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唐律䟽议卷第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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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4 18:40

故唐律䟽议卷第二十六

䟽里悝首制经法,而有杂法之目。逓相祖习,多歴年所然。至后周,更名杂犯律。隋又去犯,还为杂律。

诸坐赃致罪者,一尺笞二十,一疋加一等,十疋徒一年,十疋加一等,罪止徒三年。与者减五等。䟽议曰:赃罪正名,其数有六,谓受财、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并坐赃。然坐赃者,谓非监临主司,因事受财而罪,由此?,故名坐赃致罪。犯者,一尺笞二十,一疋加一等,十疋徒一年,十疋加一等,罪止徒三年。假如被人侵损,备偿之外,因而受财之?,两和取与,于法竝违,故与者,减取人五等,即是彼此俱罪,其赃没官。

诸国忌废务,日作乐者,杖一百;私忌,减二等,杖八十。

䟽议曰:国忌,谓在令废务日。若輙有作乐者,杖一百。私家忌日作乐者,减二等,合杖八十。

诸私铸钱者,流三千里。作具已备未铸者,徒二年。作具未备者,杖一百。

䟽议曰:私铸钱者,合流三千里。其作具已备,谓铸钱作具并已周备,而未铸者,徒二年。若作具未备,谓有所欠少,未堪铸钱者,杖一百。若私铸金银等钱,不通时用者,不坐。

若磨错成钱,令薄小,取铜以求利者,徒一年。

䟽议曰:时用之钱,厚薄大小,并依官様。輙有磨错成钱,令至薄小,而取其铜以求利润者,并徒一年。

诸于城内街巷及人众中,无故走车马者,笞五十;以故杀伤人者,减闘杀伤一等。

䟽议曰:有人于城内街衢巷衖之所,若人众之中,众谓三人以上,无要速事,故走车马者,笞五十。以走车马唐突杀伤人者,减闘杀伤一等。注云杀伤畜产者,价所减价,余条称减闘杀伤一等者,有杀伤畜产,并准此,谓下条向城及官私宅,若道径射放弹及投瓦石、施机枪、作坑穽杀伤人者,减闘杀伤一等。若以故杀伤畜产,并偿减价之?。

若有公私要速而走者,不坐。以故杀伤人者,以过失论。其因惊骇不可禁止,而杀伤人者,减过失二等。

䟽议曰:公私要速者,公谓公事要速,及乘邮驿,并奉勑使之辈。私谓吉凶疾病之?,须求医药。并急追人而走车马者,不坐。?有公私要急,而走车马,因有杀伤人者,并依过失収赎之法。其因惊骇,力不能制而杀伤人者,减过失二等,听赎。其铜各入被伤杀家。若杀伤祖父母、父母,并同名例律过失杀伤祖父母、父母法。因惊骇不可禁止,得减二等者,亦同减例。

诸向城及官私宅,若道径射者,杖六十。放弹及投瓦石者,笞四十。因而杀伤人者,各减闘杀伤一等。

䟽议曰:向城,谓城中有人,及官私宅,亦谓宅中有人住。若道径射者,杖六十。放弹及投瓦石者,笞四十。即因射若弹及投瓦石而杀伤人者,各减闘杀伤罪一等。

若故令入城及宅中

杀伤人者,各以闘杀伤论,至死者,加役流。

䟽议曰:即射弹投瓦石之人,故令箭等入城宅之中

杀伤人者,各以闘杀伤论。尊卑、长㓜、贵贱,并同闘杀伤之法。准罪至死者,加役流。其有射及放弹、投瓦石,不向所亲尊长并贵人之宅,而非意杀伤者,即依名例律:本应重而犯时不知者,得依凡论;本应轻者,听从本。

诸施机枪,作坑穽者,杖一百。以故杀伤人者,减闘杀伤一等。若有标帜者,又减一等。

䟽议曰:有人施机枪及穿坑穽,不在山泽,拟捕禽兽者,合杖一百。以施枪等故而杀伤人者,减闘杀伤罪一等。若于机枪坑穽之处,而安标帜,欲使人知,而人误犯致死伤者,又减一等。谓緫减闘杀伤罪二等。若不杀伤人,从杖一百减一等,合杖九十。

其深山逈泽及有猛兽犯暴之处,而施作者,听仍立标帜。不立者,笞四十。以故杀伤人者,减闘杀伤罪三等。䟽议曰:深山逈泽,谓非人常行之所,或虽非山泽,而有猛兽犯暴之处,施作机枪坑穽者,不合得罪。仍立标帜,不立者,笞四十。若不立标帜,而致杀伤人者,减闘杀伤罪三等。若立标帜,仍有杀伤,此由行人自犯,施机枪坑穽者,不坐。

