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攷正承重服制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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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9 00:55
請攷正承重服制議
喪服小記。祖父卒而后爲祖母後者三年。鄭康成曰。祖父在。則其服如父在爲母也。古人於父母之服。槪稱三年之喪。而父在祗爲母杖期。非敢獨薄於母葢。以吾父之所以喪吾母者。不過於期。使子之服不除。恐傷厥考之心。故服從父。而心喪仍以三年。惟父亦達子之志。必三年而後娶。然則子之不敢申其喪者。卽父之不忍遂其娶。周公禮意之精。原可垂之百世而不惑也。歴朝改制以來。禮從其厚。已成不易之條。而適孫承重猶然喪服小記所云。其於畫一之旨未合。說者以爲孝慈錄之作。原別有爲。非眞有見於禮之當然。故當時議禮諸臣。亦不復推廣而講明之。其信然歟。則是後人之所當釐定也。至若康熙二十七年。吏部議得陜西藍田縣知縣鄧士英祖母馬氏病故。以其祖父在。不許丁艱。則竊更有疑者。夫居三年之喪之與去官,是兩事也。旣爲父之嫡,則卽令厭於祖在不爲三年之喪,而不可以不去官。彼思爲後者,祖父在而爲祖母,其與父在而爲母同也。古人父在爲母亦期年,其亦可以不去官乎?彼漢晉人於旁親期功之赴,猶然駿奔,甚至友生且行其禮,而本朝亦許臣下於本生父母、繼母、隨嫁母俱得給假治喪。柰!何以所後之祖母而反不然哉。然愚嘗攷朱子有曰:祖在父亡,祖母死,亦承重。詳玩朱子之言,則似亦因當日之不承重,而特舉而言之也。然則因不爲三年之喪,而遂誤認以爲不承重而廢去官之禮者,其失葢自宋巳然,不始於近世也。楊次公誌評事劉暉墓,稱其喪祖母時,雖有諸叔援古?以嫡孫解官承重,以爲篤厚,而李敬子以祖母之喪,援劉暉事爲請許之,范蜀公以爲賢,然當時反有咎之者,以爲祗當從衆,則朱子之前,雖祖父亡而爲祖母持服者,葢亦寡矣。臣子奪情,不得持服,是必有不得已之故。今假口於祖在不爲三年之喪,而竟晏然居官,是自奪其情也。夫以古人著禮之意而言,不惟其文,惟其實。卽令爲三年之喪而實不至,亦何當於禮。然以國家一定之制而言,則似不容有參錯者。愚故以爲直當改定舊禮,不問祖父在否,皆行三年之喪。是在前儒兪汝言已嘗論之,非愚一人之私言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