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正凡例
2023-12-06 00:34
校正凡例
一、鮑更易策文,元次殽亂,欲從舊本,則不見駁正之意,已著目録于前。今據其本䟽辨。凡注之謬誤者抹之,辨正則以正曰著之,未明而改定者,亦從此例,闕遺及他有發明者,以補曰著之。
一鮑所改及加字并抹除字復存之。或與一本合而可通者,從之而注其下。他本字異義通者,以一本著之。
一。大事記與鮑說有當見,或與今說有相發者,則見之,不悉引一地名等??大事記多取史記索隱、正義說,今止稱各書。或欲著大事記說,則稱大事記。前見者不復出云見前見某策
一。此書字多通借,不可徧舉,今於首一字著其說後止注其字,其可兼通者不注。凡音切,擇難暁與易混者釋之,或附章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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