诸医为人合药及题䟽针刺,误不如本方杀人者,徒二年半。

䟽议曰:医师为人合和汤药,其药有君臣分两,题䟽药名,或注冷热迟驶并针刺等。错误不如本方者,谓不如今古药方及本草,以故杀人者,医合徒二年半。若杀伤亲属尊长,得罪轻于过失者,各依过失杀伤论。其有杀不至徒二年半者,亦从杀罪减三等。假如误不如本方杀旧奴婢,徒二年,减三等,杖一百之?伤者,各同过失法。

其故不如本方

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虽不伤人,杖六十。即卖药不如本方杀伤人者,亦如之。

䟽议曰:其故不如本方,不依旧法

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尊长、卑㓜、贵贱,并依故杀之律。虽不可伤人,谓故不如本方,于人无损,犹杖六十。于尊长及官人,亦同殴而不伤之法。即卖药不如本方,谓非指的为人疗患,寻常卖药,故不如本方,虽未损人,杖六十。已有杀伤者,亦依故杀伤法,故云亦如之。

诸丁匠在役,及防人在防,若官戸奴婢疾病,主司不为请给医药救疗者,笞四十。以故致死者,徒一年。

䟽议曰:丁匠在作役之所,防人在镇守之处,若官戸奴婢在本司亡者,而有疾病,所管主司不为请,虽请而主医药官司不给,阙于救疗者,笞四十。以故致死者,谓不请给医药救疗,以故致死者,各徒一年。

诸受寄财物而輙费用者,坐赃论减一等。诈言死失者,以诈欺取财物论减一等。

䟽议曰:受人寄付财物而輙私费用者,坐赃论减一等,一尺笞十,一疋加一等,十疋杖一百,罪止徒二年半。诈言死失者,谓六畜财物之?,私费用而诈言死及失者,以诈欺取财物论。减一等,谓一尺笞五十,一疋加一等;五疋杖一百,五疋加一等。

问曰:受人寄付财物,实死、失,合偿以否?又监临受寄,诈言死、失,合得何罪?

荅曰:下条云亡失官私器物,各备偿,被强盗者不偿,即失,非强盗,仍合备之。以理死者,不合备偿。非理死者,准廐牧令合偿减价。若监临主司受寄,诈言死失者,以诈欺取财物减一等科之。

诸负债违契不偿,一疋以上,违二十日笞二十,二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三十疋加二等,百疋又加三等,各令备偿。

䟽议曰:负债者,谓非出举之物,依令合理者,或欠负公私财物,乃违约乖期不偿者,一疋以上,违二十日笞二十,二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三十疋加二等,谓负三十疋物,?二十日笞四十,百日不偿,合杖八十。百疋又加三等,谓负百疋之物,违契满二十日,杖七十;百日不偿,合徒一年。各令备偿。若更延日及经恩不偿者,?依判断及恩后之日科罪。如?

诸负债不告官司,而强牵财物过本契者,坐赃论。䟽议曰:谓公私债负,?契不偿,应牵掣者,?告官司听断。若不告官司,而强牵掣财物,若奴婢、畜产过本契者,坐赃论。若监临官共所部交?,强牵过本契者,计过剰之物,准于所部强市,有剰利之法。

诸妄以良人为奴婢用质债者,各减自相卖罪三等;知情而取者,又减一等,仍计庸以当债直。

䟽议曰:虚妄用良人为奴婢将质债者,各减自相卖罪三等,谓以凡人质债,从流上减三等。若以亲戚年㓜妄质债者,各依本条减卖罪三等。知情而取,谓知是良人而取为奴婢。受质债者。又减一等,谓又减质良人罪一等。仍计庸以当债直,谓计一日三尺之庸,累折酬其债直。不知情者不坐,亦不计庸以折债直。

诸错认良人为奴婢者,徒二年;为部曲者,减一等;错认部曲为奴者,杖一百。

䟽议曰:良人之与奴婢,种?自殊。若错认者,徒二年;为部曲者,减一等,徒一年半。若错认部曲为奴者,杖一百。若部曲妻?取良人女为,亦依部曲之坐。

错认奴婢及财物者,计赃一疋笞十,五疋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未得者,各减二等。

䟽议曰:错认他人奴婢及财物者,计赃一疋笞十,五疋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未得者,各减二等,谓从错认良人以下,未得者,并减二等。其错认良人以下为子孙律。既无文,量情依不应为轻。若错认他人妻妾及女为巳妻妾者,情理俱重,依不应为重科。若已认得妻妾将去者,多渉奸情,即同奸法。

