觀鄭此注,其轝與輴車同,亦一轅爲之。云設前後輅者,正經唯云前輅,言前以對後,明知亦有後輅。云轝上有四周者,此亦與輴車同。云下則前後有軸,以輇爲輪者,此則與輴異,以其輴無輪,直有轉轔,此有輇輪,引許叔重說者,案許氏說文云:有輪無輻曰輇,證此輇無輻也。祝饌至巾之。 注言饌至乃饌。 釋曰:正經直云祖還車及還重訖,乃奠如初,不云饌處,故記人明之。祝饌祖奠於主人之南,當前輅。云則旣祖,祝乃饌者,以其未祖以前,柩車郷北,輅在主人之北,今云饌于主人之南,明知旣祖還乃郷饌之。 弓矢之新沽功。 注設之至作古。 釋曰:自此盡篇末,論死者用器弓矢麤惡之事,以其正經直云用器弓矢,不辯弓矢善惡及弓矢之名,故記人明之。設之冝新者,爲死者冝用新物。云沽,示不用者,沽謂麤爲之, 有弭飾焉。 注弓無至爲飾。 釋曰:案爾雅云:弓有縁謂之弓,無縁謂之弭。孫氏云:縁,繫約而漆之。無縁,不以繫約,骨飾兩頭,是此弭也。詩云象弭魚服,是用象骨。弓隈旣用角,明兩頭亦得用,故鄭揔云骨角爲飾, 亦張可也。 注亦使可張 釋曰:生時之弓有張耳。此死者之弓,雖不射而沽略,亦使可張,故曰亦也。有柲。 注柲弓至作枈 釋曰:柲,弓檠者,案冬官弓人造弓之時,弓成,納之檠中,以定往來體。此弓檠,謂凡平弛弓之時,以竹狀如弓,縛之於弓裏,亦名之爲柲者,以若馬柲然。馬柲所以制馬,弓柲所以制弓,使不頓傷,故謂之柲。引詩云竹柲緄縢者,緄,繩也。縢,約也。謂以竹爲柲,以繩約之。此經之柲,雖麤略,用亦如此,故引之爲證。 設依撻焉。 注依?至爲銛 釋曰:言依者,謂以韋依?其弦,即今時弓?是也。云撻,弣側矢道者,所以撻矢令出,謂生時以骨爲之弣側,今死者用韋。云皆以韋爲之者,謂依與撻皆以韋爲之,異於生者也。 有韣。 注韣弓至爲之釋曰:知韣,弓衣者,案月令云帶以弓韣,故知韣,弓衣也。鄭知用緇布爲之者,此無正文,鄭驗當時弓衣用緇布而言也。 翭矢至短衞: 注翭猶至其一  釋曰:言?物而射之者,案司弓矢鄭注云:可以司?射敵之近者及禽獸。鄭君兩注,語異義同。云骨鏃短衞,亦示不用也者,案上文沽功,鄭云示不用,故此亦之。云生時翭矢金鏃者,此亦爾雅釋器文。案彼云金鏃翦羽謂之翭是也。此言短羽,即翦羽也。云凡爲矢,五分笴長而羽其一者,案周禮矢人上陳五矢,下乃云五分其長而羽其一,故云凡以廣之也。案鄭彼注云:矢笴長三尺,五分羽一,則六寸也。謂之羽者,指體而言。謂之衞者,以其無羽,則不平正羽,所以防衞其矢,不使不調,故名羽爲衞。 志矢至短衞。 注志猶擬至輕也。 釋曰:云志猶擬也者,凡射志意有所準擬,故云志猶擬也。云習射之矢者,案司弓矢鄭注云:恒矢之屬,軒輖中,所謂志。以此言之,則此恒矢也,在八矢之下,知是習射矢者,以其矢中特輕於習射冝也。案六弓、唐弓、大弓亦授習射者,則此矢配唐、大也。引尚書盤庚者,證志爲準擬之事。輖?者,鄭讀輖從?,以其車傍周,非是軒?之?,故讀從執。下至云無鏃短衞,亦示不用者,知此矢無鏃者,上經翭矢言骨鏃,此經不云鏃,故知無鏃,示不用也。若然,翭矢生時用金鏃,死用骨鏃。志矢生時用骨鏃,死則令去之。云生時志矢骨鏃者,亦爾雅釋器文。案彼云骨鏃不翦羽謂之志,此志矢是也。云凡爲矢,前重後輕也者,案司弓矢鄭注云:凡枉矢之制,枉矢之屬五分,二在前,三在後。殺矢之屬,參分一在前,二在後。矰矢之屬,七分三在前,四在後。?矢之屬,軒輖中。若然,前重後輕者,據殺矢、翭矢、枉矢、絜矢、矰矢、茀矢而言。引之者,證此志是?矢、庳矢,無前重後輕之義。但周禮有八矢,唯用此二矢者,以其八矢之内,翭矢居前最重,?矢居後最輕,旣不盡用,故取其首尾者也。

儀禮䟽卷第四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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