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地方政府规章共 55个,首发于 qinglite.cn,统计截止日: 2024-10-16名称鞍山市起草地方性法规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鞍山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鞍山市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鞍山市城市房屋设施拆改管理办法《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鞍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鞍山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规定鞍山市传染病病人收治管理办法鞍山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鞍山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鞍山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鞍山市住宅用房改变用途暂行规定鞍山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实施细则鞍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鞍山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鞍山市户外牌匾设置管理办法鞍山市养犬管理办法鞍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鞍山市税收征管保障实施办法鞍山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还有35条未看,登录查看全部 鞍山市浏览 1点赞 评论 收藏 分享 手机扫一扫分享分享 举报 评论图片表情视频评价全部评论推荐鞍山市鞍山市,简称“鞍”,别称钢都、玉都,辽宁省辖地级市,国务院批复确定的中国重要的钢铁工业基地、辽中南地鞍山市鞍山市0鞍山市起草地方性法规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起草地方性法规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不断提升法治政府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鞍山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辽宁省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和制定政府规章的立鞍山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增强全民卫生意识,提高城乡整体卫生水平,保障公民健康,根据《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政府组织领导,全民参与,旨在强化公共卫生意识,提高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公民健康水平,除害防病的群众性社会活动。 第三条 爱国卫苏州市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有效发挥地方政府储备粮的调控作用,维护本市粮食市场稳定,保障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和《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政府储备粮鞍山市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档案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充分发挥档案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鞍山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资源配置,盘活存量资产,促进产权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权交易是指政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它经济组织及自然人等财产所有者,通过市场实现其所有权及相关权益的有偿转让行为。包括: (一)政府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 (2020年10月2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公布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发挥地方政府储备粮宏观调控作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保障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鞍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含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及其部门均应实行法律顾问制度。乡(镇)鞍山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地名的统一管理,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地名,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一)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山、山峰、岭、山洞、沟、湖、泉、河等; (二)行政区划名称:市、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等名称; (三)居民地名称:点赞 评论 收藏 分享 手机扫一扫分享分享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