诸博戯赌财物者,各杖一百。赃重者,各依已分,准盗论。

䟽议曰,共为博戯而赌财物,不满五疋以下,各杖一百。

注云举博为例,余戯?,是谓举博为名,緫为杂戯之例。弓射既习武艺,虽赌物亦无罪名。余戯计赃得罪,重于杖一百者,各依已分,准盗论,谓赌得五疋之物,合徒一年。

注云输者亦依已分为从坐,谓输五疋之物,为徒一年,从坐合杖一百。赃多者,各准盗法加罪。若赢众人之物,亦须累而倍论。输众人物者,依已分倍为从坐。若倍不重一人之赃,即各从一人重断。

其停止主人及出玖,若和合者,各如之。赌饮食者,不坐。䟽议曰:停止主人,谓停止愽戯赌物者。主人及出玖之人亦举玖为例,不限取利多少。若和合人令戯者,不得财,杖一百。若得利入已,并计赃准盗论。众人上得者,亦准上例倍论,故云各如之。赌饮食者不坐,谓即?赌钱尽用为饮食者,亦不合罪。

诸营造舎宅、车服、器物及坟茔、石兽之属,于令有违者,杖一百。虽㑹赦,?令攺去之。

䟽议曰:营造舎宅者,依营缮令,王公巳下,凢有舎屋,不得施重拱、藻井车者,仪制令:一品青油纁,通幰虚偃服者,衣服令:一品衮冕,二品鷩冕。器物者,一品以下食器不得用纯金、纯玉。坟茔者,一品方九十步,坟髙一丈八尺。石兽者,三品以上六,五品以上四。此等之?,具在令文。若有违者,各杖一百,?㑹赦,?令除去,唯坟不攺。称之属者,碑碣等是。若有犯,并同此坐。

其物可卖者,听卖。若经赦后百日不攺去,及不卖者,论如律。

䟽议曰:舎宅以下,违犯制度,堪卖者须卖,不堪卖者攺去之。若赦后百日不攺及不卖者,还杖一百,故云论如律。诸侵巷街阡陌者,杖七十。若种植垦食者,笞五十。各令复故。虽种植无所妨废者,不坐。

䟽议曰:侵巷街阡陌,谓公行之所,若许私侵,便有所废,故杖七十。若种植垦食,谓于巷街阡陌种物及垦食者,笞五十,各令依?。若巷陌寛闲,虽有种植,无所妨废者,不坐。

其穿垣出秽汚者,杖六十,出水者,勿论。主司不禁,与同罪。

䟽议曰:其有穿穴垣墙,以出秽汚之物于街巷,杖六十,直出水者,无罪。主司不禁,与同罪。谓侵巷街以下,主司并合禁约,不禁者与犯罪人同坐。

诸占固山野陂湖之利者,杖六十。

䟽议曰:山泽陂湖,物产所植,所有利润,与众共之。其有占固者,杖六十,已施功取者不追。

诸犯夜者,笞二十,有故者不坐。

䟽议曰:宫卫令,五更三筹,顺天门击皷,听人行。昼漏尽,顺天门撃皷四百槌讫,闭门。后更击六百搥。坊门?闭,禁人行,违者笞二十。故注云,闭门皷后,开门皷前,有行者,?,为犯夜,故。谓公事急速,但公家之事须行,及私家吉凶疾病之??,须得本县或本坊文牒,然始合行。若不得公验,虽复无罪。街铺之人,不合许过。既云闭门皷后,开门皷前,禁行明禁出坊外者。若坊内行者,不拘此律。

其直宿坊街,若应听行而不听,及不应听行而听者,笞三十。即所直时有贼盗经过而不觉者,笞五十。

䟽议曰:谓诸坊应闭之门,诸街守卫之所,有当直宿,应合听行不听,及不应听行而听者,笞三十。若分更当直之时,有贼盗经过所直之处,而宿直者不觉,笞五十。若觉而听行者,自当主司故纵之罪。

诸从征及从行公使,于所在身死,依令应送还本郷,违而不送者,杖一百。若伤病而医食有阙者,杖六十。因而致死者,徒一年。

䟽议曰:从征,谓从军征讨。及从行,谓从车驾行及从东宫行。并公事充使,于所在身死,依令应送还本郷者。军防令:征行衞士以上身死,行军具录随身资财及尸,付本府人将还。无本府人者,付随近州县递送。䘮?令:使人所在身䘮,皆给?殓调度,递送至家。从行准兵部式。从行身死、折冲赠物三十段,果毅二十段,别将十段,并造灵轝,递送还府。队副以上、各给绢两疋。卫士给绢一疋,充殓衣,仍并给棺,令递送还家。自余无别文者,即同公使之例。应送不送者,各杖一百。若伤病,谓征行人等或病或伤,须医药救疗,饮食供给,而医食有阙者,杖六十。因而致死,谓以医食不如法致死者,徒一年。

即卒官家无手力,不能胜致者,仰部送还郷。违而不送者,亦杖一百。

䟽议曰:官人在任,以理身死,家道既贫,先无手力,不能自相运致,以还故郷者,卒官之所,部送还郷。称部送者,差人部领,递送还郷。依令,去官,家口累弱,尚得送还,况乃身亡,明须准给手力部送,违而不送者,亦杖一百。

诸应给传送,而限外剰取者,笞四十。计庸重者,坐赃论,罪止徒二年。

䟽议曰:应给传送,依廐牧令,官爵一品,给马八疋,嗣王、郡王及二品以上,给马六疋,三品以下,各有等差。若过令限,数外剰取者,笞四十,计庸重者,坐赃论。马庸一日为绢三尺,坐赃一尺笞二十,一疋加一等,三疋一尺笞五十,即是得罪重于笞四十,须从坐赃论,计庸,罪止徒二年。

若不应给而取者,加罪二等。强取者,各加一等。主司给与者,各与同罪。

䟽议曰:上文并据应给而剰取之,若不应给而取者,谓本无传送之理而取之。加二等,谓赃轻者杖六十,赃重者,加坐赃之罪二等,罪止徒三年。强取者,各加一等,谓应得传送而剰强取者,笞伍十,赃重者,于坐赃上加一等。不应给传送而强取者,杖七十,赃重者,坐赃上加三等,是各加一等。主司给与者,各与同罪。称各者,强取而主司给与,亦与强者罪同。

诸不应入驿而入者,笞四十。輙受供给者,杖一百。计赃重者,准盗论。虽应入驿,不合受供给而受者,罪亦如之。䟽议曰:不应入驿而入者,笞四十。杂令:?行人职事五品以上,㪚官二品以上,爵国公以上,欲投驿止宿者,听之。边逺及无村店之处,九品以上,勲官五品以上及爵,遇屯驿止宿,亦听。并不得輙受供给,谓?行人不应入驿而入者,笞四十。輙受供给,准赃虽少?,杖一百;计赃得罪重于杖一百者,准盗论。虽应入驿,准令不合受供给而受,亦与不应入驿人同罪。强者,各加二等。

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部曲、杂户、官户奸良人者,各加一等,即奸官?婢者,杖九十。

䟽议曰: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妻妾罪等,部曲、杂户、官户而奸良人者,并加良人相奸罪一等,即良人奸官?婢者,杖九十

注云,奴奸婢亦同杖九十。

奸他人部曲妻、杂戸、官戸妇女者,杖一百,强者,各加一等。折伤者,各加闘折伤罪一等。䟽议曰,奸他人部曲妻,明奸巳家部曲妻及客女,各不坐。若奸杂戸、官户妇女者,杖一百,强者加一等。自奸良人以下,强者各加一等。折伤者,谓折齿,或折指以上,各加闘折伤一等,谓良人从凢闘上加官戸、杂户、他人部曲妻、官?奴婢,各从本闘罪上加,与强奸为二罪,从重而科。

诸奸缌麻以上亲及缌麻以上亲之妻,若妻前夫之女,及同母异父姊妹者,徒三年。强者,流二千里。折伤者,绞。妾减一等。

䟽议曰:奸缌麻以上亲,谓内外有服亲者;及缌麻以上亲之妻,亦谓有服者妻;若妻前夫之女,谓妻前家所生者:各徒三年。强者,流二千里。因强奸而折伤者,绞。得罪已重,故妾减一等,谓减妻罪一等,其于媵,罪与妾同。

注云余条奸妾,准此,谓余条五服内及主之缌麻以上亲,直有奸名而无妾罪者,并准此条减妻一等。其奴及部曲奸主之妾及主期亲之妾,亦从减一等之例。

诸奸从祖祖母姑、从祖伯叔母姑、从父姊妹、从母及兄弟妻、兄弟子妻者,流二千里;强者,绞。

䟽议曰:从祖祖母姑,谓祖之兄弟妻,若祖之姊妹;从祖伯叔母姑,谓父之堂兄弟妻及父之堂姊妹;从父姊妹,谓已之堂姊妹;从母,谓母之姊妹及兄弟之妻、兄弟子妻,与之奸者,并流二千里;强者,绞。诸奸父祖妾、伯叔母、姑、姊妹、子孙之妇、兄弟之女者,绞。即奸父祖所幸婢,减二等。

䟽议曰:奸父祖妾,即曽髙妾亦同。

注云:谓曽经有父祖子者。其无子者,即准上文妾减一等。奸伯叔母姑姊妹子孙妇曽玄孙妇亦同。兄弟之女者绞。即奸父祖所幸婢减二等,合徒三年。不限有子无子,得罪并同。

问曰:父祖之妾,曽经有子,父祖亡殁,攺嫁他人,而子孙奸之,得同凡奸以否?

荅曰:妇人尊卑,縁夫立制。子孙于父祖之妾,在礼全无服纪。父祖亡殁,攺适他人,子孙奸者,理同凢奸之法。律有曽为?免亲妻妾而嫁娶者,别立罪名。至于和奸,律无加罪。

诸奴奸良人者,徒二年半,强者流,折伤者绞。

䟽议曰:奴奸良人妇女,徒二年半。强者流,折伤者绞。虽有夫,亦同。折伤,谓因奸折伤者。

其部曲及奴奸主及主之期亲,若期亲之妻者,绞。妇女减一等,强者,斩。即奸主之缌麻以上亲及缌麻以上亲之妻者,流,强者绞。䟽议曰:其部曲及奴和奸主及奸主之期亲,若期亲之妻,部曲及奴合绞,妇女减一等。强者,斩,谓奴等合斩,妇女不坐。即奸主之缌麻以上亲及缌麻以上亲之妻者,流,妇女合流二千里。强者,奴等绞。若奸妾者,自主以下,准上例,并减妻一等。即妾子见为家主,其母亦与子不殊,虽出亦同。

诸和奸,本条无妇女罪名者,与男子同,强者,妇女不坐。其媒合奸通,减奸者罪一等。疏议曰:和奸,谓彼此和同者。本条无妇女罪名,与男子同,谓上条奴奸良人者,徒二年半,此即和奸不立妇女罪名,良人妇女亦徒二年半之?,并与男子同。强者,妇女不坐,谓上条奸主期亲,强者斩,既无妇女罪名,其妇女不坐,但是强奸者,妇女皆悉无罪。其媒合奸通之人,减奸罪一等,假如和奸者徒一年半,媒合者徒一年之?,

注云罪名不同,从重减,假有俗人媒合奸女冠,男子徒一年半,女冠徒二年半,媒合奸通者,犹徒二年之?,是为从重减。

诸监临主守于所监守内奸者,加奸罪一等。即居父母及夫丧,若道士、女冠奸者,各又加一等,妇女以凡奸论。

疏议曰:监临主守之人,于所监守内奸良人,加凡奸一等,故注云谓犯良人,若奸无夫妇女,徒二年;奸有夫妇女,徒二年半。即居父母丧,男女同;夫丧者,妻妾同。若道士、女冠、僧、尼同奸者,各又加监临奸一等,即加凡奸罪二等,故云各又加一等。假有监临主守,若道士及僧,并男子在父母丧奸者,妇女以凡奸论。即女居父母丧,妇人居夫丧及女冠、尼奸者,并加奸罪二等。男子亦以凡奸论。其有尊卑及贵贱者,各从本法加罪。

诸校斛斗秤度不平,杖七十。监校者不觉,减一等。知情与同罪。

疏议曰:校斛斗秤度,依关市令,每年八月诣太府寺平校;不在京者,诣所在州县官校,并印署,然后听用。其校法,杂令,量以北方秬黍中者,容一千二百为钥,十钥为合,十合为升,十升为斗,三斗为大斗一斗,十斗为斛。秤权衡以秬黍中者,百黍之重为铢,二十四铢为两,三两为大两一两,十六两为斤。度以秬黍中者,一黍之广为分,十分为寸,十寸为尺,一尺二寸为大尺,一尺十尺为丈。有校勘不平者,杖七十。监校官司不觉,减校者罪一等,合杖六十。知情与同罪。

诸造器用之物及绢、布之属,有行滥短狭而卖者,各杖六十。

疏议曰:凡造器用之物,谓供公私用及绢、布、绫、绮之属。行滥,谓器用之物不牢不真、短狭、谓绢疋不充四十尺、布端不满五十尺、幅濶不充一尺八寸之属而卖、各杖六十。故礼云:物勒工名,以考其诚、功有不当,必行其罪。其行滥之物没官,短狭之物还主。得利赃重者,计利准盗论。贩卖者亦如之。市及州县官司知情,各与同罪;不觉者,减二等。

疏议曰:得利赃重者,谓卖行滥、短狭等物,计本之外,剰得利者,计赃重于杖六十者,凖盗论,谓凖盗罪,一尺杖六十,一疋加一等,计得利一疋一尺以上,即从重科,计赃累而倍并。贩卖者,亦如之,谓不自造作,转买而卖求利,得罪并同自造之者。市及州县官司知行滥情,各与造卖者同罪。检察不觉者,减二等。官司知情及不觉,物主既别,各须累而倍论。其州县官不管市,不坐。

诸市司评物价不平者,计所贵贱,坐赃论,入已者,以盗论。其为罪人评赃不实,致罪有出入者,以出入人罪论。疏议曰:谓公私市易,若官司遣评物价,或贵或贱,令价不平,计所加减之价,坐赃论。入已者,谓因评物价,令有贵贱,而得财物,入已者,以盗论,并依真盗除、免、倍赃之法。其为罪人评赃不实,亦谓増减其价,致罪有出入者。假有评盗赃,应直上绢五疋,乃加作十疋,应直十疋减作五疋,是出入半年徒罪,市司还得半年徒坐,故云以出入人罪论。若应直五疋评作九疋,或直九疋评作五疋,于罪既无加减,止从贵贱不实坐赃之法。

诸私作斛斗,秤度不平,而在市执用者,笞五十,因有増减者,计所増减,凖盗论。

疏议曰:依令:斛斗秤度等,所司每年量校,印署充用。其有私家自作,致有不平,而在市执用者,笞五十;因有増减赃重者,计所増减,凖盗论。

即用斛斗秤度,出入官物,而不平,令有増减者,坐赃论;入已者,以盗论。其在市用斛斗,秤度虽平,而不经官司印者,笞四十。

疏议曰:

即用斛斗秤度,出入官物,増减不平,计所増减,坐赃论;入已者,以盗论。因其増减,得物入已,以盗论,除、免、倍赃,依上例。其在市用斛斗秤度虽平,谓校勘讫,而不经官司印者,笞四十。

诸卖买不和,而较固取者,及更出开闭,共限一价。

疏议曰:卖物及买物人两不和同,而较固取者,谓强执其市,不许外人买。故注云较,谓専略其利,固,谓障固其市。及更出开闭,谓贩鬻之徒,共为奸计,自卖物者以贱为贵,买人物者以贵为贱,更出开闭之言,其物共限一价,望使前人迷谬,以将入已。若叅市而䂓自入者,杖八十;已

得赃重者,计利凖盗论。

疏议曰:叅市,谓负贩之徒,共相表里,叅合贵贱,惑乱外人。故注云谓人有所卖买,在傍髙下其价,以相惑乱,而䂓卖买之利入已者,并杖八十。已得利物,计赃重于杖八十者,计利凖盗论,谓得三疋一尺以上,合杖九十,是名赃重。其赃既凖盗科,即合徴还本主。诸买奴婢、马牛、駞骡驴已过价,不立市券,过三日笞三十,卖者减一等。立券之后,有旧病者,三日内听悔。无病欺者,市如法,违者笞四十。疏议曰:买奴婢、马、牛、駞、骡、驴等,依令并立市券。两和市卖,已过价讫,若不立券,过三日,买者笞三十,卖者减一等。若立券之后有旧病,而买时不知,立券后始知者,三日内听悔。三日外无疾病,故相欺罔而欲悔者,市如法,违者笞四十。若有疾欺不受悔者,亦笞四十。令无私契之文,不准私劵之限。

即卖买已讫,而市司不时过劵者,一日笞三十,一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䟽议曰:卖买奴婢及牛马之?,过价已讫,市司当时不即出劵者,一日笞三十,所由官司依公坐,节级得罪。其挟私者,以首从论,一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故唐律䟽议卷第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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